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政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樹**,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上海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景觀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縣****。
法定代表人沈**,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金**,女,1981年7月19日生,漢族,住浙江省杭州市***,系上海**景觀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郭*,上海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市政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以下簡稱峰*公司)訴被告上海**景觀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沈*獨任審理。答辯期內,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本院裁定予以駁回,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裁定。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分別于2009年7月23日、8月5日、2010年1月5日三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樹**及其委托代理人劉**,被告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郭*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峰*公司訴稱,原告因參加“蘇州**高等職業技術學校新校區建設工程景觀綠化工程一標段”招標會的需要,于2008年8月5日與被告簽訂了《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原告預付了設計費人民幣9萬元(以下均為人民幣),同年8月11日被告交付設計文件,原告開具2張銀行支票,金額分別為11萬元和13萬元。事后,原告未能通過招標方的審核,原告認為被告設計的文件未提供總體效果圖,且按照被告的設計,超出了工程概算,造成了原告的損失,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返還設計費20萬元并賠償利息損失1.008萬元;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審理中,原告變更訴請20萬元為33萬元,以及利息1.008萬元。
原告對自己的請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
1、蘇州**高等職業技術學校新校區建設工程招標文件。證明原告委托被告設計的依據。
2、上海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證明原、被告之間訂立合同的事實及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3、2008年8月13日通知1份、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以及快遞公司發票聯。證明原告告知被告修改設計的事實。
4、常熟農村商業銀行轉帳支票存根2份。證明原告已給付設計費20萬元的事實。
5、新校區綠化景觀招標答疑。證明被告交付的施工圖不符合要求。
被告錦*公司辯稱,原、被告之間訂立設計合同,約定先暫時估算面積,最后按實際設計面積結算。被告按照原告提供的資料,已履行了設計義務,原告也簽收了被告的設計圖紙,并開具了設計費11萬元和13萬元的票據,只是13萬元的票據未能承兌,被告已通過票據訴訟獲得勝訴。實際原告交付的設計費也低于合同約定的價格,被告的設計成果已得到原告的確認,至于原告未能中標與被告沒有關系,故不同意原告的主張。
被告錦*公司對自己的辯稱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
1、被告為原告設計的圖紙。證明被告已履行了合同義務。
2、原告法定代表人簽收的收圖回函1份。證明原告已接受被告設計的圖紙。
3、被告的工程設計證書。證明被告有接受原告委托進行景觀設計的資質。
4、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各1份。證明對于設計費13萬元,原告尚未支付。
經審理查明,原告因需要參加“蘇州**高等職業技術學校新校區景觀綠化工程一標段”投標的需要,于2008年8月5日與被告簽訂了《上海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委托被告承擔“蘇州**高等職業技術學校新校區景觀綠化工程一標段”的景觀設計。該合同第2.2條工程項目的地點:蘇州,第2.3條工程項目的規模:景觀設計估算面積為6612平方米,第2.6條工程項目的設計內容及標準:施工圖。……第四條,被告向原告交付的設計文件如下:施工圖8份(6個工作日提交),效果圖1份(6個工作日提交),電子光盤1份(6個工作日提交),工作量清單1份(6個工作日提交)。第五條設計費用及支付方法:原告應支付被告本合同項目的估算設計費總額為13.224萬元,合同生效后當日內,先行支付9萬元;被告提交施工圖設計文件后當日內,原告應按實際設計面積發生的設計費結算;取費設計標準:設計費單價20元/平方米,設計面積估算6612平方米。同時,雙方對其余的權利義務作了約定。合同訂立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9萬元。2008年8月11日,被告向原告交付設計文件,原告向被告交付2張銀行支票,票面金額分別為11萬元和13萬元。金額為13萬元的支票,因出票人簽章與銀行預留簽章不符,遭銀行退票,后被告通過訴訟途徑予以解決。
另查明,被告最后提供的設計面積為23076平方米。被告認為設計費用按每平方米20元計算,設計費用應為40多萬元,但考慮到系朋友介紹,故設計費用只收了33萬元,原告也以支票形式予以確認。原告則認為,設計面積發生變化是知道的,但當時表示如果面積超過部分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按合同約定計算,如超過太多,則應重新約定。對此主張,原告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
合同履行期間,原、被告參加了招標方組織的答疑會,會后形成書面材料,其中,第15條認為一標段的工程限價為250萬元;第17條認為,施工圖紙設計統一A2圖幅,總體效果圖與總體平面圖A0-A1,投標單位根據設計自行選擇(提問:圖紙除施工圖之外,總體效果圖與總體平面圖的出圖尺寸是否按招標文件統一A2圖幅?)。原告根據被告提交的工程量清單,測算出工程造價為270萬元。同時被告向原告提交了A1標準的總體平面圖1張及分頁效果圖等設計文件。
又查明,原告未具投標資質,掛靠上海春***建設工程公司,以其名義進行投標,但未通過開標會議的檢查、審核。本院為查清招投標相關情況,曾委托當地法院予以調查,但因招標方不予配合,無法查實。
本院認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上海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依法成立,并已實際履行,雙方均支付了對價,有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文本、收圖回函、常熟農村商業銀行轉帳支票存根、虹口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為證,應當受法律保護。現原告主張被告未按規定提供總體效果圖,但根據原、被告簽訂的《上海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第四條被告的設計內容以及結合招標文件,均沒有詳細、具體、明確的約定。而答疑會也僅是對總體效果圖、總體平面圖的出圖尺寸作了規定。故對原告主張的被告未提供總體效果圖,系違約行為,本院難以采信。原告主張工程量清單總造價270萬元超出招標文件的250萬元,根據《招標文件》第10.2.1條款,工程量清單和工程量清單總造價是二個不同的概念,根據《招標文件》第10.2.5條款,投標單位可利用自身優勢,如企業綜合管理能力、勞動效率、苗木采購渠道等不同,可以自行調整工程量清單總造價的報價。況且工程總造價的測算不是被告的合同義務,而原告對自己的測算,根據市場行情及招標文件可以不斷予以調整,最終符合招標條件。故原告對工程總造價超出招標文件的250萬元,責任在被告的主張,無合同和事實依據,本院難以采信。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上海**市政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250元,由原告上海**市政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施衛星
審 判 員 袁雪峰
代理審判員 沈輝
書 記 員 朱浩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