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守軍,男,1951年12月26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劉印卿,河南星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天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區白紙坊西街22號。
法定代表人李運丁,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唐琪雄,該公司職工。
委托代理人張留卿,河南星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重慶市天字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涪陵橋南稻香路40號。
法定代表人蔣德才,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洪彥鋒,該公司職工。
被告葉縣人民政府。住所地:葉縣城關鎮。
法定代表人閆廷瑞,該縣縣長。
委托代理人王月民,該縣政府法制辦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張清本,該縣建設局工作人員。
原告王守軍與被告北京天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天橋公司)、重慶市天字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天字公司)、葉縣人民政府(下稱葉縣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守軍及其委托代理人劉印卿,被告天橋公司委托代理人唐琪雄、張留卿,天字公司委托代理人洪彥鋒,葉縣政府委托代理人張清本、王月民,鑒定人河南思泰工程造價咨詢公司常延民、張延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守軍訴稱:2007年7月,被告葉縣政府作為建設方投資治理“葉縣西城河”,被告天橋公司作為總承包人承包了建設施工任務,并委托其下設分公司平頂山分公司負責組織施工。天橋公司將工程轉包給天字公司,天字公司又轉包給原告,工程北起明代一條街,南至健康路橋,共計1540米長。
原告于2007年11月開始組織機械設備和人工進入工地,從健康橋往北施工,工程干到西李莊橋附近時,因原告墊資嚴重和被告不支付工程進度款,原告被迫停工。經與天字公司協商,天橋公司于2008年3月26日直接將天字公司轉包給原告的A標段自起點(明代一條街)至西李莊橋計560米工程對準原告簽訂了發包合同,讓原告直接對準天橋公司辦理結算手續。
事實上,不論是天橋公司還是天字公司,他們承包工程后,只是成立了項目部,既沒實際施工,又沒投入資金,實際施工任務都是原告完成的,資金是葉縣政府撥付的。自2007年11月至2008年5月,原告陸續從健康路橋往北施工,主要是挖運淤泥、土方、垃圾、修建臨時道路、拆除建筑物基礎等。在2008年2月29日、6月6日、6月19日,三被告對原告陸續完成的工程量進行了審定,葉縣政府最終確定的結算造價分別為:851047.20元,580483.52元,908513.77元。
2008年5月,葉縣政府解除了與天橋公司之間的合同,原告為此也退出施工。2008年11月,被告對原告所干下余工程完善了簽證手續,確定了原告所干工程的工程量,經核算該批工程造價為4031495.01元。自2007年11月至2008年5月,原告所干工程總造價為6371539.50元,其中天字公司轉包給原告的工程總計價為1431530.72元,天橋公司轉包給原告的工程總計價為4940008.78元。在該段工程中,葉縣政府陸續支付150萬元,剩余4871539.5元未付。原告從天字公司手中得工程款23萬元,從天橋公司得款76萬元,目前原告仍有4871539.5元工程款沒有得到。
另外,原告承包被告天字公司轉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因為幾被告的原因,造成原告窩工33天(2008年2月17日至2008年3月21日),窩工損失302049元,三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加上欠原告的下余工程款,三被告應向原告支付款總額為5173588.50元。
天橋公司作為總承包人,葉縣政府作為“葉縣西城河治理工程”的投資建設者和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情況下,有責任向工程的實際施工者“原告”支付工程款,也有義務向被告賠償窩工損失,故請求法院判令:
1、天橋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180008.78元;
2、天字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01530.72元,賠償窩工損失302049元。
