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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南山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深圳海外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時間:2020年05月09日 來源: 作者: 瀏覽次數:2217   收藏[0]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魯民終235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煙臺南山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煙臺市萊山區港城東大街國際博覽中心5號門2樓23號。
法定代表人:韓延衛,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吉玉,男,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靜,女,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深圳海外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振華路122號。
法定代表人:徐剛,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曉耐,女,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京愛,山東建檁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煙臺南山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山置業公司)與上訴人深圳海外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外裝飾公司)因裝飾裝修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煙民一初字第20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南山置業公司上訴請求:1.改判涉案工程的結算造價在(2014)煙民一初字第204號判決書認定的數額的基礎上核減55.72萬元;2.改判南山置業公司已付款數額在(2014)煙民一初字第204號判決書認定的數額的基礎上增加198355.23元;3.本案一、二審的相關訴訟費用均由海外裝飾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中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報告部分錯誤,不應計取的計入了工程結算造價中,或者計取的標準有誤,導致一審法院據以判決的涉案工程結算造價有誤,應核減55.72萬元。1.社會保障費:涉案《煙臺南山皇冠假日酒店第二段標精裝修裝飾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簡稱承包合同)中明確規定“社會保障費由甲方同建筑企業勞保機構協商繳納后按規定返給施工單位”。南山置業公司必須向建筑企業勞保機構繳納該項費用,如果在工程結算中又計取了該項費用,就會造成南山置業公司重復付費。社會保障費應只計稅金,應扣減31.26萬元。2.地下一層墻地磚:定價資料中指出廚房區域墻地磚使用諾貝爾品牌瓷磚,竣工圖紙中只標有瓷磚的規格;從現場實際情況看,廚房使用的并不是諾貝爾瓷磚,其結算單價不能按諾貝爾瓷磚單價計取,應按其它部位的普通磚計算,應扣減9萬元。3.墻、頂面膩子單價:應按照成品膩子1.5元/kg計算。(2016)魯0613民初838號判決書第13頁載明:2006年第四季度的成品膩子公布價為15元/kg,該公布價錯誤,應為1.5元/kg。(2018)魯民終1981號民事判決書也依據(2016)魯0613民初838號判決書內容,對成品膩子的價格進行了更正,更改為1.5元/kg。因此涉案工程造價應調減7756.389*(15-1.5)元=104711.25元,其中7756.389是一審鑒定報告中膩子的使用數量。4.工作聯系單:承包合同第10頁對工程結算依據資料進行了規定,工作聯系單不作為結算依據。特別是注明由其他責任方承擔費用的聯系單:由于聯系單描述的是事件的事實,南山置業公司參與協調,但聯系單南山置業公司回復由其他責任方承擔費用后,海外裝飾公司再沒有提出異議,是對南山置業公司回復的認可,是表明其認可該部分費用不由南山置業公司承擔,因此不應計取此項費用。聯系單造價5.32萬元,其中應由其他責任方承擔的造價2.46萬元。二、一審法院認定的南山置業公司已付款數額有誤,應增加198355.23元。一審法院依據韓良利于2010年12月10日出具的證明據以認定海外裝飾公司不拖欠南山置業公司水電費。正因為南山置業公司財務憑證中將該兩筆水電費列入了已付款數額,直接抵頂的已付工程款,海外裝飾公司也認可的前提下,王軍才出具了該兩筆款項的收據,證明該兩筆水電費已由海外裝飾公司支付。綜上所述,一審鑒定機構出具的涉案工程的結算造價部分有誤,一審法院認定的南山置業公司已付款數額有誤,請二審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針對南山置業公司的上訴,海外裝飾公司辯稱:一、南山置業公司二審所提的上訴請求與一審提起的訴訟主張一致,經一審法院審查,已認定其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南山置業公司無法律規定能夠推翻一審所依法認定的事實,應當依法駁回。二、南山置業公司二審所提上訴請求所涉及事項均系一審中針對鑒定機構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所提的異議意見,該相關異議意見經一審法院組織證據質證,鑒定人員多次出庭質證、答疑,并出具回復意見,認定南山置業公司所提異議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采納,且一審法院結合本案證據及施工情形,依法認定南山置業公司提起的異議無合法事由而不予支持。南山置業公司以同樣的事實與理由提起上訴,無任何的事實及法律依據,應當依法駁回。三、針對南山置業公司提起的具體上訴理由答辯如下:1.關于社會保障費。南山置業公司無有效證據證明其已繳納了社會保障費,鑒定機構對該項做出鑒定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2.關于地下一層地磚。一審中雙方提交了定價單,已經庭審質證,具有證據效力,并且鑒定機構依據相應證據,進行鑒定,符合法律規定。該項目經雙方竣工圖紙所確認,并且案涉項目完工后交付使用多年,一直由南山置業公司保管維護,并無有效證據證明原始的施工現場。3.關于墻、頂膩子單價。