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遼民再167號
抗訴機關:遼寧省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唐光,男。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王鶴峰,男。
二位申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于元正,遼寧保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左志啟,男。
申訴人唐光、王鶴峰因與被申訴人左志啟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遼12民終174號民事判決,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遼寧省人民檢察院以遼檢民(行)監[2018]21000000259號民事(行政)抗訴書向本院提出抗訴。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作出(2019)遼民抗28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開軍、石小卉出庭。申訴人唐光、王鶴峰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于元正,被申訴人左志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抗訴認為,鐵嶺遼北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出具一份“關于鐵遼工報字【2016】第008號報告書情況說明”,闡明:“報告中后附的“清河區農行銀河分理處裝修工程瓦工工作流程及單價(已去除企業管理費)”是由左志啟提供,裝訂在報告中,但不是報告的組成部分,其金額也不是該公司鑒定結論”。因左志啟拒絕鑒定工程費,故一審鑒定及二審補充鑒定都是對工程量的鑒定,不是直接鑒定工程費。一審工程費是依據鑒定的工程量結合市場價走“高限”,以及酌定隱蔽工程部分的工程費得出的綜合結論。二審直接依據補充鑒定后面附的,并非鑒定結論的材料中所記載的數額76377.75元,佐證“一口價”7萬元,沒有事實依據。且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鐵嶺銀河分理處裝飾工程造價咨詢報告中的價款是含稅費及材料費(銀行改造工程是包工包料),不僅僅是人工費。補充鑒定中也明確指出,“申請人左志啟的述求屬于瓦匠工程,但此瓦匠工程是否由現申請人左志啟施工的,我公司不發表意見”,即補充鑒定中的工程量應組織雙方質證后,結合市場價才能得出隱蔽工程及全部工程中瓦工的工程費。勞動報酬與勞動付出是相統一的,在“一口價”不明確的情形下,應根據實際工程量及當時的市場行情確定勞動報酬,才不失公允。
唐光、王鶴峰稱,同意檢察機關抗訴意見,另補充,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沒有一口價七萬元這一事實,即使有也是無效的。工程款的計算是專業問題,原審法官無權自己計算且計算錯誤。
左志啟辯稱,原判正確,應予維持。
左志啟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2012年6月,原告在二被告承包的清河區農行銀河分理處做裝修工,當時約定裝修款7萬元,在裝修過程中給付1萬元,剩余工程款6萬元至今未付。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工程款6萬元及利息損失,判令被告給付違約金18000元。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2年5月20日,遼寧恒烽裝飾有限公司(乙方)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鐵嶺分行(甲方)簽訂鐵嶺分行鐵嶺銀河分理處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主要內容如下:1、工程地點和承包范圍:鐵嶺市清河區銀河分理處裝修工程;2、包工包料,工期2012年5月20日至7月8日,乙方駐工地代表王鶴峰,項目經理;3、合同價款53萬元。2012年5月28日,被告王鶴峰與被告唐光簽訂合作協議書一份,協議主要內容如下:唐光負責資金的全部投入、采購進料,并負責施工人員調配,同時負責施工人員的施工費用計價和發放;被告王鶴峰負責現場施工員的工作安排工作分配,并負責施工預算的各種計算分配和實際工程量安排。2012年6月初,被告王鶴峰作為該工程的項目經理,通過案外人胡北找到了原告左志啟,商談由原告負責瓦匠施工,力工由王鶴峰出,雙方未簽訂勞動施工合同。原告左志啟與父親左成文隨后召集了“日工”瓦匠趙明、周玉久、那宏偉、李宏軍、林長吉進駐該改造裝修工地進行施工作業。工作近兩個月完成瓦匠工種工作,期間,被告唐光支付人工費10000元。2012年10月12日,被裝修銀行以裝修現金柜臺不符合要求為由,下達7日內整改通知,整改項目如下:1、現金柜臺砌筑未達到標準厚度;2、現金柜臺前方未按要求進行下5mm鋼板防護;3、現金柜臺與砌筑高度部分有空間;4、現金柜臺砌筑高度未達到標準。被告唐光隨后找到案外人劉東南對整改項目進行維修,被告支付人工費1400元,購買材料6600元,共計整改費用8000元。2015年4月18日,被告唐光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對裝修工程用工工資鑒定,本院依法委托鐵嶺遼北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爭議工程人工費進行鑒定。2015年9月24日,該鑒定部門鑒定結論為:一層:地磚鋪設面積215.52平方米;磚墻干掛面積106.36平方米;衛生間墻磚面積21.28平方米;二層:地磚鋪設面積56.734平方米;磚墻干掛面積5.722平方米;衛生間墻磚面積12.2平方米,柱粘磚面積64.682平方米;樓梯(22步):踏步面積7.26平方米,休息平臺面積1.08平方米,室外臺階面積14.25平方米,鑒定費5000元。