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淮北市公路橋梁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淮海路316號。
法定代表人:胡鵬,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高鵬,安徽安天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翟敏,安徽安天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安徽省長豐機械施工工程處,住所地安徽省長豐縣羅塘鄉。
法定代表人:樊福樂,該工程處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健,安徽健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祁兵,安徽健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被告(反訴第三人):安徽金宇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穎州區蓮花路259號。
法定代表人:鎖炳勛,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淮北市公路橋梁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淮北路橋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安徽省長豐機械施工工程處(簡稱長豐機械處),一審被告安徽金宇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簡稱金宇高速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宜民一初字第02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審理后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發回重審。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后,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2007)宜民一重初字第003號民事判決,淮北路橋公司仍不服,再次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9年4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北路橋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鵬及委托代理人高鵬、翟敏,長豐機械處法定代表人樊福樂及委托代理人李健、祁兵到庭參加訴訟。金宇高速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查明:廬銅高速公路06A標段現業主為金宇高速公司,由淮北路橋公司中標承建。2002年2月2日,淮北路橋公司與長豐機械處簽訂一份《廬銅高速公路06A標施工承包合同》,約定由長豐機械處完成06A標合同段K45+040-K48+300路基工程,包括清表回填、土方填筑、土方開挖、石方爆破、石方開挖、石灰改善土、清淤等工程量;單價以業主給予淮北路橋公司計量的單價為準,淮北路橋公司扣除16.34%的綜合費用(含稅3.34%在內,由淮北路橋公司負責工程營業稅)給予長豐機械處結算;淮北路橋公司按每月長豐機械處完成并由業主和監理驗收合格簽證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以此累計,淮北路橋公司在得到業主支付的工程計量款后,按比例一周內(扣除16.34%以外的管理費稅)結算給長豐機械處。外部施工環境協調以淮北路橋公司為主,淮北路橋公司負責取土場征用。合同簽訂后,長豐機械處作為廬銅高速公路06A標項目部一工區對06A標段K45+040-K48+100進行施工。該段K48+100-K48+300由二工區承建。2005年5月16日,長豐機械處與淮北路橋公司工作人員宋晶對工程進行了結算,并制成結算單,有長豐機械處法定代表人樊福樂和宋晶簽字。該結算單反映,長豐機械處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合計15681902元,扣除淮北路橋公司收取的綜合費用16.34%,應得工程款為13119479元。淮北路橋公司實際支付工程款10381460元。長豐機械處多次催要下欠工程款未果,遂于2006年7月28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淮北路橋公司和金宇高速公司:1、給付拖欠工程款、租用臺班費以及取土場、棄土場征地費用等共計3102000元;2、給付逾期付款違約金291185元(按每日萬分之二點一暫計至2006年7月28日,直到本清息止;一審庭審時變更為按現行貸款利息6.39%,自2005年5月16日計算至工程款付清時止);3、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淮北路橋公司答辯并提出反訴稱:長豐機械處在廬銅高速06A標段路基土石方工程中完成的工程量根據業主審核批復僅為11749180.83元,按約扣除16.34%綜合費后,長豐機械處實際應得工程款為9865761.73元,另加臺班費16208元,共計9881969.73元,淮北路橋公司已付10415090元(其中有100多萬元由金宇高速公司直接劃款),故請求對長豐機械處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同時請求判令長豐機械處返還多領工程款533120.27元,并承擔反訴費和鑒定費。