一審鑒定機構就南山置業公司提出的該抗辯理由,已經給予了答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魯民終159號判決,鑒定機構、一審法院對于南山置業公司提起的同樣異議亦依法不予采納。關于墻、頂面膩子并非涉及單價問題,而是定額適用及合同約定條款的適用,實際施工現場的具體情況而定。本案承包合同中約定了合同適用的定額,并且合同第33.1(2)條款系對于該項結算方式的約定,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鑒定機構依法計取造價合理合法。因此鑒定機構根據施工情況及定額規定作出鑒定,并經一審法院認可,符合法律規定。4.關于工作聯系單。根據該工作聯系單能夠顯示海外裝飾公司已完成相關施工任務,該聯系單亦經南山置業公司、監理單位等簽字蓋章確認,雙方在鑒定過程中對該聯系單均無異議。其他聯系單亦有南山置業公司的簽字確認。在南山置業公司的指令下,海外裝飾公司按照南山置業公司的要求進行了施工,并完成施工任務,其他責任方更系南山置業公司的施工委托方,在南山置業公司已經確認的情況下,相應費用應當由南山置業公司承擔。一審判決對此事實認定正確,應當依法采納,而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魯民終159號判決,亦對于工作聯系單等能夠證實真實發生工程量的相關證據予以認可并計取費用,南山置業公司的該上訴請求無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5.關于付款數額,一審法院認定正確,南山置業公司所提出的水電費無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認定的海外裝飾公司提交的證據,即水電費已經繳納完畢的證據為有效證據,證明并不拖欠水電費。該水電費的收據并非僅僅針對案涉項目,包含的還有“煙臺皇冠假日酒店第二標段精裝修工程、皇冠假日酒店雨棚精裝修工程以及寫字樓B座公共區域裝修工程”三個工程。南山置業公司提起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并且在該收據中體現的其他兩個項目也并未涉及水電費問題,即應當認定水電費已處理完畢,債權債務已結清。綜上,南山置業公司提起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并已經鑒定機構、一審法院依法認定依法不應當采納。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南山置業公司的上訴請求。補充意見:本案一審庭審中,鑒定機構已經針對墻頂面膩子都對其進行了明確的說明,本案涉及的造價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的結算條款,根據現場的情況進行確認。因本案系涉及到定額如何應用,而不是價格的問題,(2018)魯民終159號案一、二審對于該問題已經由鑒定機構明確出具了確定的意見,一、二審法院對于該鑒定意見也予以認可采納。而南山置業公司提交的法院判決就本問題未作出解釋,且與本案情況不符,與本案無約束力。本案應當依據一審查明的事實及(2018)魯民終159號案查明的事實,對于墻頂面的膩子造價的認定予以確認。
上訴人海外裝飾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判決書第一項為海外裝飾公司退還南山置業公司工程款4712824.56元或發回重審;2.本案訴訟費由南山置業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判決結果錯誤,應當予以糾正。一、中標通知書發出之前為2007年10月26日,而案涉工程經過公開招投標,南山置業公司于2008年8月6日向海外裝飾公司下達裝飾施工中標通知書。即涉案承包合同簽訂于中標通知書之前,但雙方已在招投標之前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并形成承包合同,明顯違法,屬于合同無效。二、超領甲供材不應當超過2倍價格扣除,應按實際數額扣除。1.承包合同第25.1關于甲供材約定并不屬于中標通知書中實質性內容,即視為對招標師實質性內容的變更,不應當采納。2.承包合同第25.1約定屬于違約條款,合同認定無效,違約條款也應認定無效。
針對海外裝飾公司的上訴,南山置業公司辯稱:1.涉案承包合同合法有效。2007年6月12日,南山置業公司制作了包含涉案工程在內的招投標文件。2007年7月31日,海外裝飾公司通過傳真向南山置業公司回復了《回復函》,表示:愿意參加“煙臺南山皇冠假日酒店”裝飾裝修設計工程的招標,并載明參加招投標的人員是張岊。2007年8月5日,張岊在“南山皇冠假日酒店內部裝飾項目施工工程招標文件簽到表格”簽字并留有電話。2007年8月21日,海外裝飾公司向南山置業公司匯入30萬元的投標保證金,2007年8月26日,在《酒店內部裝飾裝修投標單位簽到表》上有海外裝飾公司的單位名稱,在保證金一行劃有“√”,表示已經繳納30萬元保證金了。2007年10月22日南山置業公司向海外裝飾公司發出中標通知,2007年10月26日雙方就涉案工程簽訂承包合同,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依法有效。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承包合同無效,雙方也應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南山置業公司就涉案工程已支付的工程款超過工程造價屬于事實,海外裝飾公司返還超付的工程款合情合理合法,且涉案工程并不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條中規定的必須招標的工程。2.雙方簽訂的涉案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按約履行,承包合同第25條約定是“甲方供應材料的結算方法”,不是違約責任。既然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簽署承包合同,且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基于契約精神和相互信任的原則,雙方均應依約履行。此外,制定該條款的本意是使施工方能夠按計劃、按進度控制甲供材料用量,避免造成浪費或惡意的超額領取,施工方多領取了的甲供材,若用于工程施工則當然可以通過辦理簽證等手續來確認;假設施工方多領用的甲供材沒有用于施工工程,反而將甲供材另外出售謀利,建設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是無法進行全程監控和約束的,只能通過合同約定,依靠施工單位的職業精神自覺加以控制。至于深圳海外公司主張的“關于甲供材約定的條款不屬于中標通知書實質性內容,即視為對招投標時實質性內容的變更”,完全脫離事實,中標通知書是簡明扼要的,載明中標人、工程名稱、工程范圍、工期、中標價格等主要內容,不可能將工程結算的具體條款一一羅列,工程相關的細節問題還需雙方在合同中商定,最終以雙方簽署的工程合同為準。綜上,海外裝飾公司的上訴缺少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其上訴請求。
