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株洲市融信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株洲市xx。
法定代表人胡錫平,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周天,湖南天橋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即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參加和解等。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建科結構新技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xx。
法定代表人南建林,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侯世棟,北京市廣盛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即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參加和解等。
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上訴人株洲市融信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上海建科結構新技術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區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6日作出的(2009)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調解協議:
株洲市融信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與上海建科結構新技術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為1066016.40元,上海建科結構新技術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株洲市融信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分期支付工程欠款。
一、在本調解協議生效當日支付上海建科結構新技術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幣600000元和一審訴訟費14874元。
二、在2009年9月3日前向上海建科結構新技術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8964.93元。
三、上海建科結構新技術工程有限公司同意預留工程款196667.48元,由株洲市融信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代為繳納稅金,株洲市融信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將全部工程款3679466.4元的完稅證明(納稅人為上海建科結構新技術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上海建科結構新技術工程有限公司,如不能提供稅務機關出具的上海建科結構新技術工程有限公司完稅證明原件,株洲市融信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最遲在2009年9月13日前向上海建科結構新技術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預留的工程款196667.48元。
四、上海建科結構新技術工程有限公司同意預留工程款110383.99元由株洲市融信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代為繳納總包配合費,最遲在2009年9月13日前向上海建科結構新技術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總包單位的收款憑證。
一審案件受理費14874元,二審案件受理費6705元減半收取3352.5元,合計18226.5元,由株洲市融信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負擔。
以上協議,經各方當事人簽字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以上協議,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審 判 長 譚紅艷
審 判 員 曹 陽
審 判 員 李 艷
二00九年八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吳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