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遼民再4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沈陽富虹植物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沈陽市渾南新區東湖街道東崗子。
法定代表人:叢學武,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濤,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宇,遼寧德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上訴人):浙江亞廈裝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章鎮工業新區。
法定代表人:丁海富,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永平,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蔡明福,遼寧欣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沈陽富虹植物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虹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浙江亞廈裝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廈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遼01民終96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遼民申3126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富虹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姜濤、鄭宇,被申請人亞廈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永平、蔡明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富虹公司申請再審稱,富虹公司與亞廈公司簽訂的《辦公會所室內精裝修施工合同》約定,總工期為100個日歷天,工程應于2014年2月9日竣工,亞廈公司實際逾期61天,應支付違約金305萬元?!妒┕そM織設計(方案)審批表》變更竣工日期,甲方代表趙鐵橋的委托權限受合同和法律限制,不包含對工期變更的確認,趙鐵橋的簽字不具備法律效力。富虹公司沒有延期付款的故意,因工程量有變更,雙方并未結算,付款金額未確定。雙方對違約責任存在爭議,亞廈公司要求延期付款利息的請求不應支持。亞廈公司應退還兩種石材差價款230萬元。亞廈公司應開具500萬元發票。請求依法再審改判。
亞廈公司提交意見稱,施工過程中富虹公司調整和增加了項目,重新簽訂了《施工組織設計方案》,變更了施工的工期,二審法院確定竣工時間為2014年4月10日正確。富虹公司未按期給付剩余工程款,應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大理石材質是亞廈公司與富虹公司的代表一同采購的,使用時經過富虹公司現場代表確認,施工結束后富虹公司也予以認可。亞廈公司已開具了13139486元的發票。請求駁回富虹公司的再審申請。
亞廈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為,1、依法判令富虹公司給付工程款4466000元及延期付款利息(延期付款利息以4466000元為基數,從2014年4月20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2、依法判令富虹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亞廈公司與富虹公司于2013年9月簽訂《辦公會所室內精裝修施工合同》,約定由亞廈公司對富虹辦公會所進行裝修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為一次性包死的總承包交鑰匙工程,價款為18000000元,現亞廈公司按約履行裝修義務,但富虹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故亞廈公司來院起訴。
富虹公司答辯稱,1、如亞廈公司訴狀所稱,雙方合同采取總價一次性包死計算方式,合同價款18000000元,因此亞廈公司主張合同價款之外的2100000元沒有依據。2、富虹公司實際付款數額為14295486元。3、依據合同約定亞廈公司方逾期87天,按合同約定的違約方式每逾期一日處罰50000元,合計4350000元,此部分違約金在雙方結算時應與未付工程款相互抵頂,抵頂后富虹公司已經不欠亞廈公司的工程款。
富虹公司提出反訴請求為,1、亞廈公司承擔逾期交付工程違約金4350000元;2、要求亞廈公司承擔材料差價款1386300元;3、要求亞廈公司返還多支付的差額款1310000元。
亞廈公司對富虹公司反訴請求答辯稱,1、本案雖延期竣工,但所延期的事項均為富虹公司在變更合同內容,增加合同之外的工程量以及延期進場,中途經富虹公司同意春節休假等多種原因導致延期竣工,此延期竣工雙方所簽訂的確認單能夠證明延期的事實是經過富虹公司同意的,所以本案不存在亞廈公司違約的行為,亞廈公司也不應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故請求法庭駁回富虹公司的反訴請求。2、亞廈公司在整個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3、關于返還差價款的事情,在庭審過程中,富虹公司尚欠亞廈公司4466000元,事實在庭審及鑒定中已經體現,本案不存在返還差價問題,對于富虹公司的反訴請求請法庭予以駁回。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為:2013年10月10日,亞廈公司與富虹公司簽訂《辦公會所室內精裝修施工合同》,約定亞廈公司承包沈陽富虹國際飯店室內精裝修工程,該工程為包干交鑰匙工程。合同總承包價格為18000000元,含稅金,該價格按綜合總價包干,施工過程中如有圖紙變更按報價清單中的相應單價作為結算依據,合同簽訂后,亞廈公司負責將清單合計價和合同最終承包價調整相符,清單作為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合同總工期為100個日歷天,即2014年1月25日完成所有承包項目的施工。