南山置業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海外裝飾公司退還超額支付的工程款5432801.56元并承擔訴訟費。
海外裝飾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南山置業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7095091.48元并承擔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雙方當事人對下列事實無爭議:
海外裝飾公司具備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壹級資質。2007年10月26日,南山置業公司(發包人、甲方)與海外裝飾公司(承包人、乙方)簽訂編號為JD-07053-GC的《承包合同》。合同第一部分協議條款第一條工程概況約定,工程內容為煙臺南山皇冠假日酒店第二標段精裝修工程。承包范圍為甲方所發煙臺南山皇冠假日酒店第二標段(裙樓三層和二層多功能廳部分、地下一層)精裝修工程施工圖紙的所有工作內容。承包方式為專業承包,包工包料。開工日期為2008年3月1日(以甲方開工令為準),竣工日期為2008年7月29日,總日歷工期天數150天。質量等級方面,⑴國家裝飾工程驗收規范質量要求:⑵按魯班獎質量標準施工、驗收;⑶達到洲際酒店管理公司的質量要求標準;⑷必須按甲方認可的設計施工圖紙風格、檔次、效果的標準施工,施工質量達到上述標準和甲方認可的樣板的標準。合同總價款暫定2690萬元(不含甲供材料),包括施工的人工費、材料費(不含甲供材料)、機械費(含垂直運輸費)、施工措施費、水電費、竣工清理及垃圾外運、驗收合格前成品保護費、管理費、利潤、規費(含保險)、稅金等所有費用。合同價款按如下約定進行調整,應有三個金額數值:(1)上述暫定金額,簡稱暫定合同價款;(2)施工圖紙出齊后,雙方核對預算確定的金額,簡稱預算合同價款;(3)竣工結算定案后的金額,簡稱定案合同價款。第二十五條甲方供應材料設備約定,甲供材料乙方按材料費的1%計取材料保管費,乙方提供的每種材料總量計劃必須準確(按《山東省安裝工程消耗量定額》為標準確定損耗量),實供數量如超出定額用量在5%以內時按采購價從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如超出定額用量在5%以外時,則超出5%以外部分甲方按2倍的采購價格從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第三十三條竣工結算中33.1約定,本工程的投標中標報價系數為84%,預結算按下列辦法執行:定額采用2003年版《山東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額》、《山東省安裝工程消耗量定額》及其現行配套使用的相關文件;綜合工日單價36/工日;超高費按70%計取;垂直運輸機械費按定額規定計取,如使用總包單位或甲方提供的垂直運輸機械須按市場價格支付相應費用;總包服務費不計,其余按規定計取,冬雨季增加費按照定額規定計取不再增加任何費用;規費部分魯標定字[2007]4號文規定的安全施工費、定額測定費、危險作業及意外傷害保險按規定計取,社會保障費由甲方同建筑企業勞保機構協商繳納后按規定返給乙方,規費中其它項目一律不能計取;工程涉及的所有試驗費用由乙方承擔;工程按Ⅰ類計取;除一次性包死材料、甲方供應或雙方定價的材料、設備外,其余材料執行煙臺工程建設《標準造價管理》2007年第2季度參考價格;造價管理部門頒布的有關政策文件(與本合同文件不矛盾的),執行時間截止到2007年8月1日,以后頒布的不再執行(稅金調整的除外);投標單位的報價系數,適用于乙方中標后根據合同完成的所有工程內容,包括變更和簽證(甲方供應、指定供應的設備、材料及一次性包死、定價的工程項目除外);預(結)算價款=[(稅前造價-甲方供應材料價款-雙方定價材料價款)×投標中標報價系數+雙方定價材料價款]×(1+3.44%)+一次性包死定價項目價款+甲方與乙方簽署的應由甲方支付的費用。工程結算依據包括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施工圖紙、圖紙會審、設計變更、分部分項驗收單、施工方案驗收單、經濟簽證、甲方及乙方簽署的由甲方支付的費用。設計變更、經濟簽證必須是甲方制定的標準格式的文件,由甲方項目經理及有關人員簽字并加蓋甲方項目經理部章后才能作為工程結算依據,否則不生效;以上為竣工結算的依據,其它資料一律無效。因甲方要求增加或減少的工程項目或工程量,按照合同33.1約定的結算辦法進行調整。工程檢查或驗收,乙方未按圖紙、甲方指令、標準、規定進行施工時,將按違約處理,工程結算時做相應調減。33.2約定,乙方提交結算報告的時間為竣工驗收合格后15日內。33.3約定,甲方批準結算報告的時間為乙方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后三個月內。33.4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雙方辦理工程結算,結算定案后14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定案合同價款的95%。第三十四條保修約定,保修期為二年,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雙方簽署驗收合格單之日起計算。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一年后,乙方提供金額為定案合同價款的5%的為期一年的銀行質保金保函后14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5%的質保金,全部質保期滿后經甲方確認無質量問題后7日內,甲方退還乙方的銀行質保金保函。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條件第二十條合同價款與調整約定,合同價款及支付方式在協議條款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1.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增減;2.甲方代表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3.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4.一周內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電、停氣累計超過8小時;5.協議條款約定的其它增減或調整。雙方在協議條款內約定調整合同價款的方法和范圍。