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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華茂中天建筑設計有限公司訴山東黃海明珠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案

時間:2019年11月28日 來源:(2002)年一中民初字第03597號 作者: 瀏覽次數:1767   收藏[0]

    原告北京華茂中天建筑設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門頭溝區門頭溝路21號。

    法定代表人張鐘聲,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孫鐵,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邸恩玉,北京市天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山東黃海明珠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煙臺市萊山區黃海辦事處樗嵐村。

    法定代表人王相澤,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馮勃,山東環球天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向陽,山東環球天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北京華茂中天建筑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茂中天公司)訴被告山東黃海明珠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海明珠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2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2年5月20日、2002年7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華茂中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孫鐵,被告黃海明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馮勃、向陽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華茂中天公司訴稱:2000年11月24日,原被告經協商一致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設計合同》,被告為發包人,原告為設計人,該合同約定:發包人委托設計人承擔煙臺黃海城市花園工程設計;設計收費估算為人民幣760萬元;設計費每平方米人民幣18元;總設計面積約為37.5萬平方米;總圖及外管線方案至設計圖設計費人民幣76萬元;一期工程費175萬元;二期工程費270萬元;三期工程費270萬元。合同簽訂后,原告按期完成了下述工作:一、完成了全部項目的方案設計;二、完成了全部項目的總圖豎向方案設計和初步設計文件,完成了一期9萬余平方米的總圖豎向全套施工圖設計文件;三、完成了一期建筑全部施工圖設計;四、完成了二期塔樓、學校、合作實施方案設計。按合同約定,比照設計人完成的設計工作,被告應向原告支付一期住宅設計費162.26萬元,圖紙加曬費2.568萬元,總圖及外管線方案費76萬元,二期設計費54萬元,合計2 948 280元,截止到2001年6月21日,被告實際僅支付202萬元,尚欠928 280元。被告同時應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并應承擔在原告無違約的情況下隨意單方終止雙方所訂合同所引起的合同價款賠償的責任。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向原告支付“煙臺黃海城市花園”設計費人民幣928 280元;2、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人民幣608 951.28元;3、賠償原告合同價款人民幣4 642 979元;4、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黃海明珠公司辯稱:一、原告請求賠償的設計費無事實依據。1、總圖及外管線方案費的支付以完成全部三期工程的設計為標準,原告僅完成了一期方案及施工圖的設計,設計費為18萬元,雙方對此已經認可。由于合同中止履行,原告沒有完成全部工作量,只能按實際工作量取費;2、在雙方的合同履行期間,被告人尚未開始進行二期工程的建設,被告僅向原告下達了一期工程的設計要求,即黃海城市花園設計指導書。原告僅憑被告對某些單體工程的某些方面的設計要求,就認定為二期工程的設計要求,完全是主觀的曲解。故原告不能憑空獲得二期工程54萬元的設計費。二、被告為原告在工程設計招標過程中墊付的招標費8771元應從被告應付的設計費中扣除。因原告未履行驗收義務,該部分所占的設計費應予扣除。三、原告主張的設計費無依據,故其請求的逾期違約金也不能成立。四、原告要求合同價款賠償的請求,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應予以駁回。五、原告有嚴重的違約行為。原告自行延期交付相關設計文件,給被告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和商業信譽的損失;原告未按約定向被告索取設計費;原告多次不履行對工程進行驗收的義務,使被告的相關工作難以完成。六、被告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依法行使了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以免損失的擴大,并及時通知了原告,要求原告合理解決,但原告卻對被告提起無事實與法律依據的訴訟。七、黃海城市花園工程屬招標工程,原告僅參加了一期工程設計的投標并中標,未參加二期工程和三期工程的招標,原告只有權進行一期工程的設計。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

