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小〉凇《≈小〖墶∪恕∶瘛》ā≡?br/>民 事 判 決 書
(2005)滬二中民二(民)初字第1號
原告上海綠地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西江灣路500號。
法定代表人談德勤,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章麗麗,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周龍興,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江蘇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北京西路5號。
法定代表人孔新寧,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葉志林,上海市君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高,上海張高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綠地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地公司)與被告中國江蘇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以下簡稱中江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5年10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綠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章麗麗、周龍興,中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葉志林、張高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綠地公司訴稱,2001年7月27日,中江公司與上海中福地產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福公司)以及綠地公司簽訂《關于中福花園(一期)工程項目建設合作協議書》(以下簡稱三方協議書),協議書約定由中江公司總包施工中福公司投資建造的中福花苑(一期)項目,鋼結構制作和安裝則由綠地公司分包施工。2002年9月9日,綠地公司與中江公司簽訂了《中福花苑(一期)住宅鋼結構工程分包合同》(以下簡稱分包合同),明確了總、分包之間的權利義務。2002年9月15日綠地公司分包工程通過竣工驗收。根據三方協議書約定,中福公司委托審價后,確認了綠地公司施工的鋼結構造價為16,697,718元,扣除中江公司已經支付的工程款9,500,000元,扣除合同約定的各項費用1,093,581元,中江公司尚欠工程款6,104,137元。因催討未果,故訴請法院,請求判令中江公司支付工程款6,104,13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暫計至起訴之日為106.11萬元,請求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至實際付款日止)。
被告中江公司辯稱,綠地公司、建設單位中福公司和審價單位華夏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夏公司)三方在審價過程中排斥總包單位中江公司,該審價結論中所確認的鋼結構分包工程結算價款,對中江公司無拘束力。應當根據中江公司與綠地公司之間履行的鋼結構工程分包合同,中江公司、綠地公司及中福公司三方合作協議書、總承包合同等相關文件,對綠地公司的工程結算書重新進行審價,在審價報告審定后三個月內結算工程款。綠地公司以中福公司與中江公司之間的關于鋼結構工程的審價報告,直接計算與中江公司之間的結算價是錯誤的,其中應按合同扣除中江公司的甲供材料款、材耗、配合費等。因此,對中江公司與綠地公司之間的分包工程結算價,必須另行審價。
經審理查明,寶鋼集團上海冶金建設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企業名稱變更為上海寶鋼建設有限公司,2004年8月又變更為綠地公司。
2001年7月27日,中福公司、中江公司、綠地公司簽訂三方協議書,協議書約定由中江公司總包施工中福公司投資建造的中福花苑(一期)項目,鋼結構制作和安裝則由綠地公司分包施工。協議書約定了鋼結構制作與吊裝的主要內容、價格、費用結算、付款方式、工期、違約責任等。
2002年9月9日,綠地公司與中江公司簽訂分包合同,分包內容為住宅鋼結構的制作與吊裝工程,單價3,309元/噸,扣除交中江公司的總包管理費及稅金7.5%,綠地公司的鋼結構制作與吊作單價為3,060元/噸,暫估工程總價為13,770,000元。鋼結構重暫定4500噸,最終按施工圖實際重量結算。同時約定綠地公司需支付電費100,000元、吊裝腳手架50,000元、塔吊費按180元/噸收取。工程通過業主和質監站竣工驗收,經中江公司認可后28天內綠地公司向中江公司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工程竣工結算,中江公司有義務督促業主根據總包合同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審計結束,工程竣工后六個月支付至總結算價的97%,工程保修金3%在按政府規定的保修期滿后支付(不計息)。