一審期間,依據淮北路橋公司的申請,并經長豐機械處同意,一審法院委托安慶譽誠司法鑒定所對長豐機械處施工完成的全部工程量進行了鑒定。該所按照雙方的合同約定,依據業主(金宇高速公司)與監理驗收合格簽證的廬銅高速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支付月報確定的工程量,依照經過公證的業主(廬銅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項目辦公室)與承包人淮北路橋公司確定的合同價,經過初審、會商、匯總及內部再審核,結論為:長豐機械處施工完成的全部工程量總價為11792686.73元,其中合同工程量為9112631.14元,變更工程量為2680055.59元。淮北路橋公司認可該鑒定結論。長豐機械處以鑒定主體不合法、鑒定對象有遺漏為由,否定了該鑒定結論與本案的關聯性。一審法院采納了長豐機械處的質證意見,對此未予認定。本案重審期間,一審法院再次委托安慶譽誠司法鑒定所就長豐機械處施工完成的全部工程量及結算款項進行補充鑒定。該《補充鑒定報告》鑒定意見第1項內容為:共同確認長豐機械處完成的工程量為11839340.90元,扣除16.34%綜合費后為9904792.60元。該報告的鑒定事項說明第②項內容為“送鑒支付月報第31、39期中的工程量暫計80%,對未計的20%工程款107767.84元。中間計量表簽證記錄表明此部分已施工,但支付匯總表中業主未批準計量該20%工程量。建議貴院在查明業主未確認該20%工程量原因后確定是否將此工程量補計入上述‘鑒定意見第1項’。”鑒定事項說明第③項內容為“送鑒支付月報‘中間計量表列示、業主中期支付匯總表未計’項目工程量經審核為3142281.94元,扣除16.34%綜合費后為2628833.07元。建議貴院在查明業主未確認該工程量原因后確定是否將此工程量補計入上述‘鑒定意見第1項’。”鑒定事項說明第⑤項內容為“工程款結算鑒定中,長豐機械處直接與金宇高速公司結算的款項1150000元當事人未能提供相關財務資料,但經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可,本鑒定予以確認計入鑒定意見。同時,長豐機械處認為其中2006年1月收到的300000元是收回前期為金宇高速公司墊付的征地款,應單獨計算。由于未獲取相關資料,不能對該資金的性質予以確認,只鑒定確認其結算金額真實。”
一審法院認為:長豐機械處與淮北路橋公司簽訂的《廬銅高速公路06A標段施工承包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長豐機械處完成的工程量,經安慶譽誠司法鑒定所鑒定為9904792.60元。另根據鑒定事項說明第②項,送鑒月報第31、39期中未計的20%工程款107767.84元應由淮北路橋公司在結算時一并給付。根據鑒定事項說明第③項核實的工程量,雖然在業主匯總表中沒有反映,但該部分工程在雙方簽訂的合同范圍之內,且施工計量表上有監理公司和現場代表簽字認可,故淮北路橋公司應支付該工程款2628833.07元。關于鑒定事項說明第⑤項,長豐機械處提出其自金宇高速公司收到的30萬元系墊付征地款,而不是工程款,對此,金宇高速公司、淮北路橋公司均予以否認,但從雙方簽訂的合同以及淮北路橋公司于2002年9月10日給金宇高速公司的《申請書》看,長豐機械處墊付的占用河道款及取土場、棄土場征地費用合計932000元,同時注明該款由淮北路橋公司與長豐機械處單獨結算,因此,長豐機械處墊付征地費用的事實存在,淮北路橋公司應給付長豐機械處征地款532000元。關于長豐機械處提出的臺班費,廬銅高速公路06A標段三工區蘇長龍、王玉林證明,租用長豐機械處臺班費共計16340元,應予認定。綜上,長豐機械處應得工程款總額為12641393.54元,扣除淮北路橋公司已支付的10381460元,淮北路橋公司還應支付長豐機械施工處工程款2259933.54元。關于長豐機械處與淮北路橋公司的宋晶形成的結算單,宋晶系淮北路橋公司的一般工作人員,未經該公司授權,其簽字不能對該公司發生法律效力,故對該結算單不予采信。淮北路橋公司以工程款明細表及付款憑證為據,要求長豐機械處返還工程款533120.27元,與《補充鑒定報告》計算的工程量及金額不符,不予支持。案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五條、八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定,判決:一、淮北路橋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給付下欠長豐機械處工程款2259933.54元,租用機械臺班費16340元,土地款532000元,合計2808273.54元,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付逾期付款違約金(2005年5月16日起至還款付清時止);二、駁回長豐機械處對金宇高速公司的訴訟請求;三、駁回淮北路橋公司反訴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5069元,財產保全費17520元,合計52589元,由長豐機械處負擔12589元,由淮北路橋公司負擔40000元。鑒定費182000元,由長豐機械處負擔40000元,由淮北路橋公司負擔142000元。反訴案件受理費13583元由淮北路橋公司負擔。
淮北路橋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一審判決重復認定工程造價2736600.91元明顯錯誤。關于“鑒定意見說明”中第②③項“中間計量表列示,業主支付匯總表未計”的原因是,中間計量表所列為該公司根據長豐機械處的支付月報按月向業主申報工程款的數額,支付匯總表所列為業主批復當月支付的數額,也就是說,中間計量表只說明承包人淮北路橋公司向業主申報的工程量,同一工程量可能因為質量等問題存在多次申報才能獲得核準的情形,對重復申報的工程量即使在中間計量表中多次出現,業主只按審核后的支付匯總表支付一次工程款。該部分工程量并未包含在正式的鑒定結論之中,鑒定機構認為是否認定的前提條件是查明業主未確認該部分工程量的原因,而一審法院以超出舉證期限為由拒絕進行調查并徑行認定,有失公允;2、一審判決其承擔532000元土地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業主金宇高速公司已證實廬銅高速項目的所有征地都是通過地方人民政府進行的,不可能存在長豐機械處墊付征地費用的問題。