    2000年11月24日,黃海明珠公司作為發包方(甲方)與設計人華茂中天公司(乙方)就煙臺黃海城市花園工程設計簽訂了建設工程設計合同,該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內容:第四條:設計人應向發包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包括總體規劃設計方案、總圖及市政管線、豎向設計圖、施工圖紙。第五條:本合同設計收費估算為760萬元人民幣。設計費支付進度按雙方商定的設計費用支付程序執行。甲方給付乙方設計費按照以下程序執行:1、總圖及室外管線工程方案至施工圖設計費用76萬元,自簽訂合同五日內預付38萬元。2、總圖及室外管線工程方案至施工圖設計圖紙全部完成后,支付剩余設計費用38萬元。3、一期工程費用為7.5萬平方米?18元/平方米=135萬元,本合同簽訂生效五日內,甲方支付乙方設計費用20%,計27萬元。隨第一款所規定支付的38萬元,一起支付65萬元。乙方交付一期工程第一次設計文件時,甲方付設計費的40%,計54萬元。乙方支付一期工程第二次設計文件時,即全部施工圖紙,甲方付剩余設計費54萬元。4、二期工程設計費用為:二期建筑面積15萬平方米?18元/平方米,共計設計費270萬元。甲方在二期工程設計任務書下達乙方后五日內,須支付乙方二期設計費的20%,即54萬元。乙方交付二期工程第一次設計文件時,甲方付設計費的40%,計108萬元。乙方支付二期工程第二次設計文件時,即全部施工圖紙,甲方付剩余設計費108萬元,結清二期設計費。5、三期工程設計費用為:三期建筑面積15萬平方米?18元/平方米,共計設計費270萬元。甲方在三期工程設計任務書下達乙方后五日內,須支付乙方三期設計費的20%,即54萬元。乙方交付三期工程第一次設計文件時,甲方付設計費的40%,計108萬元。乙方支付三期工程第二次設計文件時,即全部施工圖紙,甲方付剩余設計費108萬元,結清三期設計費。6、以上各期建筑面積,暫按上述面積計算,但各期工程結束后,分別按實際完成建筑面積結清相應的設計費。7、乙方應按甲方要求時間及時提供所需圖紙。9、在設計及施工配合過程中,乙方應為甲方提供優質服務……在施工過程中,應密切與甲方和施工單位配合,積極下現場處理問題。第七條違約責任約定:7.1在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支付的定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7.2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并書面通知發包人……等。

    2001年1月26日,黃海明珠公司向華茂中天公司下達了黃海城市花園施工圖設計指導書,項目名稱為:煙臺黃海城市花園一期(北區A、B、C、D、南區1、2、3、4)。

    2001年3月2日,華茂中天公司制作了工程名稱為黃海城市花園一期的圖紙目錄,并提交給黃海明珠公司,該圖紙目錄共包括113份圖紙名稱,包含設計說明、北區總平面圖、南區平面圖、北11號至20號樓、35-37號樓、南38號至44號、47號、49號、51號樓及南北地下車庫、A、B、C、D、E、F、G、J、K、L單元大樣、別墅、幼兒園、會館等建設工程設計圖,總建筑面積155 340平方米。黃海明珠公司認可收到了上述圖紙,并認可該圖紙目錄明確了一期工程的范圍。

    2001年3月7日,華茂中天公司傳真給黃海明珠公司,內容為祝賀黃海花園一期開工,并提交了設計進度計劃:3月16日提交南區39、41號樓全套施工圖,北區11號樓全套施工圖(結構?0以下),北區12、13、14號及地下全部車庫拋槽圖;3月23日提交南區38、40號樓全套施工圖,北區12、13、14號樓及地下車庫部分施工準備圖;4月7日提交北區全部地下、地上、車庫施工圖。會館、部分商業、別墅、學校立面方案陸續提交。總圖一期外線施工圖配合單體,完善設計。

    2001年3月8日,黃海明珠公司傳真給華茂中天公司,主要內容是,3月16日以后已屬于設計延誤,要求3月16日提交南區全套施工圖,同時提交北區11-14號樓正負零以下圖紙及地下車庫施工準備圖。3月23日提交北區11-14樓全套施工圖,同時提交北區地下車庫施工圖。3月16日-23日,應將中心會館、南部商業街、學校方案提交。3月30日前將別墅(設計圖)提交。