又查,鐵嶺正直兄弟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2012年度市場裝修價格表,地面磚鋪設800X800每平方米,12-18元,室內外理石干掛800X800每平方米,55-80元;樓梯踏步1200X300X200每步,18元;衛生間墻磚每平方米25元;衛生間地面每平方米25元;外臺階踏步鋪設每平方米28-35元。開原市鼎盛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出具2012年度工程價格表,粘地面800X800平方米,13-15元;室內干掛800X800地磚60-75元;樓梯步每步20元;衛生間墻磚每平方米25元;砌墻每平方米40元,衛生間(2-3)平方米150元-200元;外臺階每平方米35-40元。一審法院判決:由被告唐光、被告王鶴峰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拖欠原告左志啟裝修工程費18015.64元,并負擔從2015年1月26日至清償給付之日止,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利息。二、駁回原告左志啟其他訴訟請求。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750元,鑒定費5000元,共計6750元,由被告唐光、王鶴峰負擔3375元,原告左志啟負擔3375元。
左志啟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請求:撤銷開原市人民法院下達的(2015)開民一初字第00127號民事判決書,并依法發回重審或改判。二審法院查明:一審認定的事實基本屬實。另查明:上訴人提出遼北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結論中對于測算的工程量有重大遺漏,是雙方認可的,申請鑒定機構在鐵遼工報字(2015)第26號報告基礎上追加隱蔽工程的工程價款,本院要求該鑒定機構對工程隱蔽工程進行補充鑒定,該鑒定機構根據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鐵嶺銀河分理處裝飾工程造價咨詢報告、2008年《遼寧省建筑、裝飾工程消耗量額》、《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等材料做出補充鑒定:清河區農行銀河分理處裝修工程瓦工工作流程及單價(已去除企業管理費)價款合計76377.75元。補充鑒定費5000元。二審法院認為:雙方口頭約定由上訴人左志啟承攬清河區農行銀河分理處的裝修工程,現上訴人已完成裝修工程,被上訴人王鶴峰、唐光應履行給付義務,對于工程價款數額雙方存在爭議,上訴人提交錄音材料、胡北等證人證言,證明雙方當時約定工程款7萬元的事實,同時結合鐵嶺遼寧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做出的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結論,上訴人提出當時約定一口價7萬元的事實成立,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應予支持。被上訴人提出鑒定機構做出的補充鑒定不符合實際,因沒有提交充分證據,故不予支持。原審法院對鑒定機構沒有測算的工程量,酌情確定為10000元工程費不當。該院判決:一、維持開原市人民法院(2015)開民一初字第00127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駁回原告左志啟其他訴訟請求;二、撤銷開原市人民法院(2015)開民一初字第0012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由被告唐光、被告王鶴峰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拖欠原告左志啟裝修工程費18015.64元,并負擔從2015年1月26日至清償給付之日止,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利息;三、由被上訴人唐光、王鶴峰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拖欠上訴人左志啟工程費60000元,并負擔從2015年1月26日至清償給付之日止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給付的利息。
本院再審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再審認為,原審審理期間,當事人各方對左志啟領人完成案涉工程瓦工項目工程均無異議。原審依據左志啟提供的錄音材料,結合唐光、王鶴峰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鐵嶺銀河分理處的結算報價中瓦工部分的工程價格,認定雙方當時口頭約定案涉工程款7萬元這一事實成立并無不當。唐光、王鶴峰未能提供足夠證據否定原審對這一事實的認定。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維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遼12民終174號民事判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云涌
審判員 米繼東
審判員 王 雙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郭紅艷
書記員辛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