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陜西秦都建筑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X。注冊號 XXX。
法定代表人楊興安,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曉峰,該公司第三設計所所長,住西安市XXX。
委托代理人劉淑偉,陜西德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西安市三橋街道三橋村第十一村民小組。 住所地:XXX。
負責人劉喜聯,該組組長。
委托代理人劉云江,陜西邦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安平,男,三橋村第十一村民小組錦繡公園工程部工程師,住陜西省XXX。
原告陜西秦都建筑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秦都設計公司)與被告西安市三橋街道三橋村第十一村民小組(以下簡稱三橋村十一小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劉淑偉、李曉峰,被告委托代理人劉云江、劉安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其為被告錦繡公園小區設計圖紙,雙方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截止2008年9月25日其向被告交付6棟、7棟、8棟、10棟、11棟、12棟、13棟樓各5套藍圖,完成設計面積40981.24平方米,已接近總面積的一半。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告另行委托他人進行后續設計。被告共支付設計費6萬元,下欠設計費24.8萬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給付設計費24.8萬元,賠償違約金36208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辯稱,雙方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屬實,但原告設計的錦繡公園小區6棟、7棟、8棟、10棟、11棟、12棟、13棟樓藍圖,由于規劃設計失誤,造成用地建設百分之三十的不合理浪費。原告違反建筑設計規范和要求,給建設工程驗收和質量帶來隱患。且在施工中,原告不到現場解決指導,嚴重影響施工進度和工期,無奈只能就設計問題另行委托其他設計單位設計,完成了錦繡公園村民拆遷安置工程,故要求對原告的圖紙進行鑒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8年8月發包人三橋村十一小組與設計人秦都設計公司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發包人委托設計人承擔錦繡公園小區工程設計。設計內容包括1棟到16棟住宅樓,總體管網。每平方米7元,建筑面積8.8萬平方米,估算設計費61.6萬元。面積以最后施工圖為準。還約定發包人應向設計人提交有關規劃文件有:項目立項報告及上級批文、設計委托書、地質勘探報告、設計紅線圖。設計人應向發包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有:方案效果圖及總平面規劃、建筑專業施工圖、結構專業施工圖、電器專業施工圖、給排水專業施工圖、暖通專業施工圖、總體管網施工圖。設計費支付進度為:合同簽訂后3日付6.16萬元定金,提交各階段設計文件的同時支付各階段設計費,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圖的同時結清全部設計費,不留尾款。合同簽訂后,原告進行圖紙設計工作。2008年8月22日至9月25日被告分別收到原告交付的6棟、7棟、8棟、10棟、11棟、12棟、13棟樓建筑、結構、水、暖、電圖紙各5套圖紙。原告稱2009年3月份交付第9棟樓全套圖紙,2010年2月3日,原告又向被告交付錦繡公園小區6棟、7棟、8棟、9棟、10棟、11棟、12棟、13棟樓施工圖各一套(包括建筑、結構、水、暖、電全套)。因雙方發生矛盾,被告另行委托他人完成錦繡公園小區剩余8棟樓的設計工作。被告認為原告設計不合理,北面留有大面積空地,第11、13棟樓少半個單元,變成小戶型和最東面單元一樓一戶,第9棟樓離西三環輔道太近,東邊變成小戶型。圖紙沒有加蓋設計專用章、注冊設計師專用章,沒有審核、校對人員簽名,6棟至13棟樓設計漏洞多,返工、窩工頻繁發生。經現場勘查,涉案的錦繡公園小區6棟至13棟樓均為7層磚混結構住宅樓,均已建成使用。被告以原告的設計圖紙違反設計規范和存在重大設計缺陷,申請對原告提供的設計圖紙進行鑒定和審核。本院委托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經西安市科技咨詢服務中心鑒定,結論如下:1、所有圖紙均無設計單位圖紙專用章,建筑、結構專業圖紙無注冊工程師證章,不符合國家關于勘查設計資格管理及出圖管理的規定。設計圖紙審核人、校對人簽名不全,不規范、不完整。2、巖土工程勘查報告和施工圖紙上沒有審查機構的蓋章,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3、設計圖紙未發現明顯違反設計規范強制性條文的問題,但存在一些違反設計規范一般性條文的問題和缺陷、失誤。4、涉案的6棟、7棟、8棟、9棟、10棟、11棟、12棟、13棟住宅均為7層,違反了《建筑抗震設計規范》的強制性條文。原、被告對鑒定報告均無異議。庭審中,原、被告確認設計圖紙完成建筑面積40981.24平方米。應結算設計費30.8萬元,已付6萬元,下欠24.8萬元。被告提出合同約定的總體管網原告未設計,應扣減設計費15%。原告承認總體管網未設計,稱原因是需全部樓房設計完成后才能設計總體管網,同意扣減設計費5%。
另查,原告屬建筑行業(建筑工程)乙級,可從事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相應的建設工程總承包業務以及項目管理和相關的技術與管理服務。錦繡公園小區未在相關部門辦理規劃建設許可。因雙方各持己見,致調解未果。
以上事實,有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圖紙、簽收單、收條、鑒定報告及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法,應確認有效。原告向被告交付錦繡公園小區6棟、7棟、8棟、9棟、10棟、11棟、12棟、13棟樓的全套圖紙后,被告已按圖紙施工。合同約定原告設計16棟樓設計圖,被告以原告違約設計不規范為由已另行委托他人完成剩余8棟樓設計。故雙方合同實際解除。被告申請對圖紙進行鑒定。原、被告對鑒定報告均無異議,應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鑒定結論中,所有圖紙均無設計單位圖紙專用章、建筑、結構專業圖紙無注冊工程師證章,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設計圖紙未發現明顯違反設計規范強制性條文的問題,但存在一些違反設計規范一般性條文的問題和缺陷、失誤。法律規定,勘查、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查、設計文件拖延工期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勘查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查、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查、設計費并賠償損失。原、被告確認原告完成設計面積40981.24平方米,按合同約定應結算設計費30.8萬元,已支付6萬元,下欠24.8萬元。因原告設計圖紙存在違反設計規范一般性條文的問題和缺陷、失誤,應通過減收設計費方式承擔違約責任,即30.8萬元-(40981.24平方米×6.5元)=41621.94元。對于被告所稱總體管網未設計一節,由于總體管網設計要在全部樓房設計完成后進行。但雙方約定設計費結算中包含總體管網,故應適當予以扣減設計費,即30.8萬元×0.07=21560元。綜上,被告應支付原告設計費為24.8萬元-41621.94元-21560元=184818.06元。關于原告主張違約金一節,由于原告有違約行為,其主張不予支持。被告所稱原告設計失誤造成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三十浪費,因各棟樓的位置設定由被告決定,被告以此為由拒付設計費理由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二百八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西安市三橋街道三橋村第十一村民小組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陜西秦都建筑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設計費184818.06元。
二、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處理,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限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751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負擔7755元, 被告負擔3996元,鑒定費3.2萬元,由原告負擔9600元,被告負擔2.24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蒲小榮
審 判 員 張 平
代理審判員 逯 濤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陳金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