    2001年3月12日,煙臺市規劃局審查通過黃海城市花園四圖一書,但要求進一步完善豎向設計。

    2001年3月15日,煙臺市萊山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向華茂中天公司頒發了承包通知書,載明:煙萊招審字[2001]第26號批準,黃海明珠公司發包的黃海城市花園一期工程,建設規模87717平方米,結構框架。經審查,同意華茂中天公司承包該工程設計任務。

    2001年4月9日,黃海明珠公司傳真給華茂中天公司要求對北區地下車庫設計進行改進。

    2001年4月13日,黃海明珠公司傳真給華茂中天公司,內容為:黃海城市花園一期(含商務會館及點式住宅)進入報建程序,急需圖紙及人員配合,圖紙為:根據現場調整后的一期南、北區總平面圖,一期南北區建筑立面效果圖,中心廣場點式住宅方案,商務會館方案及效果圖,一期北區西段住宅方案,幼兒園方案,南區中學方案。

    2001年4月17日,華茂中天公司傳真給黃海明珠公司,明確4月18日發43、44、14號樓部分施工準備圖,4月20日,發42、12、13、51號樓部分施工準備圖。4月16日,已發北區地下車庫全部修改圖及商洽文件。

    2001年4月23日,華茂中天公司傳真給黃海明珠公司,內容為:4月23日發煙臺圖紙內容,包括:1、換施工圖部分:12、13、43、51號樓的設計說明、門窗及材料作法表、總圖、平、立、拋面圖、結構基礎圖;2、已出建筑、加曬圖紙:11、38-41、47、49號樓及北區地下車庫建筑、結構、設備、電氣整套;3、新出建筑圖:14、42、44號樓建筑、結構(除頂層)、設備、電氣設計圖整套。

    2001年4月25日,華茂中天公司傳真給黃海明珠公司,稱已完成一期全套施工圖,要求黃海明珠公司按照合同支付設計費,一期實際完成建筑面積9.014萬平方米,設計費應為162.252萬元,已付27萬元,尚欠135.25萬元。

    截止到2001年4月30日,華茂中天公司向黃海明珠公司交付了黃海城市花園Ⅰ期北11號至14號樓、南38號至44號、47號、49號、51號樓及地下車庫的建設工程施工設計圖,除外線圖外的設計面積為90143.75平方米。

    2001年3月26日至6月12日,華茂中天公司向黃海明珠公司發圖24次,內容均為黃海城市花園Ⅰ期北11號至14號樓、南38號至44號、47號、49號、51號樓及地下車庫等14幢住宅樓的設計圖。

    2001年5月2日,黃海城市花園Ⅰ期北11號至14號樓、南38號至44號、47號、49號、51號樓及地下車庫的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書經煙臺市建設工程勘察局萊山區分局審查批準,建設規模包括14幢樓,90143.75平方米。

    2001年6月4日,黃海明珠公司傳真給華茂中天公司,明確九年制學校設計要求,并要求盡快提交中心會館的設計。

    2001年7月12日,華茂中天公司傳真給黃海明珠公司,內容為要求盡快結清設計費,并稱一期外線施工圖下周寄至煙臺,二期學校調整方案7月初就快寄給煙臺,并要求明確下一步任務。華茂中天公司在本案中主張其完成學校設計4643.26平方米。

    2001年7月18日,華茂中天公司向黃海明珠公司交付了黃海城市花園一期外線圖。

    2001年8月1日,黃海明珠公司傳真給華茂中天公司,就設計費的計算方法明確如下,一期住宅設計建筑面積90144平方米,收費標準每平方米18元,設計費為162.26萬元;一期外線設計面積90144平方米,收費標準為每平方米2元,設計費為18.029萬元;方案設計費為20萬;外線總體設計方案設計費為(76-18)?10%=5.6萬元;圖紙加曬費為2.568萬元,以上共計208.457萬元,已付202萬元,代繳設計招標費0.8741萬元,欠付5.61萬元。

