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京01民終310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康衛華,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牛國梁,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
上訴人康衛華因與被上訴人牛國梁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45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康衛華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牛國梁承擔。事實與理由:1、涉案房屋建成后,很快就出現了質量問題,承重墻多處裂縫影響居住安全,房屋頂層多處漏水,且天臺瓷磚大面積翹起,經牛國梁多次維修,仍不能消除隱患。另外,部分增加的工程雙方沒有談妥。因此,康衛華一直押著部分工程款沒有支付。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舉證責任分配不公,酌定維修費5000元遠少于實際維修費用。
牛國梁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康衛華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牛國梁施工工程已于2017年9月底完工。完工后,牛國梁找康衛華結算,對方拒絕簽字??敌l華尚欠牛國梁工程款,應當支付。
牛國梁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康衛華支付剩余建房款95842.64元;2、訴訟費由康衛華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5月7日,康衛華(甲方)與牛國梁(乙方)簽訂《施工協議書》,約定:1.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乙方負責承建甲方住宅一棟,承包形式為包工包料,頂板為預制空心板,具體施工以施工圖紙為準,本工程以固定單價建筑平方米830元,完工后以實際測量為準。2.甲乙雙方對本工程所使用材料及標準商定如下:本工程結構形式為磚混結構,頂板為預制板,層高2.8米,外墻37厘米,內墻承重墻24厘米,其他隔墻為12厘米,外墻水泥抹面。地梁螺紋二級14@4主筋;箍筋二級@6間距20厘米。構造柱生根于地梁二級12@4,箍筋二級@6間距20厘米,圈梁為二級12@4,箍筋二級@6間距20厘米。窗單價140元/平方米,室內門500元/個,地板磚、內墻磚20元/平方米,兩遍耐水膩子10元/平方米,地暖40元/平方米(不包括鍋爐),坐便160元/個,臉盆90元/個,外墻涂料20元/平方米。3.工程款支付:工人進場甲方支付2萬,基礎完工甲方支付5萬,每層封頂甲方支付10萬,室內裝修完甲方支付10萬,完工后全部付清。4.其他約定:在施工過程中乙方文明施工,如因違章操作造成工傷事故,乙方承擔全部責任,甲方負責協調左鄰右舍關系,保證水、電道路暢通。
上述合同簽訂后,牛國梁組織工人進行施工。2017年9月底完工。雙方均確認,施工面積為618平方米。雙方無異議的增項部分:①一樓走道下水溝4000元,康衛華對金額有異議;②一樓走道兩側墻面貼磚3537.64元,康衛華對金額有異議;③電線增項900元;④二樓改衛生間500元;⑤樓頂鋪磚的人工費、水泥及上料費用(康衛華出沙子和磚300×300)55元/平米×208㎡=11440元,康衛華對金額有異議;⑥客廳、臥室、走廊吊頂:石膏板面積208.5㎡×65元=13552元,PVC面積45㎡×55元=2475元,康衛華對金額有異議;⑦南院砌門臺、打散水、砌井、改窗共計2000元;⑧拆鍋爐、斷地面、鋪雨水管共計1440元;⑨打地面、鍋爐房地面2000元,康衛華對金額有異議;⑩砌門、抹門口墻面、鍋爐房門口抹灰、抹墻面2000元。
雙方有異議的增項部分:①樓梯梁兩個1000元,康衛華對此不予認可,牛國梁提交的第二份完工證明中,該項被劃掉;②二層層高從2.8m到3.5m增加費用8000元,康衛華對此不予認可;③樓頂澆渣3500元,康衛華對此不予認可,牛國梁提交的第二份完工證明中,該項被劃掉。
庭審中,牛國梁提交兩份完工證明,其中第二份完工證明中有部分項目被劃掉,金額亦有修改,牛國梁稱該份完工證明是牛國梁與康衛華的父親對工程進行結算時所寫,劃掉及修改的部分是雙方達成一致的,該完工證明載明應扣錢方面:門26個×500=13000元,窗31640元,二層地磚6360元,坐便洗手池各5個1250元,共計52250元??敌l華稱系牛國梁與其父親進行的結算,康衛華本人不清楚。牛國梁提交的兩份完工證明均未有康衛華或其家屬的簽字??敌l華已支付工程款425000元。
