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洛陽市華雄有色冶金工業工程公司,住所地洛陽市澗西區34號街坊13-1-2號。
法定代表人丁志飛,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姚旭岑,開物律師集團(鄭州)事物所律師。
被告鄭州四友車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花園路162號。
法定代表人鄭明生,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華小鵬,河南金學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洛陽市華雄有色冶金工業工程公司(以下簡稱華雄公司)訴被告鄭州四友車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華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旭岑,四友公司委托的代理人華小鵬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華雄公司訴稱:2004年12月17日,華雄公司和北京四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四友”)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華雄公司承建北京四友開發的“鄭州?國際車城”項目鋼結構的制作安裝,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工程總造價暫定為260萬元。2004年12月22日,華雄公司和北京四友簽訂補充協議一份,約定將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暫定的工程總價260萬元增為410萬元,最終造價以工程竣工后工程結算為準。合同簽訂后,華雄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施工任務,北京四友支付了華雄公司部分工程款。2005年5月,北京四友與四友公司簽訂協議,約定將北京四友在開發“鄭州?國際車城”項目中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由四友公司承擔。華雄公司所施工的鋼結構工程竣工后,四友公司對華雄公司所施工的工程進行了驗收。之后,經過北京四友進行工程決算,于2005年10月15日簽訂了“鄭州國際車城結算匯簽單”,確定華雄公司為四友公司完成工程的總結算價為5146742.55元。另外,華雄公司在為北京四友施工期間,又為北京四友完成了屋頂廣告牌的制作安裝工程,工程價款為236370.09元,該廣告牌已經由北京四友驗收使用。綜合該兩項工程,四友公司應付華雄公司的工程款總額為5383112.64元。另外,根據合同約定,四友公司應退還華雄公司所交付四友公司的質保金70300元,據此,四友公司應向華雄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含質保金)共計5453412.64元,扣除四友公司已經支付的工程款2694754元,四友公司拖欠華雄公司的工程款為2758657.64元。請求判令四友公司支付拖欠華雄公司的工程款2758657.64元及違約金230萬元。
被告四友公司辯稱:華雄公司所訴的工程款與事實不符,本案北京四友并未就工程款進行決算。四友公司與華雄公司并未直接簽訂合同,四友公司對情況并不了解。關于違約金的問題四友公司不應當承擔責任,因為四友公司與北京四友之間的轉讓合同是無效合同。
華雄公司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第一組:1、2004年12月17日,華雄公司與北京四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
2、2004年12月22日,華雄公司與北京四友簽訂的《補充合同》一份;
3、2005年10月15日,華雄公司與四友公司之間關于鄭州國際車城結算匯簽單一份(后附2004年10月14日華雄公司的承包工程書一份);
第二組:1、2004年11月21日,華雄公司與北京四友簽訂的有關屋頂廣告牌的《工程施工合同》一份;
2、2004年12月5日,關于華雄公司施工的車城房頂廣告牌的建筑工程決算書一份(后附廣告牌規格數量及其價格單、交工驗收證書、工程竣工報驗單);
3、2004年11月5日,華雄公司北京四友核實過的圍墻廣告牌制安費用計算表一份;
4、2004年11月8日,關于圍墻廣告牌安裝返工的經濟簽證單一份;
第三組:1、2005年6月2日,四友公司出具的承諾及通知書一份;
2、2005年5月16日,四友公司支付華雄公司70萬元的電匯憑證一張;
3、2005年5月17日,四友公司支付華雄公司37萬元的電匯憑證一張;
第四組:2007年6月30日,華雄公司向四友公司發出的催款函一份;
第五組:四友公司收取華雄公司的70300元質保金收據。
被告四友公司對原告華雄公司的第一組證據1有異議,認為華雄公司所提供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其持有的合同部分內容不符,其持有的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對其他證據不持異議。
被告四友公司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2004年12月17日,華雄公司與北京四友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
原告華雄公司對被告四友公司的證據有異議,認為四友公司是承接了北京四友對外的債權債務,對華雄公司與北京四友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情況并不清楚,華雄公司的合同上關于違約金部分有北京四友蓋章確認,是一份真實有效的合同。
本院根據當事人舉證、質證及庭審核實,對本案事實確認如下:
2004年12月17日,原告華雄公司和北京四友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華雄公司承建北京四友開發的“鄭州?國際車城”項目鋼結構的制作安裝,工程總造價暫定為260萬元。2004年12月22日,雙方又簽訂了一份補充合同,將工程總價增加為410萬元,并約定最終造價以工程結算為準。2005年5月,北京四友與四友公司簽訂協議,約定將北京四友在開發“鄭州?國際車城”項目中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由四友公司承擔。華雄公司所施工的鋼結構工程竣工后,北京四友對工程進行驗收,于2005年10月15日進行決算并簽訂了結算單,確認工程的結算價格為5146742.55元。華雄公司在施工期間,又為北京四友完成了屋頂廣告牌的制作安裝工程,工程價款為236370.09元。根據施工合同的約定,華雄公司向北京四友交付了質保金70300元。四友公司應支付華雄公司的工程款5453412.64元,扣除北京四友和四友公司已經支付的工程款2694754元,四友公司尚欠華雄公司工程款2758657.64元。另查明:原告華雄公司提供的2004年12月17日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二十三條約定了違約金的計付方法,但被告四友公司提供的2004年12月17日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二十三條內容為空白。
本院認為:原告華雄公司與北京四友簽訂的建設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應予履行。合同簽訂后,華雄公司按約定履行合同。2005年5月,北京四友與被告四友公司簽訂協議,約定將北京四友在開發“鄭州?國際車城”項目中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由四友公司承擔。2005年6月2日,四友公司向華雄公司出具承諾及通知書,承諾支付所有的工程款,并于2005年5月16日、5月17日分別向華雄公司支付70萬元、37萬元兩筆工程款。該轉讓權利義務行為合法有效,四友公司的承諾書及付款行為是其履行合同義務的表現。經過北京四友進行的工程決算,工程總結算價為5146742.55元。根據北京四友與原告華雄公司簽訂的合同約定:在華雄公司為四友公司完成工程施工后,四友公司應當退還華雄公司的質保金70300元。華雄公司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在為北京四友施工期間,又為北京四友完成了屋頂廣告牌的安裝制作工程,四友公司應當承擔支付工程款的責任。鑒于四友公司已支付華雄公司工程款2694754元,華雄公司要求四友公司支付2758657.64元工程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四友公司辨稱華雄公司所訴的工程款與事實不符,本案北京四友并未就工程款進行決算,四友公司與華雄公司并未直接簽訂合同,四友公司對情況并不了解,其答辯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四友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四友公司應該向華雄公司支付違約金。因原、被告提供的合同中對違約金的約定不一致,應視為雙方對此沒有明確約定,故華雄公司要求四友公司支付230萬元違約金過高,本院予以調整,即四友公司應于雙方結算后的次日起即2005年10月16日起,以所欠工程款2758657.64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向華雄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八條、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鄭州四友車城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原告洛陽市華雄有色冶金工業工程公司工程款2758657.64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自2005年10月16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
如鄭州四友車城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7211元,由原告洛陽市華雄有色冶金工業工程公司負擔18331元,由被告鄭州四友車城有限公司負擔28880元。此款華雄公司已預交,不再退回,由四友公司于履行判決規定還款義務時一并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訴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杜繼軍
審判員 安 軍
審判員 王育紅
二ΟΟ九年七月十日
書記員 張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