    2001年8月3日,華茂中天公司傳真給黃海明珠公司,就設計費計算方法向黃海明珠公司明確,認為其除完成一期全部施工設計外,二、三期豎向設計已完成初步設計,應支付該階段50%設計費29萬元,設計費一期住宅設計費162.26萬元,方案費20萬元,豎向設計費47萬元,曬圖費2.568萬元,總計231.83萬元,已付202萬元,欠付29.83萬元。

    2001年8月31日,黃海明珠公司傳真給華茂中天公司,要求中止合同。

    2001年9月18日,華茂中天公司傳真給黃海明珠公司,表示不同意中止合同。

    另查明,黃海明珠公司分四次向華茂中天公司支付設計費,分別為2000年6月9日支付設計費20萬元,2000年12月4日支付設計費65萬元,2001年2月21日支付設計費37萬元,2001年6月21日支付設計費80萬元,共計202萬元。

    華茂中天公司未參加黃海城市花園一期工程北11號至14號樓、南38號至44號、47號、49號、51號樓及地下車庫的地基與基礎工程、部分主體工程、主體結構工程質量的驗收評定工作。

    2001年5月29日,黃海明珠公司為華茂中天公司墊付招標費8771元。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華茂中天公司于200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其設計的中心會館及學校的部分設計圖、煙臺黃海城市花園總平面設計豎向及道路初步設計說明書,但上述圖紙未標明設計人、設計時間等內容,原告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已向黃海明珠公司提交了上述設計圖紙。

    依黃海明珠公司申請,本院到煙臺市萊山區建設管理局、煙臺市萊山區工程質量監督科、煙臺市規劃局萊山分局進行調查。煙臺市萊山區建設管理局唐建祥證明,該局不掌握黃海城市花園工程的整體規劃情況,并證明目前國家沒有明文規定設計部門必需參加工程驗收。煙臺市萊山區工程質量監督科初法勇科長證明,工程驗收由建設方組織進行,質量監督部門對驗收結果進行備案。如果設計部門不參加驗收,則驗收工作尚未完成,故沒有備案,同時也不能辦理房產證。煙臺市規劃局萊山分局孫巖松證明,規劃部門不掌握工程項目的分期情況,規劃部門僅進行一報一批,同一期工程項目,可以分幾次報批,黃海城市花園正在進行第四次報批工作。2001年4月17日報批的規劃中包括24個住宅(包括35、36、37號三幢塔樓)、8個別墅、1個幼兒園、1個會館,24個住宅的面積是151 836平方米,總面積是41.7萬平方米。

    以上事實有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書、批件、雙方往來傳真、進帳單、劃款單、設計圖紙、調查筆錄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原告的訴訟主張以及被告的抗辯意見,本案涉及以下問題:華茂中天公司可否變更賠償數額計算方法及具體賠償數額問題;黃海明珠公司應向華茂中天公司支付的設計費數額問題;逾期付款違約金問題及合同價款賠償問題。

    一、關于華茂中天公司變更賠償數額計算方法及具體賠償數額問題:

    本案開庭審理過程中,在法庭辯論結束后,華茂中天公司向本院請求變更賠償數額計算方法及具體賠償數額,在請求賠償數額總數不變的前提下,請求判令黃海明珠公司向其支付的設計費由928 280元增加至1 366 662元,合同價款賠償由4 642 979元減至4 204 597元。理由是華茂中天公司除完成一期施工圖設計90 144平方米,應收取設計費1 622 600元外,還完成65 196平方米方案設計,應收取設計費293 382元,二期工程完成學校設計4643.26平方米,應收取設計費675 000元,豎向及外管線設計費57萬元,曬圖費25 680元,上述設計費共計1 366 662元。

    本院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原告可以變更其訴訟請求,但是變更訴訟請求最遲應在法庭辯論結束之前提出。本案原告華茂中天公司在法庭辯論結束之后提出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沒有法律依據,故本院不予準許。

