上訴人(原審被告)實友化工(揚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儀征市揚州化學工業園區大連路88-10號。
法定代表人張培第,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立民,開物律師集團(洛陽)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洛陽皓安石油化工研究所。住所地:河南省洛陽市西工區凱旋西路25號航空大廈3703室。
法定代表人李莉,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石克儉,河南松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荊門煉化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修榮,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實友化工(揚州)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洛陽皓安石油化工研究所,原審第三人荊門煉化工程設計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500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為,原告訴求判令被告支付設計費和違約金的合同依據是2006年5月29日,被告法定代表人與原告簽署的《5萬噸/年MTBE裝置工程設計委托書》,載明“甲方同意將5萬噸/年MTBE裝置工程設計委托給乙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精心組織人員進行該項目的設計。目前簽署的本項目合同委托書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雙方代表簽字生效。合同條款以正式合同文本為準”且原告訴稱已完成了方案設計和部分工程設計,因此雙方爭議仍屬履行合同范疇。設計合同的履行地應為設計單位所在地,故原告選擇自己住所地做為合同履行地確認管轄區并無不當。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裁定:駁回被告實友化工(揚州)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提出的管轄權異議。
實友化工(揚州)有限公司不服該裁定,向本院上訴稱:雙方簽訂的《5萬噸/年MTBE裝置工程設計委托書》,該委托書是意向合同,是為了保證將來簽訂正式設計合同而訂立的獨立的預約合同。由于雙方沒有簽訂正式的設計合同,缺乏設計合同中應具有的雙方權利義務、技術參數指標等內容。沒有設計合同,何來合同履行地及履行問題。該案不存在合同履行地問題,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故提出上訴,請求中院撤銷一審裁定,將該案移送上訴人住所地江蘇省儀征市人民法院管轄。
本院認為,當事人雙方為簽訂正式設計合同,于2006年5月29日簽訂了《5萬噸/年MTBE裝置工程設計委托書》,該委托書內容為“甲方同意將5萬噸/年MTBE裝置工程設計委托給乙方,合同條款以正式合同文本為準等”。因雙方未簽訂正式設計合同,沒有對合同履行問題及履行地做出約定,原審以合同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不妥,本院予以糾正。本案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被告實友化工(揚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蘇省儀征市,故上訴人請求將本案移送江蘇省儀征市人民法院管轄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三)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江蘇省儀征市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孫世良
審判員:任昉皓
代審判員:楊 洪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索青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