乙方在需要調整合同價款時,在協議條款約定的天數內,將調整的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準后通知經辦銀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7天內不作答復,視為已經批準。第三十四條保修約定,保修期從甲方代表在最終驗收記錄上簽字之日算起。分單項驗收的工程,按單項工程分別計算保修期。采取按合同價款約定比率,在甲方應付乙方工程款內預留保修金辦法的,甲方應在保修期滿后14天內結算,將剩余保修金和按協議條款約定利率計算的利息一起退還乙方。第三十七條索賠約定,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1.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關證據;2.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甲方代表發出要求索賠的意向;3.在發出索賠意向后28天內,向甲方代表提交全部和詳細的索賠資料和金額;4.甲方在接到索賠報告后28天內給予批準,或要求乙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甲方在28天內未作答復,視為該索賠已經批準;5.雙方協議實行一攬子索賠,索賠意向不得遲于工程竣工日期前14天提出。
2008年6月8日,南山置業公司、海外裝飾公司簽訂編號為JD-07053-1-GC的《承包合同-補充協議<1>》,約定增加精裝修二標段范圍內的土建總承包單位未施工的強弱電配管、強電穿線工程及因變更需拆除的已施工工程,具體施工范圍以現場三方簽證為準。合同價款增加暫定37萬元,計價方式執行原合同。安裝主材由甲方供應,拆除的彎管不能再次利用的退回給甲方,其他拆除的材料作為甲供材料。增加的合同價款不支付工程預付款,其他仍按原合同支付方式執行。補充協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他未說明條款均按原合同執行。
雙方簽訂上述合同后,海外裝飾公司進行了施工。工程于2008年3月1日開工,2008年7月29日竣工,南山置業公司項目部、海外裝飾公司在竣工驗收證明書上注明“合格”。
雙方當事人對下列事實有爭議:
一、工程總造價。
南山置業公司主張工程總造價為12884924.79元,并提交其制作的工程結算報告一頁,載明乙報造價為25153103.58元,初審造價為12884924.79元。海外裝飾公司主張報告是南山置業公司單方制作,起訴前未收到該報告,對該結果不認可。
海外裝飾公司主張涉案工程總造價為25153103.58元,并提交其單方制作的結算書4頁予以證實,南山置業公司主張結算書是海外裝飾公司單方制作,沒有南山置業公司簽字蓋章,不予認可。
因雙方對工程總造價有爭議,南山置業公司申請對此進行司法鑒定,海外裝飾公司亦表示同意。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山東正源和信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鑒定機構)對涉案工程的造價數額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機構于2017年10月14日作出魯正信咨字[2017]4020號工程價值鑒定報告,該報告第二項載明鑒定結果:煙臺南山皇冠假日酒店第二標段精裝修工程結算造價按合同約定調整后為12025552.07元。
南山置業公司對鑒定結果提出以下異議:1.不應計取社會保障費。合同約定,社會保障費由甲方同建筑企業勞保機構協商繳納后按規定返給施工單位。社會保障費是南山置業公司辦理施工許可證時必須到相關部門繳納的費用,施工單位應攜帶相關手續到建筑企業勞保機構領取。如在工程結算中又計取該項費用,會造成重復付費。2.地下一層墻地磚應以實際使用瓷磚的價格定價。定價資料指出廚房區域墻地磚使用諾貝爾品牌瓷磚,竣工圖紙中只標有瓷磚的規格。從現場實際情況看,廚房使用的不是諾貝爾瓷磚,其結算單價不能按諾貝爾瓷磚單價計取。3.墻、頂面膩子單價套用成品膩子單價15元/kg與實際施工不符,且成品膩子的單價應為1.5元/kg。定額中9-4-260至9-4-263項目中成品膩子為混合物,不是單純的膩子粉。施工現場為調制膩子,應套9-4-209、9-4-210項目。依據煙臺工程建設標準造價管理2011-4期第107頁“更正”和煙臺定額站解釋,成品膩子單價應為1.5元/公斤。4.工作聯系單不應作為結算依據。合同約定工作聯系單不作為結算依據。關于編號089的工作聯系單,膩子找平工序完成后,劃開墻面會有分層的痕跡,但現場看不到有此工序,竣工圖紙也沒有說明。又增加刮膩子2遍的做法不成立。編號13的工作聯系單。南山置業公司已將拆除的設備抵給海外裝飾公司作為看護人員工資,并當場將設備拉走,不認可此費用。由其他責任方承擔的聯系單,由于聯系單描述的是事件的事實,南山置業公司參與協調。南山置業公司回復后,海外裝飾公司再沒有提出異議,且同責任方如何處理相關事件也沒有證明資料,不認可計取此項費用。5.對燈量簽證復印件不認可。樓梯吸頂燈為總包施工,現場核實數量為17個。6.甲供材料短供的按照合同執行,不應計取材料費。7.負一層無隱蔽資料,暫按施工方提交的電子檔圖紙計算。8.空氣開關經現場核實未安裝。
針對南山置業公司提出的異議,鑒定機構答復如下:1.鑒定過程中,南山置業公司未能提供本工程的社保繳納證明。《山東省建設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及計算規則》總說明規定,規費中的社會保障費,編制竣工結算時,若建設單位已按規定交納社會保障費的,該費用僅作為計稅基礎,結算時不包括該費用;若建設單位未交納社會保障費的,結算時應包括該費用。故本工程結算應計取社會保障費。2.雙方當事人提供的地下一層墻地磚定價單相同,按此價格計價公平公正。3.墻、頂面膩子單價,定額9-4-209、9-4-210為滑石粉調制的膩子,9-4-260至9-4-263成品膩子更接近實際。南山置業公司提供的“更正”是針對2010年4季度和2011年3季度,煙臺定額站的解釋是針對2009年三季度施工的馬山寨海景豪庭住宅小區工程的定價,均不能作為本工程的定價依據。且定額9-4-260至9-4-263項3遍膩子的定額含量為0.347-0.357公斤/平米,嚴重低于實際用量,故鑒定機構嚴格按合同33.1(2)條款“除一次性包死材料、甲方供應或雙方定價的材料、設備外,其余材料執行煙臺工程建設《標準造價管理》2007年2季度參考價格”執行。鑒定機構套用的定額子項更公平公正,符合實際及合同約定。4.通過聯系單的內容及現場勘察,能夠認定海外裝飾公司施工了聯系單中的工程內容,計入造價公平合理。編號089的工作聯系單經南山置業公司批復,認可在土建施工不抹灰的情況下,用外墻防水膩子找平,超出正常裝飾做法,膩子厚度套用增加兩遍刮膩子定額項目,符合聯系單簽證的做法。此屬隱蔽項目,目前現場看不到。編號13的工作聯系單,南山置業公司沒有提供將拆除的設備抵給海外裝飾公司作為看護人員工資,并當場將設備拉走的證明資料。鑒定機構依據聯系單批復內容計入造價,公平合理。通過聯系單的內容及現場勘察,能夠認定海外裝飾公司施工了聯系單中的工程內容,計入造價公平合理。5.燈量簽證復印件已經雙方相互質證。6.合同未約定短供材料的計價方式,但海外裝飾公司實際供應了材料,且該材料應與甲供材料品質性能相似,故按甲方供料價格計取材料費用,計入工程造價中。7.負一層無隱蔽資料,按照負一層電子版圖紙計算工程量。8.依據雙方簽字認可的隱蔽工程驗收資料,應計取空氣開關的費用。工程時間較為久遠,現場可能變更。