分包合同還約定竣工結算條款若與總包合同有沖突,則以總包合同為最終解釋依據。
綠地公司按圖施工后,于2002年10月通過竣工驗收。根據三方協議書以及分包合同,有關工程價款需經中福公司委托審計確定,中江公司收到綠地公司提交的工程結算書后,轉交中福公司審計。中福公司委托華夏公司對包括綠地公司施工的鋼結構在內的中?;ㄔ?一期)工程進行審計。2004年12月30日中江公司在中?;ㄔ?一期)樁基及鋼結構工程審價審定單上蓋章確認。
另查明,2002年5月15日,中福公司與中江公司簽訂建設施工合同補充條款約定,應付工程款累計達到總工程量的70%時,發包人停止付款,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14天內支付至總工程量的85%;工程竣工結算需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審價結束,審價結果出來后三個月內支付至總結算價的97%;留3%作為工程保修金,在按政府規定的保修期滿后支付(不計息)。
中江公司已向綠地公司支付工程款11,500,000元。
綠地公司認為施工的鋼結構造價為16,697,718元,中江公司對此不予認可,并申請對系爭工程進行審價。本院遂委托上海公信中南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系爭工程進行審價,雙方當事人對以下事實存在異議:
1、高強螺栓和栓釘是否應計算制作、安裝及材料費
綠地公司主張:分包合同約定,'鋼結構重量最終按施工圖實際重量結算”,根據上海市93綜合預算定額的鋼結構重量計算規則,鋼結構制作與吊裝費=合同約定的單價×按圖紙計算的實際重量,現雙方對單價無異議,爭議的是工程量,中福公司與中江公司審價計算的工程量為按圖紙計算得出的鋼結構總量,此外根據分包合同約定,鋼結構工程材料應由中江公司供應,但中江公司未供應工程所需要的螺栓,造成部分材料由綠地公司自行采購。且中福公司同中江公司結算中,已將此項費用全部計算給中江公司,中江公司應同樣結算給綠地公司。
中江公司主張:分包合同約定,鋼結構制作、吊裝工作內容中已包含高強螺栓和栓釘打釘,即綠地公司承包單價3060/噸已包含了所有費用,所以高強螺栓和栓釘不應另行計算任何費用。由于在審價過程中,作為總包方的中江公司未被告知參與綠地公司與建設單位中福公司及審價單位華夏公司對高強螺栓和栓釘審價的會議,也未在會議紀要上簽字,故不認可將該項高強螺栓及栓釘制作費、安裝費計價另列。
審價單位意見:在一般鋼結構工程承包結算中,高強螺栓、栓釘通常計算重量計入鋼結構總重量內,或單獨按只數計算價格,本工程原審價單位也是按常規計算此項費用的。根據審價報告高強螺栓重量差額為627,375.51元,其中制作、安裝費為317,325.06元,材料費為310,050.45元;根據審價報告栓釘打釘費差額為30,440.25元。合計差異金額:657,815.76元。
本院意見:三方協議和分包合同中均約定鋼結構按施工圖實際重量結算,而鋼結構工程中需使用高強螺栓和栓釘固定,故高強螺栓和栓釘的重量應計入鋼結構總重量,按分包合同中約定單價計算工程價款。
2、簽證漏計鋼材重量
該費用為中福公司委托審價中遺漏的工程量,分包結算應計算相應費用,此費用為7,371.54元。
經質證中江公司與綠地公司對此筆費用均無異議。
3、鋼材損耗
綠地公司主張:雙方合同約定,鋼材損耗按7%計算,因此上海平鋼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鋼工貿)向綠地公司提供的鋼材數量為在審價結算凈含量的基礎上加7%的損耗,即5464.806噸。由于中江公司供料同實際用量存在差異,中江公司應支付由綠地公司墊料的費用361,577。76元。
中江公司主張:鋼材是根據施工需要供應給綠地公司,綠地公司按合同約定應為清包工,不可自己擅自墊料加工。如果綠地公司要計算多余的鋼材損耗,則應歸還加工剩余的邊角余料,或折價扣減。
審價單位意見:根據分包協議,工程鋼材應由中江公司供應給綠地公司,綠地公司來料加工,為專業分包,實際材料加工過程中是否墊料,綠地公司暫無依據證明。中江公司提出的要求綠地公司歸還鋼材的邊角余料或折價扣減,由于雙方合同并未明確加工所剩的喧角余料的歸屬,且無法計算該邊角余料數量實際為多少。對于鋼材損耗的費用,建議雙方協商解決。
本院意見:雙方協議約定鋼材損耗為7%,同時也約定鋼材應由中江公司供應,綠地公司在來料加工中未提供有墊料的依據,故綠地公司要求中江公司支付7%鋼材損耗費用沒有依據,不予支持。
4、鋼材變更損失
綠地公司主張:工程施工過程中,將原設計采用的平板鋼制作變更成H型鋼是經中福公司同意的,有設計院的變更單,綠地公司按變更單施工。同時,綠地公司同平鋼工貿已達成鋼材變更退款協議,中江公司應在與平鋼工貿結算中扣除此費用。
中江公司主張:根據分包合同約定,綠地公司應采用中江公司提供的Q345B鋼板平板加工制作,而由于綠地公司提出變更,將平板改為H型鋼,不但使材料價格增長導致中江公司經濟損失(根據中江公司與平鋼工貿簽訂的結算協議,此變更增加貨款1,374,607。11元),還使綠地公司節約了相應的制作、加工費用,故應當在工程款中抵扣該筆費用。