3、葉縣政府在欠付被告天橋公司的“西城河治理A段工程(北起葉縣明代一條街,南止健康路橋)”工程款范圍內對原告承擔直接付款責任(限額5173588.5元)。
被告天橋公司辯稱:天橋公司在2009年元月22日支付原告30萬元,共支付原告106萬元;原告所主張工程造價是原告單方面提出,我們有異議。
被告天字公司辯稱:王守軍并非在2007年11月與我公司簽訂合同。天字公司一直在履行合同義務。原告對我公司的訴請不成立。王守軍的實際施工量僅有30多萬元,并非1201530.72元。
被告葉縣政府辯稱:葉縣建設局作為建設方(發包方)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原告與葉縣政府沒有法律關系。其無訴訟主體資格,錯列葉縣人民政府為被告;在葉縣建設局已審定的234萬元工程款中,已支付了234萬元,遠超出合同約定;葉縣建設局已與天橋公司解除合同關系,且與其存在一定的爭議,在爭議沒有解決的情況下,葉縣建設局有拒絕支付余款的權利。
經審理查明:2007年12月21日,葉縣政府作為建設方投資治理葉縣西護城河,其以葉縣建設局名義同天橋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北起明代一條街北段,東至東環路向東200米,全長5034.64米。工程內容:河道整治及清淤、護岸、截污管道工程、道路及橋梁工程、綠化景觀及亮化工程。合同價款暫定8500萬元。同時還約定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工程轉包、分包。天橋公司承包該工程后,將工程北起明代一條街南止健康路橋共計1540m的工程轉包給天字公司,天字公司于2007年12月22日和王守軍簽訂《協議書》將該段土方工程以17.5元/ m3價格轉包給王守軍(其中包括淤泥的清運、雜草的清理、土方的挖填、壓實及整形)。
王守軍于2007年11月份開始組織機械設備和人工進入工地,從健康路橋往北施工,施工到西李莊橋附近時,因為原告墊資嚴重和被告不支付工程進度款,原告被迫停工33天。后北京天橋公司于2008年3月26日與王守軍簽訂了《工程內部承包合同》,直接將天字公司轉包給原告的A標段自明代一條街至西李莊橋計560m長的工程對準原告直接簽訂了發包合同,合同約定王守軍按合同規定總造價的30%向天橋公司交納管理費(含稅金、工程所需試驗檢驗費),其余70%工程款全部作為王守軍的承包費用。原告依據該合同繼續施工,至2008年5月葉縣政府解除其與天橋公司之間的建設施工合同,原告被迫退出施工。
2008年2月29日,6月6日,6月19日,葉縣財政投資項目預算審核組分三次對王守軍陸續完成的工程量進行了審定,最終確定的結算價分別為851047.20元,580483.52元,908513.77元。2008年11月,被告對原告所干下余工程完善了簽證手續,經河南思泰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鑒定,葉縣西護城河治理工程四期工程造價(不含泥漿部分)2282679.83元,該期泥漿部分王守軍主張造價202731.76元,葉縣政府主張造價61025.29元;該期機械挖土10%人工輔助開挖造價(不含泥漿部分)378322.39元,大型機械進出場費20519.07元,機械停滯費及看場人員工資費用能計算部分101289.62元(按王守軍主張的機械臺班數量計算)。
上述工程,第一、二次施工量結算審核報告,是王守軍履行其和天字公司簽訂的合同的施工工程量,第三次和第四期工程量是王守軍履行和天橋公司簽訂合同的施工工程量。根據第一、二次施工量結算審核報告計算該兩期工程土方工程量共計102215.2m3。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①葉縣西城河治理工程建設指揮部關于《調整組成人員及明確職責分工的通知》、《關于印發西城河治理工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關于保證施工加快進度的通知》、《關于工程計價問題的情況匯報》、葉縣西城河治理工程公示牌及其內容的照片;
②2007年12月21日葉縣政府以葉縣建設局名義同天橋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③2007年12月22日天字公司與王守軍簽訂的建設施工工程承包《協議書》;
④2008年3月26日天橋公司與王守軍簽訂的《工程內部承包合同》;
⑤2008年8月4日天橋公司與王守軍簽訂的《協議書》;
⑥2008年7月15日葉縣政府稱天橋公司違法分包等與其解除合同的函;
⑦西城河治理工程第一、二、三次施工量結算的審核報告;
⑧工程量認證簽證表;
⑨鑒定報告、補充鑒定報告;
⑩葉縣西城河治理工程建設指揮部通過天橋公司付款234萬元的發票;
○112008年7月7日,天橋公司平頂山分公司關于終止《葉縣西護城河工程施工合同》諒解性備忘錄。
○12當事人陳述庭審筆錄等;