海外裝飾公司針對鑒定結論提出以下異議:1.人工費在合同中已定價,應屬定價類別,不在下浮范圍。2.依據現場聯系單可以看出地面及墻面找平為海外裝飾公司施工,不同意扣款。3.石材六面防護為海外裝飾公司施工范圍,應予以計價。4.石材拋光、打臘為海外裝飾公司施工范圍,應予以計價。5.包房全部藝術木雕刻工藝品為209元/個,價格很低,不符合市場情況(面層帖銀箔),應依據市場價格計價。6.風口安裝其開風口孔未計算,應予以計價。全部安裝費僅7600元下浮后約6000元,扣考核38000元。此風險均超出可以承擔范圍,安裝此風口未考慮倉儲保管及管理風險,應依據實際情況計價。前述1-6項為共性問題,以下為個性問題:7.1-5#樓梯間中靠墻扶手部分其材料定價245元/m,且不包含安裝費用,審計文件僅為217.5元/m,應予以核價。8.1-5#樓梯間中不銹鋼樓梯材料定價360元/m,審計文件僅為412.13元/m,且彎頭為單獨計算按個,未進行核算,應予以核價。9.頂棚安裝檢查口,燈具開孔未進行計算,應予以核價。其他區域類同。10.樓梯間屬于無自然光,暗作業施工,應按暗室內作增加予以計價。11.樓梯臺階石材采用材料單價與定價單不符,價格應為140,應予以核價。12.1-5#樓梯間、地下室等位置消防門為海外裝飾公司施工范圍,應予以計價。13.1-5#樓梯間建筑物內裝修工程垂直運輸8500元、腳手架費4500元,均取費太低,嚴重低于實際需要不同意此定價,應予以核價。14.3樓門中M18門門套所用啡網紋材料價格采用400元/㎡。此為加工的門套線條,石材厚度為35mm,應予以核價。15.M18門巴西酸枝木飾面門套及實木線條沒有計算,定價門中不包含此費用,應按飾面單獨計算。類似其他門問題如同。16.在3樓門中M15門、M25門未計算門價,M15門為雙開定價單4733元/樘。17.在3樓包房2中對于銅線條的定價過低部分為異形,不同意此定價,應予以核價。18.在3樓所有包房中鐵藝屏風價格采用材料單價有誤,應予以核價。19.包房4中“計算稿-核對裝㎡飾計算(包間4)”第286行核對中關于巴西酸枝木飾面掛板工程量核對未修正及回復,請核對。20.地下負1層b-k軸以北漏算“600*600礦棉板”,面積102.69㎡,應予以計價。21.地下負1層b-k軸以北漏算“50輕鋼龍骨石膏板吊頂”,面積27.51㎡,應予以計價。22.地下負1層b-k軸以北漏算“600x600地磚”,面積995.22㎡,應予以計價。23.地下室墻面施工均使用防水膩子及防水乳膠漆,聯系單089均有說明,應予以核價。24.聯系單270中“裙樓上次增加門鎖、木門、門止”業主方同意計入報價,應予以計價。25.聯系單276中“酒店地下室后期增加”,增加3個鋼管柱,一個沙比利門,一個鋁塑板門,4個不銹鋼插銷,兩個不銹鋼地漏,而審計未計算3個鋼管柱,一個鋁塑板門,一個沙比利門,兩個不銹鋼地漏,應予以計價。26.鑒定報告中鑒定依據第三項定價單、第四項甲供材料對賬單是否經過法庭質證。為何作為鑒定依據予以采用。27.投標、中標報價系數是否在本案鑒定中有相關的招標及投標文件,適用該系數的依據是什么。28.本鑒定將規費也進行了投標系數,但是規費系不可競爭費用。29.合同中已經有了甲供材的附件,注明了甲供材的范圍,鑒定中關于甲供材具體項目的認定采取何方式。30.關于甲供材超供為何采用兩倍的方式扣除,甲供材的采購價是如何確定的。
針對海外裝飾公司提出的異議,鑒定機構答復如下:1.合同約定,預結算價款=[(稅前造價-甲方供應材料價款-雙方定價材料價款)*投標中標報價系數+雙方定價材料價款]*(1+3.44%)+一次性包死定價項目款+甲方與乙方簽署的應由甲方支付的費用,在此描述中不下浮內容不包含人工費。2.編號089的工作聯系單內容不能體現本工程墻面抹灰及地面找平系海外裝飾公司施工,考慮海外裝飾公司使用膩子找平了墻面,故原土建墻面增加刮膩子2遍(5456.58平米)。3.石材定價中沒有描述是否包括石材六面防護費用,圖紙對石材是否有防護沒有說明,海外裝飾公司未提供相關證據,肉眼無法辨識,雙方沒有提供其他證明材料,不應計入工程造價。4.地面石材結晶:圖紙對石材是否有拋光、打蠟沒有說明,海外裝飾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實施了該工序。5.藝術木雕刻工藝品面金箔花飾,是根據海外裝飾公司提供的“工程材料價格確認單”中的價格核算計價的。6.關于風口開孔費用。《山東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額》綜合解釋,第18頁第三節2項規定:各種吊頂頂棚龍骨按主墻間凈空面積計算,不扣除間壁墻、檢查口、附墻煙囪、柱、燈孔、垛和管道所占面積,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工料也不增加。合同第二十五條約定,甲方供應材料實供數量如超出定額用量在5%以內時按采供價從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如超出定額用量在5%以外時,則超出5%以外部分甲方按2倍的采購價格從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7.間靠墻是櫸木方扶手,非定價表中的安第斯酸枝木橢圓扶手,計價217.5元/m,符合市場價格。8.樓梯間是鋼結構櫸木扶手攔河,并沒有彎頭,計價412.13元/m,符合市場價格。9.安裝檢查口及燈具開孔費用已包含在造價中。10.《山東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額補充冊(二)》第47頁九.4項規定,地下暗室內作增加子目,系指完成沒有自然采光、沒有正常通風的地下暗室內作施工。樓梯間不在此范圍內。11.部分樓梯臺階采用材料單價與定價不符,應調整,增加造價17283.06元。12.合同約定防火門由海外裝飾公司黏貼面層板并安裝,但地下室的消防門沒有貼面層板。1-5#樓梯的門涉及2標段的已計價。13.垂直運輸機械費及腳手架費用按定額規定計取。14.3樓門中M18門門套啡網紋600元/㎡,增加造價20687.32元。15.門的定價單中未明確說明定價中是否含有門套的價格,但定價單中的單位是“樘”,若此定價僅為門扇的價格,那么單位應該是“扇”,并且在成品門加工行業的報價中通常都含有套口的價格。16.3樓M15、M25機房門是防火門,已計算面板及門扇安裝費。17.3樓包房2中銅線條以“紫銅異型加工定價表”中的定價為依據,價格準確合理。18.經復核3樓包房圖紙(包房1.2.3及走廊)顯示均為金屬格柵,非鐵藝屏風,異議中鐵藝屏風1.2定價應有圖紙大樣,海外裝飾公司也未能提供,故按金屬格柵價格進入造價。19.“14定額表不合并(在此基礎上合并)”表系海外裝飾公司張昆與鑒定機構核對的底稿,“計算稿-核對裝飾計算(包間4)”是張昆的底稿,經鑒定機構核實,包間4工程材料分析酸枝木掛板74.66平米,酸枝木面板49.96平米,計算準確無誤。20.