審價單位意見:經查閱有關技術核定單,本工程施工中確系經中福公司同意,由中福公司委托的設計單位發出設計變更確定將平板鋼板變更為H型鋼,并且變更單同時指出:由于材料代用產生的量差、價差等一切費用均由施工單位承擔,綠地公司對技術核定單蓋章確認。同時根據綠地公司與平鋼工貿簽訂的鋼材加工確認單,承諾由綠地公司支付平鋼工貿H型鋼與鋼板的差價合計1,025,301元,其中H型鋼按3520元/噸結算。而根據中江公司提供的其與平鋼工貿簽訂的結算,中江公司支付給平鋼工貿的H型鋼材料價款按3710/噸結算。由于雙方當事人與平鋼工貿簽訂的協議中相同內容存在不同價格,有效性由法院裁定。
本院意見:分包合同已約定鋼材由中江公司提供,故中江公司認為將平板改為H型鋼后,亦應由其提供,符合雙方約定。變更單上明確增加的材料費由綠地公司承擔。綠地公司未經中江公司認可就鋼材差價補償直接與平鋼工貿進行協商變更,本院不予采納。本院確認因此而增加的費用計1,374,607.11元,應由綠地公司承擔。關于綠地公司與平鋼工貿所達成的協議,其可另行解決。
5、運輸費用
綠地公司主張:根據其與平鋼工貿簽訂的運輸價格確認單,綠地公司已向供貨的平鋼工貿支付了運輸費用,單價為12元/噸,中江公司不應再向綠地公司要求支付運輸費。
中江公司主張:根據分包合同,鋼材運輸過程中所發生的運輸費用已包含在制作安裝費用中。由綠地公司承擔。中江公司在支付給平鋼工貿的鋼材包含了從材料供應地到綠地公司加工地的費用,應從綠地公司費用中平攤按40元/噸計扣除204,291.84元。
審價單位意見:根據分包合同,鋼材運輸費已包含在制作、安裝費中,應由綠地公司承擔。如果綠地公司與平鋼工貿簽訂的運輸價格確認單真實、有效的話,中江公司只能向平鋼工貿按協議價格要求退還運輸費;如果無效的話,運費希望雙方協商解決。雙方如果不能協商解決的,建議按全段路程相應的里程數計算該段運輸費。
本院意見:根據三方協議和分包合同,鋼材運輸過程中所發生的運輸費用已包含在制作安裝費用中,由綠地公司承擔。對于運輸費用的實際支付亦由綠地公司負擔。而中江公司與平鋼工貿之間是否結算運輸費用與綠地公司無關,故對中江公司的主張不予采納。
6、開辦費用
分包合同規定“綠地公司要酌情收取開辦費5萬元”。
經質證中江公司與綠地公司對此筆費用的收取均無異議。
綜上,本院確認工程造價為13,867,950.89元。
審理中,中江公司提供了綠地公司出具的38萬元工程款發票一張,證明其已支付過38萬元工程款。綠地公司認為38萬元工程款發票確是綠地公司向中江公司催款時所出具,但中江公司并未向綠地公司支付該款項。中江公司認為該38萬元支付給了綠地公司指定的收款單位平鋼工貿,但中江公司沒有提供實際支付該筆工程款的依據或銀行轉帳憑據。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及提供的相關證據佐證。
本院認為,中福公司、中江公司、綠地公司簽訂的三方協議書及中江公司、綠地公司簽訂的分包協議,均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系爭工程造價經審價后,結合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予以確定。對于38萬元工程款發票一節,綠地公司否認收到該款項,中江公司沒有提供實際支付該筆工程款的依據或銀行轉帳憑據,故無法證實綠地公司已收到該筆工程款。同時還需扣除分包合同中約定的電費、腳手架費、塔吊費等相關費用后,中江公司尚欠綠地公司的工程款為2,367,950.89元。雙方合同中還約定留3%作為工程保修金,在按政府規定的保修期滿后支付。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綠地公司認為系爭工程竣工至今已滿二年,應當全額支付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綠地公司主張逾期付款的違約金起算時間,分包合同已約定竣工結算若與總包合同有沖突,則以中江公司的總包合同為最終解釋依據。由于中江公司與中福公司就工程竣工時間存在爭議,該案仍在處理中,因此無法在本案中核定工程竣工日并據此計付工程款起算日。從公平合理原則出發酌定從中江公司簽字確認審價報告之日作為利息起算日。合同中沒有對逾期付款利率作約定的,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中國江蘇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上海綠地建設有限公司工程款2,367,950.89元。
二、中國江蘇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上海綠地建設有限公司上述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以2,367,950.89元為本金,自2004年12月3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5,836元,訴訟保全費人民幣36,346元,共計82,182元,由上海綠地建設有限公司負擔24,654.6元,由中國江蘇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負擔57,527。4元。審價費人民幣160,000元,由上海綠地建設有限公司和中國江蘇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各半負擔80,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汪 毅
代理審判員 沈 珺
代理審判員 鄭 華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鄔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