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渝02民終3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云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方中華,重慶洲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董昌恩,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云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敏,重慶市云陽縣青龍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董昌恩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云陽縣人民法院(2019)渝0235民初330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之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駁回董昌恩支付工程款之訴請。事實和理由:雙方簽訂《建筑承包合同》,包工包料,固定包干價15.8萬元,但被上訴人所建房屋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和安全隱患,多次要求整改,仍然不能解決問題,致使上訴人遲遲不能入住,雖申請鑒定,但鑒定機構無法作出,但房屋質量存在問題是無異議的,故請求改判。
董昌恩答辯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董昌恩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建房承包款58000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5月13日,被告**因建設農村房屋與原告董昌恩簽訂建筑承包合同,約定“建設內容包工包料,建設單價800元/平方米,承包范圍204平方米,共計158000元。”建設期間被告支付了工程款100000元,按期完工后被告一直沒有支付余下工程款58000元。該房屋無設計圖紙、施工資料、竣工圖。另查明,原告董昌恩負責地上部分建造,地基系被告方自行完成。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利受法律保護,本案系建造房屋位于云陽縣云安鎮白水社區六組土地坳,系農村建房,所建造的房屋結構為兩層,本案在立案時所立案由為承攬合同糾紛,庭審中該院向雙方當事人釋明本案的基礎法律關系為建設施工合同糾紛,結合本案查明事實,本案適用案由為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原、被告簽訂了建筑承包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按合同履行各自義務,原告按承包合同建造了房屋,并將鑰匙交付給被告方,被告支付了100000元后以房屋有安全隱患為由拒絕支付約定的58000元余款,但是被告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原告承建的房屋有安全隱患,故其抗辯理由該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給付下欠工程款58000元的訴訟請求,該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被告**給付原告董昌恩工程款58000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董昌恩工程款58000元。以上款項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25元,由被告**負擔,此款原告董昌恩已墊付,在履行本判決時,被告**一并支付給原告董昌恩。
二審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對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另查明,雙方簽訂的《建筑承包合同》第四約定:“乙方必須保質保量,如質量出現問題,由乙方承擔。…”;一審中,**申請對涉案房屋安全性進行鑒定,重慶市建設工程質量檢驗測試中心以“涉案房屋無正式設計圖、施工資料、竣工圖,…”為由予以退回。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董昌恩簽訂《建筑承包合同》,約定由董昌恩包工包料承建位于重慶市云陽縣云安鎮白水社區六組土地坳之房屋,在房屋建成并交付鑰匙后,上訴人以房屋有安全隱患為由拒絕支付約定的58000元余款,一審中,**提出對涉案房屋安全性進行鑒定,但由于系農村建房,缺乏正式設計圖、施工資料、竣工圖等被退回,且所簽訂的合同中對質量出現問題并無明確約定,故**抗辯涉案房屋有安全隱患并無充分證據證實,本院對此不予支持,但并不能因此免除董昌恩對房屋質量的責任。
綜上所述,上訴人之上訴請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50.00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黃文革
審判員 楊繼偉
審判員 劉紅霞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書記員 魏椿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