地下層b-k軸北600*600礦棉板面積91.96平米,詳見計算書,定額9-3-78項目中含龍骨和礦棉板,張昆在定額表中提出的異議系定額理解錯誤。21.地下層b-k軸北50輕鋼龍骨吊頂27.5平米系B-M交A-B軸的一個房間吊頂,經現場勘察此房間沒有吊頂,并沒有曾經吊頂的痕跡,故未計價。22.地下層b-k軸北600*600地磚面積895.67平米,詳見工程量計算書,并已計入工程造價。23.地下室乳膠漆均已按防水乳膠漆計算。24.聯系單270增加門鎖、門止事宜均在雙方當事人辦理現場清點五金配件等手續前發生,故在清點簽證單中已包含此項目,不再單獨計算;木門在三層門的工程量中已計算。25.聯系單276增加的3個鋼管柱在竣工圖紙中有體現,故計算在地下層職工餐廳部分中。沙比利門在竣工圖紙中有體現,故計算在地下層成品門項目中。鋁塑板門包含在聯系單276造價中。不銹鋼地漏計算在安裝工程造價中。26.第三項定價單、第四項甲供材料對賬單是經過雙方相互質證的。27.關于投標、中標報價系數是合同約定的系數。28.合同有約定的結算價款的計算公式。29.合同是在施工前簽訂的,在施工過程中有海外裝飾公司蓋章的甲供材明細表。30.合同第二十五條約定,甲供材料超出定額用量在5%以外時,則超出5%以外部分按2倍的采購價從工程款中扣除。甲供材料的價格在對賬單上有明細,并有海外裝飾公司的印章。
鑒定報告出具以后,海外裝飾公司又提交工作聯系單等復印件材料一宗,請求進行補充鑒定。鑒定機構進行了補充鑒定并出具了補充鑒定報告,補充鑒定結果為37385.93元。補充鑒定報告在需要說明的問題部分指出:1.本次提交的資料中,部分聯系單已在魯正信工咨字[2017]4020號報告中計價;部分聯系單由于描述不詳盡并沒有后續的簽證資料無法進行造價的計取;2.鑒定機構就補充工作聯系單事項進行了現場勘查,經勘查能夠確認的工程量進行了補充鑒定;3.裝飾部分能夠補充計取造價的聯系單編號依次為142、218、269、271號,其中269號聯系單描述海外裝飾公司拆除三樓已安裝完畢的閉門器,并進行裝飾修補,但是拆除后的閉門器歸屬南山置業公司還是海外裝飾公司,或者是用在工程的其它部位沒有描述,故造價中未計52個閉門器的價格39713.88元;4.安裝部分能夠補充計取造價的聯系單編號依次為254、265、268、271、279、20080925、07-1-B4-09號及地下一層增加強電及弱電點位平面圖。其中20080925號聯系單,涉及金額5511元,聯系單上注明的負責人是榮順廚房設備公司,而非南山置業公司。南山置業公司在一審法院限定的期限內未對補充鑒定報告提出異議。海外裝飾公司對補充鑒定結論認定的37385.93元鑒定數額予以認可,但認為52個閉門器39713.88元及20080925號聯系單涉及金額5511元應當計入造價。
針對海外裝飾公司對補充鑒定結論提出的異議,鑒定機構堅持報告中的意見,并指出20080925號聯系單涉及的5511元已計入造價。南山置業公司認為海外裝飾公司未能提供52個閉門器應當計價的證據,不應計價。
對補充鑒定報告提出異議的同時,海外裝飾公司提出重新鑒定申請,理由為:1.涉案施工合同屬先定后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司法解釋等強制性規定,應為無效。2.鑒定所依據的材料未經法庭質證,不能直接作為鑒定依據。3.施工合同無效,則鑒定依據不足,鑒定結論不準確。
針對海外裝飾公司的重新鑒定申請。鑒定機構認為,鑒定依據的資料已經南山置業公司、海外裝飾公司確認,應當作為鑒定依據。南山置業公司認為施工合同合法有效,鑒定所依據的資料已經雙方確認,海外裝飾公司關于重新鑒定的申請不成立。
關于工程總造價,一審法院認為,南山置業公司、海外裝飾公司于2007年10月26日簽訂的《煙臺南山皇冠假日酒店第二標段精裝修裝飾工程承包合同》及《煙臺南山皇冠假日酒店第二標段精裝修裝飾工程承包合同-補充協議<1>》均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作為確定工程造價的依據。對于鑒定工程造價所依據的資料,鑒定機構已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確認,將之作為鑒定工程造價的依據正確。對于南山置業公司、海外裝飾公司對鑒定結論及補充鑒定結論提出的異議,鑒定機構已作出明確答復,理據充分。南山置業公司、海外裝飾公司所提異議,沒有充分證據支持,異議不能成立。一審法院對鑒定報告和補充鑒定報告予以采信,將之作為確定涉案工程造價的依據。依據鑒定報告及補充鑒定報告,一審法院認定涉案工程的造價為12062938元(12025552.07元+37385.93元)。
二、已付工程款數額。
關于南山置業公司已經支付海外裝飾公司工程款的數額,南山置業公司主張為18317726.35元,海外裝飾公司主張為18058012.10元。南山置業公司提交、海外裝飾公司認可的十一張付款憑證載明的付款金額合計為18058012.10元,一審法院對該部分雙方沒有爭議的款項予以認定。除此之外,南山置業公司還主張有8筆付款,其中4筆金額分別為100000元、34725元、19613.75元、1920.27元,南山置業公司提供了加蓋有海外裝飾公司財務專用章的付款憑證予以證實。海外裝飾公司雖對該四筆款項不予認可,但未能提供證據予以反駁,南山置業公司提供的付款憑證足以證實其付款主張,一審法院對該四筆付款予以認定。南山置業公司主張的另外4筆付款均為水、電費款項,數額分別為89195元、109160.23元、14000元、15750元,海外裝飾公司不予認可,并提交南山置業公司工作人員韓良利于2010年12月10日出具的證明一份支持己方的主張。證明內容為,茲證明由南山置業公司王軍開具的2009年6月26日109160.23元電費收據及89195元水費收據為海外裝飾公司對煙臺皇冠假日酒店第二標段精裝修工程、皇冠假日酒店雨棚精裝修工程以及寫字樓B座公共區域裝修工程所產生的水電費繳費后的收據。現海外裝飾公司并不拖欠我司關于煙臺皇冠假日酒店的第二標段精裝修工程、皇冠假日酒店雨棚精裝修以及寫字樓B座公共區域裝修工程的水電費。一審法院認為,南山置業公司工作人員韓良利出具的證明可以證實海外裝飾公司并不拖欠南山置業公司水、電費,一審法院對南山置業公司主張的4筆水、電費款項不予認定。綜上,一審法院認定南山置業公司已付海外裝飾公司工程款數額為18214271.12元(18058012.10元+100000元+34725元+19613.75元+1920.27元)。
一審法院認為,南山置業公司、海外裝飾公司于2007年10月26日簽訂的《煙臺南山皇冠假日酒店第二標段精裝修裝飾工程承包合同》及《煙臺南山皇冠假日酒店第二標段精裝修裝飾工程承包合同-補充協議<1>》均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約履行。
