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胡忠強,男,生于1970年3月10日,漢族。
原告(反訴被告):王玉強,男,生于1961年12月16日,漢族。
原告(反訴被告):劉偉金,男,生于1967年9月25日,漢族。
原告(反訴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永生,陜西駝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反訴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世偉,陜西駝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劉錦榮,男,1961年出生,漢族。
被告(反訴原告):田勇,男,生于1975年12月28日,漢族。
委托代理人:陳建軍,甘肅天秦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反訴被告)胡忠強、王玉強、劉偉金與被告(反訴原告)劉錦榮、田勇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胡忠強、王玉強、劉偉金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永生、唐世偉、被告田勇及其委托代理人陳建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反訴被告)胡忠強、王玉強、劉偉金訴稱:2009年2月9日,我們三人(胡忠強、王玉強、劉偉金)組成施工作業隊,以王玉強的名義,和劉錦榮簽訂了天定高速公路TD3合同段砌路腳基片石工程施工作業協議書,我方于2009年6月17日按照協議約定完成了該工程并通過了驗收。田勇于2009年10月28日對此工程進行了結算,出具了工程結算清單,被告應給我們支付1422909元,目前只給我們結算了1227180元,下剩195729元被告以資金困難為由拒絕支付,經我們催要多次未果,為了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特起訴到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195729元,并承擔相應利息13701元(2009年6月17日起至起訴之日止,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反訴原告)劉錦榮、田勇針對本訴部分辯稱:我方未付清工程款的原因一是工程未經驗收,二是工程質量存在問題。
被告(反訴原告)劉錦榮、田勇反訴訴稱:2009年2月9日,劉錦榮與王玉強簽訂了天定高速公路TD3合同段砌路腳基片石工程施工作業協議書,協議約定由承包方負責依據施工圖和規范完成漿砌片石導流堤、路基擋土墻、護坡、排水溝工程任務,確保分項工程達到合格。對施工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承包方應按監理工程師和項目部的要求進行返工或采取補救措施。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施工完成后,該項目部于2009年8月20日對分包的工程量進行收方,我方依據項目部的收方情況對原告(反訴被告)施工的工程量進行了結算。2010年2月,項目部通知該工程返工,我方通知了對方,對方不但不返工,反而起訴索要工程款。我方反訴要求對方對所承包工程返工,或者承擔返工費用268905元。
原告(反訴被告)胡忠強、王玉強、劉偉金針對反訴辯稱:1.原、被告簽訂的合同性質為勞務承包合同,并非建設工程分包合同;2.現有證據并不能證明原告工程質量不合格;3.原告的工程是在被告和項目部的層層管理和指導下完成的,且工程完成后進行了結算。綜上,被告的反訴請求和事實理由不能成立。
經審理查明:被告(反訴原告)劉錦榮與田勇為表兄弟,二人系合伙關系,2009年二人分包了天定高速公路路基部分北面的擋土墻和南面的導流堤工程。同年2月9日,原告(反訴被告)胡忠強、王玉強、劉偉金三人合伙組成施工作業隊,以王玉強的名義與被告(反訴原告)劉錦榮簽訂了天定高速公路TD3合同段砌路腳基片石工程施工作業協議書,分包了南面的導流堤工程。雙方均沒有從事該工程相應的資質。協議約定由承包方負責依據施工圖和規范完成漿砌片石導流堤、路基擋土墻、護坡、排水溝工程任務,確保分項工程達到合格。對施工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承包方應按監理工程師和項目部的要求進行返工或采取補救措施。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在竣工驗收之前,必須要扣除20%作為保證金。如果竣工驗收合格后兩個月內,再支付這20%。被告(反訴原告)應給原告(反訴被告)支付工程款1422909元,在施工過程中分次已支付了1227180元。2009年8月20日,該項目部對被告(反訴原告)劉錦榮、田勇分包的工程量進行了收方。2009年10月28日,被告(反訴原告)田勇依據項目部的收方情況對原告(反訴被告)胡忠強、王玉強、劉偉金所承包工程進行了結算,出具了工程量結算清單。該清單載明被告(反訴原告)劉錦榮、田勇共下欠原告(反訴被告)胡忠強、王玉強、劉偉金267479元工程款。后被告(反訴原告)劉錦榮又支付了80000元,加上未計算在內的50方三檔未成型導流堤金額為8250元,現下剩195729元工程款未付。