10月10日負一層土建完成具備進場,10月15日一層土建完成具備進場。如遇不可抗力或富虹公司原因導致工程返工而影響工程進度時,經亞廈公司提出申請并經富虹公司現場負責人確認同意后工期順延;因亞廈公司原因導致工程返工而影響工程進度時,工期不予順延。亞廈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完成所有承包內容的施工,每延期一天,罰款50000元。付款方式為亞廈公司進場后7日內付合同總價的10%作為材料定制款,亞廈公司每月25日報送當月完成工程量,次月5日前按亞廈公司現場工程師簽字確認的當月完成工程量的60%支付進度款;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后支付進度款85%,辦理完相關手續,遞交工程資料并辦理工程結算后,富虹公司支付至合同總價的95%,剩余5%留作工程保修金,保修金在驗收合格之日起計一年無質量問題一次性無息付清。雙方同時約定,富虹公司派駐趙鐵橋為其代表,負責工地現場的協調管理,負責工程進度款的支付,簽認亞廈公司工程簽證及隱蔽、分項工程驗收記錄等工作。合同簽訂后,因土建工程完成進度原因,亞廈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進場開始施工,并于2014年4月22日完成施工內容,并通過富虹公司的驗收。在亞廈公司施工過程中,因設計變更,富虹公司出具聯系單對變更內容進行了確認。經亞廈公司申請,法院委托遼寧華元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案涉工程的增加工程及變更工程造價進行鑒定,該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編號為HYJD16-010號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確認案涉工程增加及變更項目總造價為646151.07元。同時,對于富虹公司提出的亞廈公司施工材質由合同的“金絲白玉”變更為“紅線白玉”的問題,因鑒定公司無法確認二者的區別,且未能在市場上詢問到兩種材質的價格差,故僅能提供該部分材質的面積為3871.69平方米(該面積不含鑒定意見中已變更為瓷磚部分的495.80平方米)。亞廈公司為此支付鑒定費40000元。現因富虹公司至今僅支付14243697.50元工程款,尚欠4402453.57元未付,故亞廈公司來院起訴。而富虹公司因亞廈公司未按期完工,故要求亞廈公司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
另查明,亞廈公司申請春節放假停工,富虹公司同意亞廈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至2014年2月6日停工。
一審法院認為,亞廈公司與富虹公司簽訂的裝修施工合同,系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各自的義務。現亞廈公司已完成施工內容,且富虹公司已對工程進行驗收并投入使用,故富虹公司應按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款。合同約定裝修工程為包死價18000000元,因工程量存在變更,根據遼寧華元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的鑒定意見,合同增加及變更工程總價為646151.07元,故案涉工程的總造價為18646151.07元,富虹公司已支付14243697.50元,尚欠4402453.57元裝修工程款應予支付。關于逾期付款利息,因工程量有變更,雙方并未進行結算,對付款金額并未確認,且雙方對逾期竣工違約責任存在爭議,故亞廈公司要求富虹公司從2014年4月20日起支付所有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富虹公司要求亞廈公司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根據合同可知,雙方約定工期為100個日歷天,即2014年1月25日完成所有承包項目的施工,除因不可抗力或富虹公司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亞廈公司應承擔每日50000元的違約金?,F亞廈公司在庭審中承認其于2013年11月1日進場施工,并于2014年4月22日竣工,雖然后期亞廈公司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用以證明工期變更,但該證據僅有趙鐵橋簽字,并無公司蓋章,而在亞廈公司提交的編號為JHLN-004號工程業務聯系單可以證明2013年11月5日亞廈公司已在施工過程中,且《施工組織設計方案》中注明的施工工期與亞廈公司第一次庭審中表述的內容也并不一致,故一審法院對亞廈公司提出雙方協議對工期進行變更的主張不予采信。但因施工現場不具備施工條件,造成亞廈公司逾期進場的責任,應由富虹公司承擔,亞廈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進場,按100個日歷天計算,應于2014年2月9日竣工,現亞廈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竣工,期間,扣除富虹公司同意因春節放假停工11天,可計算出亞廈公司逾期竣工時間為61天,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富虹公司逾期竣工違約金為50000元/天×61天=3050000元。關于富虹公司要求亞廈公司退還多付工程款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關于富虹公司要求亞廈公司支付材料差價的訴訟請求,雖然亞廈公司承認石材由“金絲白玉”變更為“紅線白玉”,但因富虹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兩種石材的價格差值,且鑒定公司亦未能詢到二者差價,故富虹公司要求支付的材料差值因在本次訴訟中無法核算,不予支持。
