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河南省中緯測繪規劃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站前路88號建設大廈9樓。
法定代表人黃賢忠,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吳躍軍,河南方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焦作師范高等??茖W校。住所地:本市山陽區山陽路998號。
法定代表人劉文鍇,校長。
委托代理人岳慶周,男,1965年1月8日生,漢族,住解放區健康路8號,系該校教師。
委托代理人常梅,女,1971年10月16日生,漢族,住龍源湖小區樂一區7號樓604號,系該校教師。
上訴人河南省中緯測繪規劃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焦作師范高等專科學校(以下簡稱焦作師專)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一案,原審原告于2009年7月1日向山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支付欠款50000元并支付違約金15000元。山陽區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2日作出(2009)山民初字第895號民事判決。中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中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躍軍,被上訴人焦作師專的委托代理人岳慶周、常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08年11月7日,中緯公司與焦作師專簽訂技術合同,合同約定:中緯公司在2008年11月20日前完成比例尺為1:500的規劃地形圖、勘測定界圖測繪,并在中緯公司向焦作師專提交技術成果資料;項目總價款50000元,在資料提交時全部交清;違約方按總價款的30%賠償對方損失。合同簽訂后,中緯公司向焦作師專開具了測繪費發票,并發出了催繳工程欠款的函,但未按合同約定向焦作師專提交技術成果資料,焦作師專沒有向中緯公司支付合同價款。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中緯公司與被告焦作師專簽訂的技術合同,屬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中緯公司對其已按合同約定向被告焦作師專提交技術成果資料負有舉證責任,但原告中緯公司對此舉證不能,其依法應對舉證不能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原告中緯公司應當免收費用。被告焦作師專支付合同價款的前提是原告中緯公司按合同約定提交技術成果資料,被告焦作師專行使先履行抗辯權,不同意履行支付價款的義務,理由正當,應予支持,故,原告中緯公司要求被告焦作師專支付欠款50000元并支付違約金15000元,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河南中緯測繪規劃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425元減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中緯公司承擔。
中緯公司上訴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焦作師專二審庭審中口頭答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院確定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中緯公司上訴要求焦作師專支付欠款50000元及違約金15000元的理由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針對焦點問題,中緯公司認為,被上訴人應依法支付欠款50000元及違約金15000元,理由:根據合同約定,中緯公司應提供圖紙三套,一式三份,提交地點中緯公司。在一審中我方提交了圖紙及證人出庭作證,圖紙證明我們完成技術成果,證人證明圖紙已送達。被上訴人在一審中對證人證言無異議,我方提交技術成果后,又向被上訴人提供發票及催繳工程款函,函件中記載內容清楚,我方已如期完成,有關圖紙、資料也全部提交,被上訴人在接到函至我方起訴時,未向我方提出任何異議,在一審中提交的圖紙是我方為訴訟而打印的,上訴人已履行合同義務,被上訴人應支付欠款。
焦作師專認為,上訴人未提供合同約定的技術資料,上訴人提到的合同要求技術資料是指圖紙三套,我方認為對合同不應斷章取義,雙方所簽《合同》第4條有明確規定,上訴人沒有提交完整的資料,僅按《合同》第10條提交。一審上訴人提交的圖紙不是合同要求的技術成果。發票和催款函,并不能證明上訴人已完成技術成果,已提交技術成果資料。師專的經辦人喬東生直到我方接到起訴狀時,才知道發票和催款函的事。
二審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審理查明,2008年11月24日中緯公司職工賀娜娜將三張圖紙、1份發票在焦作師專具體經辦人喬東生的辦公室交給了喬東生。除一審認定中緯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向焦作師專提交技術成果資料之外其它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2008年11月7日,焦作師專與中緯公司簽訂技術合同一份,此合同項目名稱為焦作師范高等??茖W??睖y定界測量,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簽訂后,中緯公司即投入工作,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完成了焦作師范高等??茖W??睖y定界測量工作,并將其完成的技術成果資料圖紙3套連同發票一張,于2008年11月24日由中緯公司職工賀娜娜送交給焦作師專具體經辦人喬東生。焦作師專在一審庭審中對證人賀娜娜出庭證詞明確表示無異議,一審也對賀娜娜出庭證詞予以認定,但在認定事實部分對該事實未予認定是不當的。后因喬東生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焦作師專未按合同約定支付中緯公司價款50000元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中緯公司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山陽區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895號民事判決。
二、焦作師范高等??茖W校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河南省中緯測繪規劃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50000元及違約金15000元。
一審案件受理費1425元減半收取712.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425及法律文書專遞郵費30元,均由焦作師范高等??茖W校承擔(一、二審焦作師專應負擔的訴訟費暫由中緯公司墊付,待執行時結清)。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勝利
審判員 司園春
審判員 張運來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焦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