涉案工程已于2008年7月29日竣工,距今已超過9年,按照合同約定,全部工程款的付款期限均已屆至。依據鑒定報告及補充報告,涉案工程的總造價為12062938元,即南山置業公司應當支付海外裝飾公司工程款的總額為12062938元。南山置業公司實際已經支付海外裝飾公司工程款18214271.12元,超出應付工程款總額。南山置業公司請求返還超額支付的工程款5432801.56元,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海外裝飾公司請求南山置業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理由不成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一審法院判決:一、海外裝飾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南山置業公司工程款5432801.56元;二、駁回海外裝飾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0396元(48930元+61466元)由海外裝飾公司負擔。鑒定費167881.14元,由海外裝飾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南山置業公司提交:證據一、(2016)魯0613民初838號判決書、《工程計價依據解釋申請單》、(2018)魯民終1981號民事判決書。證明:(2016)魯0613民初838號判決書第13頁載明:2006年第四季度的成品膩子公布價為15元/kg,該公布價錯誤,應為1.5元/kg。(2018)魯民終1981號民事判決書也依據(2016)魯0613民初838號判決書內容,對成品膩子的價格進行了更正,更改為1.5元/kg。因此本案工程造價應調減7756.389*(15-1.5)元=104711.25元,其中7756.389是一審鑒定報告中膩子的使用數量。證據二、收款收據4張。證明:2009年3月27日海外裝飾公司向南山置業公司出具的89195元、109160.23元收據各一張。南山置業公司以代付水電費的形式向海外裝飾公司支付了89195元、109160.23元工程款,已付款數額應當增加198355.23元。按照雙方施工合同第15頁第48.1條,“本工程施工用水、電費也由甲方按有關規定負責代扣代繳”,2009年3月,雙方對水電費進行了一次結算,海外裝飾公司應承擔的水電費是89195元、109160.23元,該費用已經在施工過程中由南山置業公司代扣代繳,海外裝飾公司應當將該兩筆費用付給南山置業公司,按照合同及慣例,海外裝飾公司沒有通過現金或轉賬等方式支付,而是在南山置業公司應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沖抵,故向南山置業公司出具該兩張收據,表明收到兩筆款項,實際含義是認可以應付工程款沖抵水電費,同時,南山置業公司也向海外裝飾公司開具了收據,表明該水電費已經代扣代繳,海外裝飾公司無需另外交納水電費,也就出現了一審中“不拖欠水電費”的證明。證據三、煙臺南山皇冠假日酒店內部裝飾項目施工招投標文件。證明:2007年6月12日,南山置業公司制作了包含涉案工程在內的招投標文件,其載明投標截止時間:2007年8月26日上午8點30分,開標時間:2007年8月26日。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投標保證金金額是30萬元。證據四、煙臺南山皇冠假日酒店內部裝飾項目其他部分投標人參與投標的投標文件及授權委托書。證明:涉案工程南山置業公司進行了招投標,包含海外裝飾公司在內的其他招投標人一起參與了涉案工程的投標活動,南山置業公司保留了部分投標人的投標資料或報名參加投標的報名材料及授權委托書,在授權委托書中載明的時間均是2007年7月底至8月初。但海外裝飾公司的投標文件因時間久遠未能找到。證據五:《回復函》及南山皇冠假日酒店內部裝飾項目施工工程招標文件簽到表格兩張。證明:《回復函》上載明:2007年7月31日,海外裝飾公司通過傳真告知南山置業公司:貴方發于我方的招標邀請函已收到!我司愿意參加“煙臺南山皇冠假日酒店”裝飾裝修設計工程的招標。我司委托張岊,手機:138××××1661,電話:8261×××1,傳真:0531-82596362,電子郵箱:viv×××@yahoo.com.cn參加該工程的投標有關事宜。在南山皇冠假日酒店內部裝飾項目施工工程招標文件簽到表格上記錄了:2007年8月5日,海外裝飾公司名稱,領取人簽字是張岊,并留有聯系電話、傳真、郵箱、聯系地址等具體資料,能夠與《回復函》的內容相對應。另外還有其他24家參加投標的企業的相關信息。證據四中的9家企業也能在該兩張表格中找到。證據六:《酒店內部裝飾裝修投標單位簽到表》三頁。證明:2007年8月26日,開標時包含海外裝飾公司在內的20家參與投標的企業人員簽到表。在第三頁單位名稱是海外裝飾公司的企業名稱,聯系人是劉朋強,手機:133××××5688,在保證金一行劃有“√”,表示已經繳納30萬元保證金了。證據七、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系統專用憑證一張及南山置業公司開具的30萬元投標保證金的收款收據一張,及其他三家投標單位的銀行轉賬憑證三張及對應的收款收據三張證明內容:2007年8月21日,海外裝飾公司向南山置業公司匯入30萬元的投標保證金,2007年8月26日,南山置業公司向海外裝飾公司開具了30萬元的投標保證金收據,其他參加投標的單位也在相近的時間內向南山置業公司銀行賬戶匯入了30萬保證金。證據八:裝飾施工中標通知書。證明:2007年10月22日,南山置業公司及招標代理單位山東信一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告知海外裝飾公司:煙臺南山皇冠假日酒店內部裝飾工程已于2007年10月11日開標,貴單位為裝飾工程施工的中標單位,中標價為2690萬元(暫定),承諾的施工工期為140日歷天;工程質量按國家施工驗收規范與質量評定標準達到合格等級。工程承包范圍:第二標段。承包方式:包工包料。貴單位收到中標通知書后,請及時與上訴人簽訂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該中標通知書下發后,2007年10月26日,雙方簽訂了編號為JD-07053-GC的《煙臺南山皇冠假日酒店第二標段精裝修裝飾工程承包合同》。證據九:華夏銀行網絡銀行轉賬憑證一張。證明:因海外裝飾公司中標,南山置業公司在2007年11月13日退還給海外裝飾公司保證金175350元,剩余124650元為招標代理費用。
海外裝飾公司質證稱:南山置業公司提交的證據根據民訴法的規定依法不應當認定為新證據,依法不應予采納。相關的部分證據在一審中以及與本案的相關聯的案件中已提交,相關的證據效力以及生效判決所否定,依法不應當采納。具體質證意見:對證據一,該判決施工情況、施工范圍、施工時間、施工工藝、合同約定、結算方式等與本案均不相同,與本案無關聯性。關于工程計價解釋單,南山置業公司在(2018)魯民終159號案件中已經作為證據提交,在該案中鑒定機構已經對該解釋內容進行了實際的分析及解答,即認為該解釋與本案的結算沒有關聯性,本案適用的實際是在適用定額子目以及如何適用合同約定、現場施工的情況而進行取價以及最后造價結果的問題,且根據(2018)魯民終159號案以及本案一審查明的事實可以顯示該解釋單針對的是2010年第四季度、2011年第三季度、2009年第二季度,而本案應當執行的是合同約定的第33.1(2)的規定應該適用于2007年第二季度的參考價格,因為鑒定機構現在適用定額子目中三遍膩子的定額含量明顯低于深圳海外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實際施工的含量,考慮到定額含量低于實際用量不足的價格差異,結合合同中明確約定的關于材料的結算條款而進行了造價的出具。