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口現代市政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常青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劉省力 ,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胡懷民,該公司項目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四元,周口市開發區“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住所地:周口市太昊路中段新政府綜合樓二樓。
法定代表人林鴻嘉,主任。
原告周口現代市政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周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周口現代市政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懷民、王四元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口現代市政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訴稱,2005年11月22 日,周口現代市政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雙方就周口市川東工業區中原路市政工程經友好協商達成協議,由周口現代市政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包工包料承擔該工程的施工,周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根據工程進度支付進度款且在工程全部完工后按實際工程量和有權部門發布的材料價格進行價格調整、決算后將工程款支付完畢。周口現代市政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依約定完成了該項工程,通過了工程驗收和基建施工審計。但時至今日,周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仍拖欠該工程款不還,同時,在2006年12月26日周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收取周口現代市政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購地款60萬元至今未還,為維護周口現代市政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合法權益,請求:1、依法判令周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支付應付工程款8510916.96元及相應利息;2、依法判令周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支付違約金;3、本案訴訟費用由周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承擔。
被告周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未提交答辯意見。
原告周口現代市政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有: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證明雙方存在建設工程施工承包關系;2、補充協議一份,證明周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100畝土地作價支付周口現代市政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承諾書一份,證明周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承諾在2006年年底為周口現代市政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辦理完畢一切土地征用手續;4、竣工驗收單一份,證明周口現代市政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包施工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5、審計報告一份,證明工程價款為8510916.96元。
經審理查明,2005年11月22 日,經協商一致,周口現代市政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就周口市川東工業區中原路市政工程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由周口現代市政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該工程的施工,承包范圍為:路基、路面、管網、綠化、路燈;工期180天,合同價款采用可調價格合同方式確定,按實際工程量和有權部門發布的材料價格進行價格調整,決算后由審計部門審定;道路工程質量保修期為三年,工程質量保修金為25萬元。2005年12月26日,雙方就付款問題簽訂補充協議一份,約定:工程造價以實際結算后審計部門審計結果為準,開工日期為2005年12月26日,付款方式為用地置換,即以相應的土地進行支付工程款項,地價在摘牌價基礎上優惠10%,土地數量為100畝左右,周口現代市政路橋工程有限公司開工同時,周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積極主動辦理土地使用證,且在45天內將土地使用證辦理到周口現代市政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公司名下……。2006年9月25日,周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向周口現代市政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承諾書一份, 保證在2006年年底以前辦理完一切土地征用手續,否則,承擔相應經濟責任。2006年10月,工程竣工。2007年4月9日,經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共同驗收,工程驗收合格,交付建設單位使用。2008年7月3日,周口市審計局對周口現代市政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建設項目進行了決算審計,審定結果為8510916.96元。另查明,2008年1月29日,周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支付工程款10萬元,2008年5月5日支付工程款5萬元。
本院認為,2005年11月22 日,周口現代市政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經協商一致,就周口市川東工業區中原路市政工程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 依法受法律保護。2005年12月26日,雙方就付款問題簽訂補充協議一份,約定周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用土地置換的方式支付工程款,該協議約定內容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2006年10月,工程竣工,2007年4月9日,工程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周口現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完成了合同約定工程項目,周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按照補充協議約定的時間及承諾書承諾的時間將置換的土地辦到周口現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公司名下,但周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卻完全未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屬嚴重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在周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無法將用于支付工程款的土地轉讓給周口現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情況下,周口現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周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支付工程款的請求合理合法,應予支持。2006年9月25日,周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向周口現代市政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承諾書一份, 保證在2006年年底以前辦理完一切土地征用手續,否則,承擔相應經濟責任。根據這份承諾,2006年底應為周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承諾的支付工程款最后期限,逾期周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承擔違約責任,即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關于違約金問題,雙方在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中均未約定, 因此周口現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周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由于施工合同中約定了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工程質量保修金25萬元,該款應在支付工程款中扣除。按照審計部門審定結果,扣除質量保修金25萬元和已支付工程款15萬元,下余工程款8110916.96元,周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清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周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周口現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110916.96元及利息(從2007年1月1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至還清之日止)。
二、駁回周口現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1376元,周口現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負擔5000元,周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擔6637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 水 安
審 判 員 張 群 陽
代理審判員 曹 春 萍
二○○九年七月十日
書 記 員 張 子 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