關于亞廈公司提出的工期延誤系因設計變更造成的抗辯理由,因合同價款為18000000元,變更工程價款僅為60余萬元,而工期約定為100個日歷天,亞廈公司施工172天才竣工,增加的工程量比例遠遠小于合同約定工程量,故亞廈公司的該項抗辯無法成為逾期竣工的合理理由,一審法院院對亞廈公司的該項抗辯理由,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一、富虹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給付亞廈公司裝修工程款4402453.57元;二、亞廈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給付富虹公司逾期竣工違約金3050000元;三、駁回亞廈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富虹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案件受理費56040元,由亞廈公司負擔14020元,由富虹公司負擔42020元;反訴費58940元,應收49170元,由亞廈公司負擔15600元,由富虹公司負擔33570元,剩余9770元退還富虹公司;鑒定費40000元,由富虹公司負擔。
亞廈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并由富虹公司承擔全部訴訟費。事實與理由:1、一審法院判令亞廈公司給付富虹公司逾期竣工違約金3050000元是一種違法裁判行為;2、亞廈公司要求富虹公司給付延期付款利息,應予支持。
富虹公司答辯稱,同意一審判決。1、亞廈公司應該承擔逾期竣工的違約責任,支付富虹公司違約金305萬元,亞廈公司逾期竣工61天的事實和證據在一審時確認了。合同中我方代表趙鐵橋的委托代理權限受到合同條款和法規的限制,不包含對工期變更的確認,也不能超越法人授權,對主體合同中已經約定的工期進行變更。亞廈公司在一審中提供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雖然有趙鐵橋的簽字,但是不具備法律效力,不被我方認可,所以亞廈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2、至一審訴訟前雙方對工程結算具體數額和逾期竣工違約責任存在爭議,富虹公司不應該支付工程款利息。在爭議發生前富虹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如期支付了工程款合計14243697.5元,所以沒有延期支付工程款的主觀故意。至一審訴訟前,雙方對工程變更后的最終工程款存在爭議,也未經鑒定評估,無法確認工程款的準確數額。至一審訴訟前雙方對逾期竣工違約責任存在爭議,與上述工程款合并計算后究竟是誰欠付對方款項無法確認。
二審中,各方均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另查明,亞廈公司與富虹公司針對涉案工程形成《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審批表》,由亞廈公司工作人員簽字確認后,富虹公司的工作人員趙鐵橋于2013年11月20日亦簽字確認。該審批表上載明竣工日期為2014年4月10日。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于2013年10月10日簽訂了《辦公會所室內精裝修施工合同》,因該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合同內容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應認定合法有效。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
富虹公司在一審中反訴要求亞廈公司承擔逾期竣工違約金,雙方的施工合同中亦對“每延期一天,罰款5萬元”的標準進行約定。對于逾期竣工的天數,雙方當事人存有爭議。因亞廈公司在施工后,其與富虹公司形成了《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審批表》。該審批表是在實際施工后,依據涉案工程的實際情況所制定的,所載明的竣工時間應更能符合工程的施工要求,包括工程量增加所需要的施工時間以及施工過程中所發生的請假等問題,故應以此時間應為雙方對竣工時間的重新約定。在審批表上簽字確認的富虹公司的工作人員趙鐵橋,為該公司在涉案工程的甲方代表,此事實亦在雙方的施工合同中進行了約定。依據《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審批表》上記載的應竣工時間為2014年4月10日,亞廈公司實際竣工時間為2014年4月22日,故應認定亞廈公司逾期竣工天數為12天,依據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標準,亞廈公司應支付富虹公司逾期完工違約金60萬元。一審認定違約金數額不當,予以糾正。
上訴人亞廈公司上訴提出的延期付款利息問題,因在審理中雙方均稱對工程款利息的沒有具體約定,同時均對涉案工程于2014年4月22日工程驗收合格并同日交付使用沒有異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富虹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起向亞廈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利息。因剩余工程款中有質保金932307.55元(18646151.07元X5%),依據雙方施工合同第五條第一款的約定了質保金部分一次性無息返還,故質保金部分不計算利息。故對亞廈公司主張富虹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中的3470146.02元利息的請求,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第一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判決:一、維持一審判決第一項;二、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第四項;三、變更一審判決第二項“亞廈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給付富虹公司逾期竣工違約金3050000元”,為“亞廈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給付富虹公司逾期竣工違約金60萬元”;四、富虹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給亞廈公司裝修工程款3470146.02元的利息(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本判決第一項義務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五、駁回亞廈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六、駁回富虹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56040元,由亞廈公司負擔6040元,由富虹公司負擔5萬元;反訴費58940元,應收49170元,由亞廈公司負擔9170元,由富虹公司負擔4萬元,剩余9770元退還富虹公司;鑒定費40000元,由富虹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56040元,由富虹公司負擔5萬元,亞廈公司負擔6040元。
