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A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區××工業區××路××路口。
法定代表人游a,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周a,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陳a,廣東A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a,女,漢族,戶籍地××省××市××縣××鎮××大道××號××棟×單元×××室。
委托代理人陳b,上海A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A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與被告胡a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后因案情復雜,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09年12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a、陳a,被告胡a及其委托代理人陳b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A公司訴稱:2006年8月(9月)26日(1日),原告與被告個人獨資成立的上海B建筑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簽訂了《建筑工程設計合同》一份,合同約定B公司為原告提供位于××市××區××工業區工廠工程總體規劃、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及施工服務等一系列全程建筑工程設計服務,按設計工程進度分期次付款,設計費為60萬元,合同同時對雙方的違約責任及解除權等均作了約定。
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06年9月5日支付了第一期款12萬元,但B公司并沒有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工作進展一直停止,第二階段開始沒有履行合同,至今為止沒有向原告及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提交設計方案,在原告的催促下,不但不按合同履行,反而要求原告將合同款全部付清,原告為了盡快取得工程上馬,將合同約定的第二至第六期合同款全部付給了B公司。可B公司收到原告54萬元款項后仍然不設計,反而要求原告增加設計費,在B公司一而再、再而三違約的情況下,原告向B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和退款,但B公司拒之不理,并且B公司的辦公地點已搬離。
原告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查知,被告在2009年3月4日將個人獨資的上海B建筑設計有限公司予以注銷,其公司注銷后的債權債務由被告承擔。
被告不但不履行合同,反而將其開設的個人獨資公司予以注銷,造成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胡a返還原告54萬元設計費及利息約5萬元(自2009年3月5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
原告A公司為此提交以下證據材料:1、B公司工商資料及清算報告,證明本案被告的主體資格,B公司注銷,債權債務由胡a承擔;2、上海A照明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證明原告與B公司簽訂了工程建筑設計協議;3、付款憑證,證明原告已支付給B公司合計款項54萬元;4、補充協議,證明一是原告只要求與B公司簽訂補充協議,二是原告發給B公司的補充協議上并未添加“本協議為已完成的舊有工作,新啟動的任務即依設計費RMB壹拾捌萬元支付完成之日開始”這一句話。故該補充協議并未確認B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也未對B公司增加的工程量進行確認。
被告胡a辯稱:1、原告與B公司簽訂的設計合同是合法有效的。2、合同簽訂至今,B公司按合同要求至少向原告交付了四批次的設計方案。3、B公司注銷、上海C建筑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成立以及對本案的承繼,雙方就此節事實達成一致的,原告也是知曉并同意的。4、原告向被告支付54萬元款項是對B公司三年工作勞動成果的認可,B公司獲得這筆款項是有理有據的。
被告胡a為此提交以下證據材料:1、2006年9月上海A照明有限公司新建廠房項目方案設計。2、2007年3月上海A照明有限公司新建廠房項目方案設計。3、2007年6月上海A照明有限公司新建廠房方案設計。4、2008年6月上海A照明有限公司新建廠房方案設計。上述證據1-4,證明被告方按照原告要求履行了合同義務,原告并支付了相應的54萬元咨詢費。5、證明,證明上述四份方案都是由B公司進行咨詢設計的,因為按照行規像B公司這類公司進行咨詢設計必須掛靠在國有公司名下,故上述四份方案設計均以“機械工業××設計研究院××分院”的名義出具。6、2008年4月30日至2009年7月15日郵件一組,證明原告與B公司就合同繼續履行問題一直在進行交流,郵件上提到的周總即是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周a,協議也是由原告起草,由B公司在協議上蓋章后,由原告帶回。7、2009年4月24日郵件,證明原告在起訴后,已經知道了B公司與C公司之間的關系,雙方之間簽訂的施工設計合同一直在履行,B公司被工商注銷并沒有影響到雙方之間的合同履行。8、C公司工商營業執照。
庭審質證中,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真實性均無異議,但提出證據2設計合同中2.3條關于工程項目規模,6.2條關于收費說明,約定被告出具發票后,原告支付設計費,費用是可以由原告按被告完成之作業時間及效果作適當調整的,7.1條規定如原告需要返工,需要支付返工費用,如原告單方解除合同,應按被告實際工作量支付相應的設計費用。提出證據3恰能反映原、被告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自己的義務。提出證據4恰能表明雙方對增加的工程量沒有異議,且雙方仍然在就繼續履行合同進行磋商。
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1-4,認為圖紙上的設計單位并非B公司,原告也從未收到過上述四份設計,且認為與本案無關。對證據5真實性有異議,原告認為該證據恰能反映出被告并無相應的施工資質。對證據6-7,原告認為其從未發送上述郵件給被告,補充協議是B公司起草,并要求其在上面簽字以便繼續履行合同,但原告沒有同意,林a是否為原告公司人員,代理人不清楚。對證據8真實性無異議。
基于上述證據及當事人的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06年9月1日,原告與B公司簽訂《建筑工程設計合同》,約定B公司為原告提供位于××市××工業區上海A照明有限公司新建廠區工程總體規劃、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制作招標文件及施工服務等一系列服務。設計費為60萬元,原告按設計工程進度分期次付款:合同簽訂付款12萬元,設計方案送審付款6萬元,新方案擴初送審6萬元,施工圖送審圖公司審批付款6萬元,取得建筑規劃許可證付款12萬元,施工隊進場付款12萬元,業主驗收/質檢驗收完成付款6萬元。合同還對其他事項作了約定。
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06年9月5日支付了第一期款12萬元,被告即開展設計工作,至2008年4月11日,原告共支付設計費54萬元。但被告至今未交付設計圖紙于有關部門審核。故原告訴諸法院要求被告返還相關款項及利息。
另查,被告于2009年3月4日將個人獨資的上海B建筑設計有限公司予以注銷,其公司注銷后的債權債務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查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十七條規定,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方不得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本案中,原告與B公司達成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因B公司不具備設計資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應屬無效。對此B公司顯有責任,而原告在簽訂合同時未盡到對B公司資質的謹慎審查義務亦存在過錯。對已履行部分雙方可參照簽訂的合同按實結算,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現有證據顯示,B公司完成了部分設計,原告也對B公司提供的設計方案進行過修改。但根據設計合同的要求,B公司的工作應包括提供設計、通過設計審查、進行施工服務直至工程經質檢驗收完成,鑒于B公司實際上未履行全部合同義務,故對已履行部分,本院在參照合同約定的設計費標準(即請款進度表)的基礎上,并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酌定原告應付設計費金額為16萬元,基于原告已經支付給B公司設計費54萬元,故B公司理應返還原告設計費38萬元。現B公司被依法注銷,根據工商登記該公司債權債務由胡a承擔。因此應由被告胡a向原告返還設計費38萬元。對于原告提出返還利息的請求,無合同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上海A照明有限公司與上海B建筑設計有限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無效;
二、被告胡a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上海A照明有限公司設計費38萬元;
三、駁回原告上海A照明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700元,由原告上海A照明有限公司負擔2,716元,被告胡a負擔6,984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立案庭)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建勇
審 判 員 陳潔
代理審判員 陳務寧
書 記 員 錢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