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本院認為:葉縣政府以葉縣建設局名義同天橋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形式完備、內容合法,為有效合同;天橋公司、天字公司和王守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天橋公司和天字公司違法分包、轉包及王守軍等施工人員沒有法定資質屬無效合同。但無論是天橋公司或天字公司均無施工,亦無投資,所有工程均由王守軍實際完成,對王守軍完成的工程質量雙方均無異議,且該工程已投入使用,故天字公司和天橋公司應分別參照同王守軍簽訂的合同支付工程款,葉縣政府應在欠付天橋公司該工程款范圍內對天字公司、天橋公司欠付王守軍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
對于王守軍的停工、窩工損失,鑒定機關依據王守軍提供的機械臺班數量確定為101289.62元,庭審中天字公司并無異議,但因天字公司和王守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對于合同無效雙方均有過錯,對該損失各自應承擔50%責任,故天字公司應承擔50644.81元的責任。
對于第四期工程造價的泥漿部分,王守軍和葉縣政府對泥漿的工程量無異議,但對泥漿運輸方式發生爭議,葉縣政府主張套用外運土方等方式來計算工程造價沒有依據,故王守軍主張套用泥漿運輸定額計算造價應予支持。
關于第四期鑒定中機械挖土10%人工輔助開挖造價,在河道治理工程中,在正常的土方開挖中切邊和修整底邊是不可避免要發生的,葉縣政府認為不應計取,但沒有相應的證據和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對于該工程大型機械進出場費20519.07元,因天橋公司解除其與天字公司的合同,將剩余工程承包給王守軍,且承諾解除合同的后果由其承擔,故對該費用天橋公司應予承擔。
綜上,根據第一、二次施工量結算審核報告計算出該兩期工程土方量為102215.2m3,參照王守軍與天字公司簽訂的合同,王守軍每立方米土方工程應得工程款17.5元,計1788766元,天字公司已付款23萬元,下欠1558766元,王守軍應得的停工、窩工損失為50644.81元。但該一、二次工程款為1431530.72元,天字公司已付款23萬元,實際下欠工程款應為1201530.72元,王守軍主張的1201530.72元應予支持。
對于第三次工程款908513.77元,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對于第四期工程款經鑒定不含泥漿部分2282679.83元,機械進出場費20519.07元,及王守軍主張的泥漿部分202731.76元應予支持,以上共計3414444.43元。參照王守軍與天橋公司簽訂的合同,王守軍按工程總造價的70%取得承包費,王守軍應得款2390111.10元,天橋公司已付王守軍106萬元,下欠1330111.10元。
關于葉縣政府主張葉縣建設局為建設方,是合同一方當事人,錯列葉縣政府為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合同簽訂后,葉縣政府成立了臨時機構“葉縣西城河治理工程指揮部”,對工程的立項、具體組織機構的建立、工程的開工、進度、工程單價及所完工工程的計量和價款的核定、工程款的籌措和支付等工作均由該指揮部完成,故葉縣政府是實際的發包人,是適格的被告。對葉縣政府稱已付工程款234萬元的理由應予支持。
對于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七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重慶市天字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支付原告王守軍工程款1201530.72元,停工、窩工損失50644.81元;
二、被告北京天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支付王守軍工程款1330111.1元,并對被告重慶市天字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應支付王守軍的工程款1201530.72元承擔連帶責任;
三、被告葉縣人民政府在欠付北京天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西城河治理A段工程(北起葉縣明代一條街,南止健康路橋)”工程款范圍內對北京天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應支付王守軍工程款1330111.1元及重慶市天字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應支付王守軍工程款1201530.72元承擔連帶責任;
四、駁回原告王守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48015元,王守軍負擔24007.5元,三被告負擔24007.5元;保全費5000元,由三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高東方
審 判 員 魏 憲
審 判 員 翟建生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寧綠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