該解釋單僅是對于價格的認定,且價格認定的期間、標準均與本案沒有直接關系,對于南山置業公司提出的價格問題,一審法院以及(2018)魯民終159號案均進行了審查,并不僅是一個價格差額的問題,而是根據海外裝飾公司所述的上述原因在公平公正的基礎上,考慮到案件的事實而進行的認定。證據一對于本案沒有證據效力。對證據二、對于南山置業公司加蓋財務章的兩份收據與海外裝飾公司在一審中提交的證明已經明確記載水電費已經結清,雙方再無債務糾紛,且水電費的結清屬于施工過程中而進行的具體內容的付款,并不能認定是代扣代繳的工程款。根據該證據內容可以顯示,兩份水電費收據指的是三個項目即假日酒店第二標段、雨蓬裝修以及公共區域裝修共同的水電費并不僅是指本案的水電費,也無法認定本案的水電費是多少,都是一并處理完畢,根據一審提交的證明顯示的內容可以確定雙方關于水電費再無爭議。對證據三,系南山置業公司單方制作,且是復印件,真實性不予認可。對證據四,該證據顯示的單位名稱與本工程無關聯性。對證據五,系復印件不予認可。對證據六,劉朋強的簽字不知道來源,對其不認可。對證據七,真實性認可,庭后還需回去落實,然后回復法庭。憑證上雖然顯示是投標保證金,但是并不能體現是本案的工程。其它投標單位的匯款憑證與本案無關。對證據八,該件真實性無法確認,海外裝飾公司沒有送達及簽字記錄。對證據九,同證據七。庭后在提交的代理詞中稱,對證據七及證據九,經查詢未查到該轉賬的相關信息。
本院認為,對南山置業公司提交的證據一、證據二的真實性海外裝飾公司予以認可,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對證據七、證據九,海外裝飾公司庭審中認可其真實性,庭后也未提交反駁證據,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對證據八,海外裝飾公司雖稱未收到,但對其真實性未予否認,且該中標通知書載明的內容與涉案《煙臺南山皇冠假日酒店第二標段精裝修裝飾工程承包合同》內容一致,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對證據三、證據四、證據五、證據六,海外裝飾公司雖否認其真實性,但上述證據與證據七、證據八、證據九可以相互印證,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
本院二審審理查明,2007年6月12日,南山置業公司就涉案工程制作了招投標文件;2007年7月31日,海外裝飾公司給南山置業公司出具《回復函》,同意參加涉案工程的招標;2007年8月21日,海外裝飾公司向南山置業公司銀行賬戶匯入30萬元投標保證金;2007年8月26日,海外裝飾公司派員參加了涉案工程的招投標會;2007年10月22日,南山置業公司與招標代理單位山東信一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向海外裝飾公司出具《中標通知書》,載明:涉案工程已于2007年10月11日開標,海外裝飾公司為涉案工程的中標單位,中標價為2690萬元,收到中標通知書后,及時與南山置業公司簽訂建筑工程裝飾施工承包合同。2007年11月13日,南山置業公司通過銀行賬戶轉賬退還給海外裝飾公司保證金175350元,其中扣除124650元的招標代理費。
另,一審法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2014)煙民一初字第204-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海外裝飾公司銀行存款5432801元或查封相應價值的其他財產,并收取了財產保全費5000元。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一、涉案《工程承包合同》是否無效;二、一審判決依據涉案鑒定報告認定本案的工程造價是否正確;三、南山置業公司主張的兩筆水電費是否應予支持。
關于涉案《工程承包合同》是否無效的問題。本院認為,根據查證的事實,涉案工程進行了公開招投標程序,涉案《工程承包合同》也系在中標通知書之后訂立的,海外裝飾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工程承包合同》系先定后招。涉案《工程承包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一審判決對此認定正確,海外裝飾公司主張合同無效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一審法院依據涉案鑒定報告認定本案的工程造價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結論后,經雙方充分質證以及鑒定機構人員到庭接受質詢,鑒定人員結合相關法律規定、雙方簽訂的涉案合同及工程實際,予以合理答復和說明,南山置業公司及海外裝飾公司均無證據和理由足以推翻鑒定意見;南山置業公司及海外裝飾公司在上訴狀中對鑒定報告所提異議,均與一審審理期間所提異議一致,且亦未提交新證據。南山置業公司一審提交的《工程計價依據解釋申請單》系基于具體個案的項目進行的解釋;涉案工程的竣工日期是2008年7月29日,其主張的“更正”也是對2010年4季度和2011年3季度的更正,并不適用于涉案工程。涉案工程膩子的計價方式,鑒定機構是依據本案雙方在一審中提供的相應證據,客觀公正作出的鑒定結果。其他案件與本案均非同一法律事實,該判決書的認定不能作為本案事實的認定依據。故南山置業公司及海外裝飾公司的對鑒定報告所提異議均不能成立,一審法院依據涉案鑒定報告認定本案的工程造價并無不當。
關于南山置業公司主張的兩筆水電費是否應予支持的問題。本院認為,海外裝飾公司一審提交的南山置業公司工作人員韓良利出具的證明,與南山置業公司出具給海外裝飾公司收據可以相互印證,能夠證實海外裝飾公司并不拖欠南山置業公司涉案工程的水電費,一審判決對此認定并無不當。南山置業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支持其主張。
綜上所述,南山置業公司和海外裝飾公司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356元,由煙臺南山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負擔11356元,深圳海外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1000元。本案保全費5000元,由深圳海外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 亮
審判員 馬 紅
審判員 王愛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 石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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