2010年2月,該項目部通知要求被告(反訴原告)原告(反訴被告)施工的工程進行返工,被告(反訴原告)通知了原告(反訴被告)要求其返工,原告(反訴被告)未進行返工,起訴到法院索要工程款。庭審中被告(反訴原告)以原告(反訴被告)所承包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為由提出反訴,并要求對工程質量進行鑒定。經天水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管理處鑒定,結論為天定高速公路TD3合同段改移溝道(導流堤、護坡)工程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及施工驗收規范要求。建議對TD3合同段改移溝道(導流堤、護坡)有質量問題處進行處理。因此由被告(反訴原告)方支付鑒定費5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原、被告提供并經當庭質證、認證,本院依法確認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原告(反訴被告)提供的證據:
1.工程施工作業協議書。證實了雙方2009年2月9日簽訂分包施工協議的事實;
2.2009年10月28日工程量結算單。證實了雙方已經對工程量進行了結算、被告(反訴原告)劉錦榮、田勇給原告(反訴被告)胡忠強、王玉強、劉偉金應付工程價款195729元的事實。
被告(反訴原告)提供的證據:
第一組:證明原告(反訴被告)施工的工程存在質量問題。
1.公路項目部工作通知單和返工指令。證實了2009年8月7日、8日原告(反訴被告)在施工過程中存在質量問題的事實;
2.2010年2月20日天定三標項目部返工通知。證實了項目部認為承包路段存在質量問題,發出通知要求返工的事實;
3.照片四張。證實了原告(反訴被告)方承建路段存在質量問題,部分已經坍塌的事實。
第二組:證明原告(反訴被告)施工的工程未驗收的事實。
項目部證明1份,證實了原告(反訴被告)承建工程未經驗收的事實。
第三組:證明合同性質。
1.工資發放清單。
2.防護隊借款流水賬。
證實了農民工工資已經發完完畢,本案是合同性質是建設工程分包合同并非是勞務合同的事實。
第四組:證明結算的為工程量并非合格工程的事實。
路基防護導流堤收方表,證實了收方數量僅為已完工程量,并非作為合格工程量計算,合格工程量視為待定的事實。
本院委托天水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管理處作出的天市建安質函(2011)4號《鑒定報告》1份,結論為天定高速公路TD3合同段改移溝道(導流堤、護坡)工程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及施工驗收規范要求。建議對TD3合同段改移溝道(導流堤、護坡)有質量問題處進行處理。
鑒定費發票,證實了被告(反訴原告)方支付了鑒定費5000元的事實。
本院認為:原告(反訴被告)胡忠強、王玉強、劉偉金與被告(反訴原告)劉錦榮、田勇雙方均沒有國家頒布的從事建筑工程相應的資質,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雙方簽訂的工程施工作業協議書屬無效協議。該協議雖無效,但分包工程經承包人修復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協議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原告(反訴被告)胡忠強、王玉強、劉偉金給被告(反訴原告)劉錦榮、田勇所完成工程量確定,應付工程價款為195729元事實成立。但該工程經鑒定存在質量問題,原告(反訴被告)胡忠強、王玉強、劉偉金應就不合格工程進行修復,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由被告(反訴原告)劉錦榮、田勇支付剩余工程款。因原告(反訴被告)胡忠強、王玉強、劉偉金所干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故對原告(反訴被告)胡忠強、王玉強、劉偉金要求支付遲延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訴送情求不予支持。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反訴被告)胡忠強、王玉強、劉偉金對所承包被告(反訴原告)劉錦榮、田勇的天定高速公路TD3合同段改移溝道(導流堤)進行修復,經竣工驗收合格時由被告(反訴原告)劉錦榮、田勇給原告(反訴被告)胡忠強、王玉強、劉偉金支付工程價款195729元;
二、駁回原告(反訴被告)胡忠強、王玉強、劉偉金要求被告(反訴原告)劉錦榮、田勇支付遲延履行利息的訴送情求;
三、由原告(反訴被告)胡忠強、王玉強、劉偉金負擔5000元鑒定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40元,反訴費2667元,共計4907元,由原告
(反訴被告)胡忠強、王玉強、劉偉金負擔2667元,被告(反訴原告)劉錦榮、田勇負擔224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趙青霞
審 判 員 張建國
審 判 員 雷亞紅
二O一一年十月八日
書 記 員 石婭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