本案審理過程中,康衛華對房屋質量提出異議,法院組織雙方對房屋進行了現場勘驗,房屋存在以下問題:樓頂三個角存在豎裂縫的問題,二樓南面陽臺支撐角存在裂縫問題,陽臺西南角存在裂縫,墻外面西、南、東三面有橫裂問題??敌l華稱一層北面鋼筋組合柱存在彎90°現象。后經法院詢問康衛華是否對房屋質量申請鑒定,康衛華不申請鑒定。
一審法院認為,康衛華與牛國梁于2017年5月7日簽訂的《施工協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本案爭議焦點:一是工程款金額;二是房屋質量問題。
第一,關于工程款的金額:合同內金額618㎡×830元=512940元。合同外增項部分:
1、對項目及金額均無異議部分:電線增項1350元+二樓改衛生間500元+南院砌門臺、打散水、砌井、改窗共計2000元+拆鍋爐、斷地面、鋪雨水管共計1440元+砌門、抹門口墻面、鍋爐房門口抹灰、抹墻面2000元=7290元。
2、對項目無異議金額有異議部分:一樓走道下水溝4000元+一樓走道兩側墻面貼磚3537.64元+樓頂鋪磚的人工費、水泥及上料費用11440元+客廳、臥室、走廊吊頂:石膏板面積13552元+PVC面積2475元+打地面、鍋爐房地面2000元=37004.64元??敌l華對上述部分項目無異議,金額有異議,但其未提交相反的證據予以證明,故對康衛華的抗辯意見不予采信。
3.有異議的部分:樓梯梁兩個1000元及樓頂澆渣3500元,康衛華對此不予認可,牛國梁提交的第二份完工證明中,該項被劃掉,庭審中,牛國梁稱被劃掉的部分系其與康衛華父親對賬時協商后扣除的部分,牛國梁對此亦予認可,故對上述兩個項目的金額法院不予支持。二層層高從2.8m到3.5m增加費用8000元,康衛華對此不予認可,根據《施工協議書》中約定的層高為2.8米,而實際施工中層高增加到3.5米,該變動確系會發生一定費用,故對牛國梁主張的該項費用,法院予以支持。
由此,涉案房屋工程款為512940元+7290元+37004.64元+8000元=565234.64元,減去應扣除金額52250元,應為512984.64元。康衛華已支付425000元,尚欠87984.64元未付。
第二,房屋質量問題:經現場勘驗,涉案房屋確系存在樓頂三個角有豎裂縫,二樓南面陽臺支撐角有裂縫,陽臺西南角有裂縫,墻外面西、南、東三面有橫裂等問題。以上問題可以通過維修解決。對于康衛華主張的其他質量問題,因康衛華未提交證據證明,故法院不予采信。對于康衛華要求牛國梁重新翻蓋涉案房屋的抗辯意見,沒有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關于維修費,結合勘驗現場情況,法院酌定為5000元,在康衛華欠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扣減。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康衛華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牛國梁工程款82984.64元;二、駁回牛國梁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敌l華上訴主張合同增項部分應由牛國梁承擔舉證責任,對此本院認為,關于增項部分及金額,牛國梁已提交《施工協議書》及兩份完工證明,康衛華對此不予認可應提交反證,其未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故對其該項上訴理由本院不予認可。關于房屋質量問題,一審法院詢問康衛華是否對房屋質量申請鑒定,其表示不申請鑒定,一審法院經現場勘驗,酌定維修費用為5000元,在康衛華欠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扣減,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康衛華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75元,由康衛華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趙 蕾
審 判 員 劉新泉
審 判 員 劉 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想
書 記 員 羅嬌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