本院再審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再審認為,富虹公司與亞廈公司簽訂的《辦公會所室內精裝修施工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案涉裝修工程竣工后經富虹公司驗收合格已經使用,富虹公司應按合同約定的工程量及增加的工程量向亞廈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F雙方主要爭議焦點為亞廈公司延期竣工的天數及違約金數額。
《辦公會所室內精裝修施工合同》中關于工期的約定是,總工期為100個日歷天,應于2014年1月25日(即從2013年10月15日至2014年1月25日)完成所有承包項目。亞廈公司實際履行情況是,亞廈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進場工作,因施工場地負一層不具備施工條件,雙方確認,2013年11月1日,亞廈公司開始全面施工。2014年4月22日,工程竣工。因雙方在2014年1月24日簽訂停工報告,富虹公司同意亞廈公司春節期間停工11天。亞廈公司實際施工天數為161天。關于《施工組織設計方案》中富虹公司現場代表趙鐵橋簽字的效力問題。亞廈公司為便于施工,制訂了《施工組織設計方案》,趙鐵橋于2013年11月20日在該施工方案的審批表上簽字,但富虹公司未蓋章。關于富虹公司現場代表趙鐵橋的權限,《辦公會所室內精裝修施工合同》第五條約定,“如遇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影響工程進度,經乙方提出申請并經甲方現場負責人確認同意后工期順延”;第七條(一)2中約定,“派駐趙鐵橋為甲方代表,負責工地現場的協調管理,負責工程進度款的支付,簽認乙方工程簽證及隱蔽、分項工程驗收記錄等工作”。從該約定看,除不可抗力和甲方原因外,趙鐵橋無權變更工期。因此,在沒有不可抗力和甲方原因的情況下,趙鐵橋簽字變更工期的行為存在超越代理權的情形。趙鐵橋變更工期的行為未得到富虹公司的認可,對富虹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亞廈公司實際施工161天,超出合同約定61天,亞廈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辦公會所室內精裝修施工合同》約定,亞廈公司延期完工一日,支付違約金5萬元。亞廈公司應向富虹公司支付違約金3050000元。
關于逾期付款利息問題。經原審法院查明,富虹公司欠款付工程款事實存在,且案涉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原審判決依照相關司法解釋判決富虹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正確。關于石材差價的問題。原審中,富虹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金絲白玉”與“紅線白玉”兩種石材的區別,鑒定機構也無法出具兩種石材的差價數額。原審判決未支持富虹公司的該項請求正確。富虹公司申請再審中仍未提交證據證明兩種石材的差價,該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關于發票問題。原審中富虹公司未提出此項反訴請求,本院不予審理。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施工工期部分的事實有誤,本院對相關部分判決結果予以調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遼01民終9628號民事判決和沈陽市渾南區人民法院[2015]渾南民二初字02949號民事判決;
二、沈陽富虹植物油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給付浙江亞廈裝飾股份有限公司裝修工程款4402453.57元;
三、沈陽富虹植物油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給付浙江亞廈裝飾股份有限公司裝修工程款3470146.02元的利息(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決第二項義務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四、浙江亞廈裝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給付沈陽富虹植物油股份有限公司逾期竣工違約金3050000元;
五、駁回浙江亞廈裝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六、駁回沈陽富虹植物油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56040元,由浙江亞廈裝飾股份有限公司負擔6040元,由沈陽富虹植物油股份有限公司負擔50000元;反訴費58940元,應收49170元,由浙江亞廈裝飾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5600元,由沈陽富虹植物油股份有限公司負擔33570元,剩余9770元,退還沈陽富虹植物油股份有限公司;鑒定費40000元,由沈陽富虹植物油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56040元,由沈陽富虹植物油股份有限公司負擔2萬元,由浙江亞廈裝飾股份有限公司負擔3604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杜 剛
審判員 禹政一
審判員 李 侃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浦欣
書記員欒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