    二、黃海明珠公司應向華茂中天公司支付的設計費數額問題。

    雙方當事人2000年11月24日簽訂的合同屬于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是有效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根據該合同約定,華茂中天公司為黃海明珠公司設計黃海城市花園工程,黃海明珠公司應向華茂中天公司支付設計費,設計費包括兩部分:1、總圖及室外管線工程方案至施工圖設計費用共76萬元;2、第一、二、三期工程設計費用,按每平方米設計費18元計算。本案由于系黃海明珠公司提出終止履行合同,故黃海明珠公司向華茂中天公司支付的設計費應按照該合同第7.1條約定的方法計算,即華茂中天公司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黃海明珠公司已支付的定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應根據華茂中天公司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

    華茂中天公司在本案中請求黃海明珠公司支付設計費928 280萬元,共包括四個內容:1、一期住宅設計費162.26萬元;2、圖紙加曬費2.568萬元;3、總圖及外管線方案費76萬元;4、二期設計費54萬元,上述四項總計2 948 280元,去除黃海明珠公司已支付的202萬元,欠付928 280萬元。

    上述款項中,黃海明珠公司對其中的第1項、第2項費用及已支付202萬元設計費沒有異議,爭議的焦點是原告有關第3項、第4項的請求是否成立。

    (一) 關于第3項即被告是否應向原告支付總圖及外管線方案設計費76萬元。

    該合同約定,合同簽訂五日內預付總圖及室外管線工程方案至施工圖設計費用的一半即38萬元,總圖及室外管線工程方案至施工圖設計圖紙全部完成后,支付余款38萬元。華茂中天公司主張其除交付一期工程的外線設計外,還完成了全部項目的總圖豎向方案設計和初步設計,設計量超過一半,故黃海明珠公司應支付全部76萬元的總圖及外管線方案設計費。故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是解決原告完成的相關設計量。

    對此,本院認為,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截止2001年7月18日,華茂中天公司向原告交付了黃海城市花園一期外線圖,對此雙方沒有爭議。而華茂中天公司主張其完成全部項目的總圖豎向方案設計和初步設計,除200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煙臺黃海城市花園總平面設計豎向及道路初步設計說明書外,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已于2001年8月31日前向黃海明珠公司交付了上述設計圖紙,并且上述圖紙未標明設計人、設計時間等內容,故本院對華茂中天公司關于其完成全部項目的總圖豎向方案設計和初步設計的主張,不予采信。由于華茂中天公司完成的一期外線設計的設計工作不足一半,故華茂中天公司只能收取總圖及外管線方案設計費的一半即38萬元。對華茂中天公司請求黃海明珠公司支付總圖及外管線方案設計費76萬元的請求,本院不予全額支持。

    (二) 關于華茂中天公司請求的第4項即二期工程設計費54萬元問題。

    關于二期工程設計費,合同約定二期工程設計任務書下達后五日內,支付二期工程設計費用的20%,即54萬元,交付二期工程第一次設計文件時,支付設計費40%,即108萬元,交付二期工程全部施工圖紙時,支付余款40%即108萬元。故解決一期、二期工程的劃分是本問題的關鍵。

    該合同對第一、二、三期工程的建筑面積進行了約定,但同時還約定,各期工程結束后,按照實際完成的建筑面積結清相應的設計費。由于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第一、二、三期工程的范圍,僅約定了各期暫定建筑面積,并且約定各期工程結束后,按照實際完成的建筑面積結清相應的設計費,故雙方在合同中關于各期工程建筑面積的約定不是劃分各期工程的標準。應當事人的請求,本院赴煙臺市有關規劃部門進行調查,規劃部門證明其對黃海城市花園建設項目的審批不是分期審批的,而是一報一批,同一期工程可以報批多次,故黃海城市花園在規劃部門的報批文件,也不是劃分各期工程的標準。

    而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華茂中天公司曾于2001年3月2日向黃海明珠公司提交了黃海城市花園一期的圖紙目錄,在本案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均認可可以以該圖紙目錄作為確定一期工程的范圍,本院對此予以確認。根據該圖紙目錄,一期工程的范圍包括:北11號至20號樓、35-37號樓、南38號至44號、47號、49號、51號樓及南北地下車庫、別墅、幼兒園、會館等。

    由于合同還約定在二期工程設計任務書下達五日內,黃海明珠公司應支付二期工程設計費的20%即54萬元,故黃海明珠公司是否下達了二期工程的設計任務書,可以成為黃海明珠公司應否向華茂中天公司支付54萬元設計費的依據。