一審判決依據2002年9月10日的《申請書》認定長豐機械處實際墊付了征地費用,而被申請人金宇高速公司是在2003年5月28日后才成為廬銅高速業主的,這一時間關系足以說明《申請書》缺乏真實性。同時,長豐機械處訴請由業主金宇高速公司承擔征地費,其主張的金額也僅有232000元,一審判決脫離了長豐機械處的訴請;3、一審判決駁回其反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業主批復的支付月報及合同約定,淮北路橋公司應支付長豐機械處的工程款為9865761.73元,但其已支付工程款10415090元,長豐機械處多取得的533120.27元工程款應予返還。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長豐機械處答辯稱:安慶譽誠司法鑒定所出具的《補充鑒定報告》是對原鑒定的補充和修正,結論與各方會簽的中間計量表記載的工程量差距很小,是合法有效的;根據雙方合同約定,淮北路橋公司負責征地,理應承擔征地費用,如果金宇高速公司支付的30萬元不是其墊付的土地款,那么淮北路橋公司就應承擔532000元的征地款。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請求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金宇高速公司未作答辯。
二審庭審中,淮北路橋公司新提交了兩組證據:第一組證據是北京恒樂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受安徽省交通廳委托制作的《關于廬銅高速公路路基06A標工程結算的審核報告》和2008年4月2日據此報告所作的《證明》,證明目的是06A標段K45+040-K48+100路基工程造價經業主主管部門審核為11833933.09元,與安慶譽誠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結論11839340.90元基本吻合,系工程的實際造價。長豐機械處質證認為其不屬于法律規定的新證據,且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持異議。第二組證據是金宇高速公司皖金字(2009)003號文件《關于淮北市路橋公司工程結算情況的再次說明》,證明目的是淮北路橋公司與業主是按照北京恒樂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核定的工程造價進行了工程款結算,長豐機械處應根據業主支付的工程款與之進行結算。長豐機械處質證認為,該證據僅是金宇高速公司作為本案當事人所作陳述,不屬新證據。此外,淮北路橋公司對一審認定的已付工程款提出異議,但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
長豐機械處未提交新的證據。淮北路橋公司對長豐機械處為證明其墊付了532000元征地款而提交的2002年9月10日《申請書》上印章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對所載明的內容真實性和關聯性提出異議。
雙方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及質證意見,與一審基本相同。
二審庭審后,本院依法傳喚了金宇高速公司,對廬銅高速06A標段K45+040-K48+100路基工程相關問題進行了調查。對支付月報“中間計量表列示、業主中期支付匯總表未計”的工程量,金宇高速公司稱:中期支付匯總表是其支付進度款的依據,所列款項為其對相應中間計量表審核后實際支付的數額,其與淮北路橋公司最終的結算依據和支付數額是按安徽省交通廳委托審計的結論進行的。現場代表和監理簽字主要是針對施工進度和質量,至于驗收核定工程量,需在工程總監辦簽字后報送該公司,再經過公司工程部、質量部、計量部、合同管理部和財務部審核認可,最后由高速公路指揮部負責人簽字后方可支付,對中間計量表重復申報的工程量只在驗收合格后支付一次工程款。對淮北路橋公司提交的《關于廬銅高速公路路基06A標工程結算的審核報告》和《關于淮北市路橋公司工程結算情況的再次說明》,金宇高速公司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予以認可。對長豐機械處提交的證據,金宇高速公司認為其與長豐機械處不存在合同關系,故不予質證。
二審另查明:金宇高速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25日。2003年5月28日,金宇高速公司從安徽省公路管理局廬銅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項目辦公室接手案涉工程成為業主。工程完工后,金宇高速公司和淮北路橋公司就廬銅高速公路路基06A標進行了工程款結算,北京恒樂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接受安徽省交通廳委托,對上述工程結算進行審計,并出具《關于廬銅高速公路路基06A標工程結算的審核報告》。2007年1月,金宇高速公司和淮北路橋公司均簽字認可上述審核結論。金宇高速公司已按審核結論支付了全部工程款。
長豐機械處作為淮北路橋公司廬銅高速公路一工區,在2002年實施了相關的征地工作。為此,淮北路橋公司廬銅高速公路06A標項目部向金宇高速公司廬銅高速公路項目辦遞交一份《申請書》,內容為:“安徽省長豐機械施工工程處墊付給當地鄉政府的占用河道款及取土場、棄土場征地費用等合計金額玖拾叁萬貳仟元整,其中占用河道款400000元,取土場征地費用160000元,棄土場征地費用372000元。我項目部申請此墊付款項由項目辦與安徽省長豐機械施工工程處單獨結算”。后淮北路橋公司自行支付了《申請書》中述及的占用河道款40萬元。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及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1、淮北路橋公司對于《補充鑒定報告書》之“鑒定意見說明”第②③項中列出的業主(金宇高速公司)未批準的工程款2736600.91(2628833.07+107767.84)元是否負有償付義務;2、原審判令淮北路橋公司支付532000元土地款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本院認為:(一)關于淮北路橋公司對于《補充鑒定報告書》之“鑒定意見說明”第②③項中列出的業主(金宇高速公司)未批準的工程款2736600.91(2628833.07+107767.84)元是否負有償付義務。