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陜02民終120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田小軍,男,漢族,1973年4月28日生,住銅川市新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應乾,男,漢族,1953年8月23日生,住西安市臨潼區。
上訴人田小軍與被上訴人李應乾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銅川市耀州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陜0204民初17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田小軍、被上訴人李應乾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田小軍上訴請求:改判駁回被上訴人李應乾的訴訟請求。理由為,被上訴人經人介紹到我家,因當時我的居住條件差想盡快建新房入住,故未了解被上訴人的建房能力、資質便倉促開始施工,口頭約定了建房起止時間。期間被上訴人多次延誤工期,未按約完工,給我造成損失。基本完工后,上訴人對房屋質量未進行驗收,亦未達到合格要求,便進行清算,按口頭約定我已經支付完施工費,被上訴人又說賠了,讓我再支付5000元,在介紹人和其他人的勸說下我寫了欠被上訴人5000元的條子。我撕毀條子屬實,原因是我對其建房質量很擔心,地板未貼實,水路不排水,還有多處裂縫等。根據法律規定,沒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個人簽訂的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無效。建房款幾乎已經付清,對方未跟我簽合同,后原材料上漲,導致說不清楚。
李應乾答辯稱,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我們是口頭合同,房子已經建成,再簽訂書面合同已經沒有意義。對方拖欠我5000元建房款,他打了條子,后被他撕毀。上訴人說材料上漲,我是包工包料建房,吃虧的是我,不是上訴人。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經劉高潮介紹,原告李應乾給被告田小軍建房,房屋建成后經雙方協商,被告田小軍向原告李應乾出具欠條一張,確認欠建房款5000元,但被告田小軍一直未支付余款,后原告李應乾找被告田小軍催款時,田小軍將欠條撕毀。
一審法院認為,經庭審查明,原告李應乾已完成與被告田小軍約定建造的房屋,被告田小軍出具的建房款欠條5000元屬實,故原告請求被告支付下欠建房款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因原被告雙方確認的下欠建房款數額為5000元,并非原告主張的7760元,故原告的第一項訴訟請求,認定為5000元。關于原告主張的遲延付款利息、誤工及交通費1000元,因雙方并未約定,原告也無證據予以證實,故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對原告李應乾請求被告支付建房款的訴訟請求,酌情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一、被告田小軍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李應乾建房余款5000元;二、駁回原告李應乾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應乾負擔25元、被告田小軍負擔25元。
二審中,田小軍提供領條若干,證明已經向李應乾支付了48810元建房款,還欠被上訴人110元。經質證,李應乾認為領條是真實的,一共領了46600元建房款,其中包括劉保利收到的1600元,另外的2210元是田小軍自己寫的,不認可。因領條中的2210元是田小軍自己書寫,李應乾不認可,本院對該2210元不予確認,對李應乾領到46600元的建房款的領條予以確認。
雙方當事人對一審查明事實均無異議,本院對一審查明的案件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田小軍是否拖欠李應乾5000元建房款未付。
欠條是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憑證,亦是雙方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當事人書寫欠條即應受欠條所載明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的約束。本案中,上訴人田小軍在房屋建設中,向被上訴人李應乾支付了46600元建房款,建成后又另行向被上訴人出具5000元欠條,視為雙方對建設房屋進行了結算,并認可田小軍仍欠李應乾5000元建房款未付,其應當按照欠條的內容支付債權人李應乾該5000元建房款,一審判決并無不當。
上訴人田小軍上訴認為李應乾沒有建房資質,雙方的口頭建房合同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及建設部《關于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的規定,農民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住宅的建設活動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調整,不要求必須由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建,故李應乾為田小軍建房時是否具有資質,不影響合同效力,田小軍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駁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田小軍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郭玉榮
審 判 員 董 敏
審 判 員 康建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鄭況納
書 記 員 楊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