    在本案訴訟中,華茂中天公司主張學校是二期工程,其完成了學校的設計4643.26平方米,故應該得到二期工程的第一筆設計費54萬元。本院認為,黃海明珠公司確曾三次要求華茂中天公司提交學校的設計,第一次是在2001年3月8日,要求華茂中天公司于同年3月16日提交學校方案,第二次是同年4月13日,要求華茂中天公司提交南區中學方案,第三次是同年6月4日,向華茂中天公司明確了九年制學校的設計要求。學校亦不包括在一期工程范圍中。由于雙方對學校是否屬于二期工程沒有約定,不能因為黃海明珠公司要求華茂中天公司進行學校設計,就認定黃海明珠公司向其下達了二期任務書,在這種情況下,華茂中天公司僅依此主張學校屬于二期工程,證據不足。因此,華茂中天公司對學校進行設計,不能視為是開始了二期工程的設計,其依此主張黃海明珠公司應向其支付二期工程設計費54萬元,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將以華茂中天公司進行學校設計的設計工作量計算黃海明珠公司應向其支付的設計費。

    黃海明珠公司雖主張其為華茂中天公司墊付了8741元的招標費,并主張華茂中天公司未參加工程驗收,應退還8741元招標費。但合同中對招標費的承擔沒有約定,黃海明珠公司在本案訴訟中亦未提出反訴,故本院不予考慮。

    關于黃海明珠公司提出華茂中天公司遲延交付設計圖紙以及未參加工程驗收,已構成違約問題。由于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圖紙的交付時間,根據合同法規定,華茂中天公司可以隨時交付,黃海明珠公司亦可以隨時要求交付,但應當給華茂中天公司必要的準備時間。而黃海明珠公司沒有進一步舉證其就圖紙提交期限與華茂中天公司進行過協商,并在限定期限內,華茂中天公司仍然遲延交付,故本院對此不予采信。關于華茂中天公司未參加工程驗收,構成違約問題,因合同對此沒有約定,亦未約定參加驗收是支付設計費的條件以及相關違約責任,故本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黃海明珠公司應向華茂中天公司支付的設計費為2 111 858.68元,黃海明珠公司已支付202萬元,尚應支付設計費91 858.68元。

    二、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問題。

    根據合同第7.2條約定,黃海明珠公司應向華茂中天公司支付的設計費,每逾期一天,應承擔應付金額的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

    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黃海明珠公司最后一次向華茂中天公司支付設計費的時間是2001年6月21日,華茂中天公司最后向黃海明珠公司交付圖紙的時間是2001年7月18日,黃海明珠公司系2001年8月1日提出設計費用的計算方法問題,8月31日提出中止履行合同。故黃海明珠公司應根據合同的約定,于2001年9月1日起支付91858.68元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每日千分之二,至原告主張的2002年5月20日止,共計262天。

    三、關于合同價款賠償問題。

    華茂中天公司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請求黃海明珠公司支付合同價款賠償4 642 979元。本院認為,由于該合同第7.1條約定發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支付的定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故合同已賦予發包人可以終止和解除合同的權利,同時,發包人還要承擔由于其單方終止或者解除合同而產生的后果,故華茂中天公司以合同總價請求合同價款賠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山東黃海明珠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北京華茂中天建筑設計有限公司支付設計費九萬一千八百五十八元六角八分(自2002年5月21日起按照同期銀行活期儲蓄利率支付滯納金,至給付時止);

    二、被告山東黃海明珠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北京華茂中天建筑設計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四萬八千一百三十三元九角五分;

    三、駁回原告北京華茂中天建筑設計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0 911元,由被告山東黃海明珠集團有限公司負擔4510元(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交納),原告北京華茂中天建筑設計有限公司負擔36 401元(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其副本,并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40 911元,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海旗

                           代理審判員    李燕蓉

                           代理審判員    秦  文

   

                        二 O O 三 年 九 月 一 日

   

                           書  記  員    佟  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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