上述“鑒定意見說明”第②項列出的20%工程量(款)107767.84元和第③項列出的工程量(款)2628833.07元均是淮北路橋公司根據長豐機械處的支付月報在中間計量表中申報、但金宇高速公司在中期支付匯總表中未核準的工程量(款)。雖然該兩項工程款2736600.91元未獲業主批復支付,但長豐機械處提供的中間計量表上均有淮北路橋公司、長豐機械處及監理人員的共同簽字認可,證明施工過程中確實發生了該兩部分工程量,且淮北路橋公司就案涉工程收取了16.34%的綜合費用(含稅3.34%),對案涉工程的施工負有監管義務,如僅以未獲業主批準為由,淮北路橋公司對該兩項工程款分文不付,則有失公允,故鑒于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酌定淮北路橋公司就上述款項2736600.91元按30%的比例支付,即向長豐機械處支付820980.27(2736600.91×30%)元。
(二)關于原審判令淮北路橋公司支付532000元土地款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因長豐機械處在提起本案訴訟的民事訴狀中稱:長豐機械處“墊付給施工地鄉、村占用河道款及取土場、棄土場征地費用等532000元,該筆費用應由建設單位金宇高速公司承擔,但至今尚有232000元沒有付”,故一審法院判令淮北路橋公司給付長豐機械處土地款532000元超出了長豐機械處的訴訟請求,顯屬不妥,應予糾正。
由于本案合同約定淮北路橋公司負責取土場征用,并已實際支付了占用河道款40萬元,金宇高速公司也另向長豐機械處支付了墊付土地款30萬元,因此,淮北路橋公司還應向長豐機械處支付土地款232000(932000-400000-300000)元。
綜上,根據鑒定結論,經業主審核批準的工程款為9904792.60元,淮北路橋公司尚欠長豐機械處墊付的土地款232000元、租用機械臺班費16340元。長豐機械處已收工程款10081460(10381460-300000)元,故淮北路橋公司還應向長豐機械處支付71672.60(9904792.60+232000+16340-10081460)元,并自長豐機械處提交結算文件的2005年5月16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另就金宇高速公司(業主)未批準的工程量,淮北路橋公司應向長豐機械處支付820980.27元。據此,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三)項及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宜民一重初字第003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二項,即駁回安徽省長豐機械施工工程處對安徽金宇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維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宜民一重初字第003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三項,即駁回淮北市公路橋梁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反訴的訴訟請求。
二、撤銷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宜民一重初字第003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一項,即淮北市公路橋梁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給付下欠安徽省長豐機械施工工程處工程款2259933.54元,租用機械臺班費16340元,土地款532000元,合計2808273.54元,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付逾期付款違約金(2005年5月16日起至還款付清時止)。
三、淮北市公路橋梁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安徽省長豐機械施工工程處支付71672.60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給付逾期付款違約金(自2005年5月16日起至款清息止)。
四、淮北市公路橋梁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安徽省長豐機械施工工程處支付820980.27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5069元,財產保全費17520元,合計52589元,由安徽省長豐機械施工工程處負擔42000元,淮北市公路橋梁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0589元。鑒定費182000元,由安徽省長豐機械施工工程處負擔91000元,由淮北市公路橋梁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負擔91000元。反訴案件受理費13583元由淮北市公路橋梁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48652元,由安徽省長豐機械施工工程處負擔24000元,淮北市公路橋梁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負擔24652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曉峰
審 判 員 佘延宏
代理審判員 孔 蓉
二○○九年六月八日
書 記 員 廖永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