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開封市蘭尉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縣蘭南高速入口處。
法定代表人何超,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軍,該公司副總經理,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李春彥,該公司法律顧問,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卓潤德,男,57歲。
委托代理人李書成,河南世紀行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第三人河南貿展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原名開封市貿展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開封市金明大道金明池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于兆新,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毛望杰,該公司法律顧問,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開封市蘭尉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蘭尉公司)訴卓潤德、河南貿展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貿展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18日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8年9月10日對該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蘭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軍、李春彥、被告卓潤德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書成、第三人貿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望杰到庭參加了訴訟。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蘭尉公司訴稱:蘭尉公司于2005年3月21日將蘭尉高速公路房建工程B03標工程項目承包給貿展公司,該公司將工程轉包給卓潤德。卓潤德承接工程后,疏于管理,造成停車區廣場施工厚度嚴重不足,使用年限大大縮短。另外,該工程還存在屋面漏水、綜合樓電氣線路損壞等質量問題。請求判令被告返工、重修,或者賠償損失439萬元;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卓潤德答辯稱:涉案工程已于2005年11月19日交付使用,在使用前經過了包括蘭尉公司在內的四方驗收,驗收結論為質量合格。蘭尉公司長期拖欠卓潤德的工程款不付,在卓潤德被迫起訴后,其以工程質量問題起訴索賠,目的是拖延時間,惡意侵犯卓潤德的權益。請求駁回蘭尉公司的訴訟請求。
貿展公司稱:同意卓潤德的答辯意見。卓潤德系貿展公司項目經理,其施工并非由轉包所得。蘭尉公司早已對工程驗收、使用,現稱工程有質量問題,應對驗收的瑕疵承擔舉證責任。
蘭尉公司提交證據如下(均為復印件):
1、施工合同及附件,以證明雙方存在合同關系和具體約定。
2、停車區廣場照片五頁,以證明廣場地坪厚度不符合約定,地面多處破損。
3、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以證明停車區廣場地坪施工質量不符合標準。
4、2007年9月17日返工通知一份,以證明曾要求卓潤德對廣場返工。
5、江蘇偉信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偉信公司)于2007年10月26日作出的《通許服務區南地平部分項目檢測評定》,以證明該分項工程質量不合格。
卓潤德逐一質證后認為:對方在使用涉案工程33個月后提出工程質量問題,早已超過合同約定的24個月質量異議期限;對方提交的照片顯示地坪厚度有13CM、16CM,但是不顯示其在何處測量,不清楚對方檢測的地坪是否系自己施工的廣場,該證據不真實;雙方簽訂的是房建合同,對方卻拿道路標準來評定質量,依據錯誤;返工通知沒有送達給卓潤德,簽收人魏XX不是施工方工作人員,而是蘭尉公司駐工地代表,其將通知送給自己的員工,與卓潤德無關;偉信公司作出的檢測評定,落款加蓋的是B01合同段總監辦的公章,并非涉案工程的監理機構。
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卓潤德提交下列證據(均為復印件):
1、2005年11月21日開封日報頭版,證明涉案工程所在路段于2005年11月19日全線通車。
2、竣工報告,證明卓潤德承建工程于2005年11月10日竣工。
3、竣工驗收記錄,證明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對卓潤德承建的工程進行驗收,各項指標均符合要求。
4、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驗收記錄,以證明停車廣場施工質量經五方驗收,結論為合格。
蘭尉公司質證后認為:本案工程至今僅進行了交工驗收,而非竣工驗收。本案爭議工程是公路組成部分,不應適用房屋質量驗收標準;根據高速公路交工驗收辦法的相關規定,質量保修期為5年;蘭尉公司在保修期內發現了質量問題,并向貿展公司工作人員魏XX送達了返工通知,對方應承擔返工義務。B01標段是指整個蘭尉高速路段,其總監辦可以對涉案工程進行質量評定。
貿展公司認為蘭尉公司并未要求自己承擔民事責任,故對雙方提交的證據均不發表具體意見。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蘭尉公司提出書面鑒定申請,要求對“本案所涉廣場地面的平整度、混凝土厚度及斷裂、破損、屋面漏水、電氣線路損壞等質量問題請相關質量管理機構進行鑒定”。在本院詢問時,其進一步明確要求:雙方爭議的是高速公路建設工程,應該找具備公路質量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按照公路建設標準對相關工程進行鑒定。
卓潤德認為雙方簽訂的是房建合同,合同價款也是按照房屋建設約定的,不存在按照公路標準鑒定的問題。本案工程已經過多方驗收合格且對方已經使用三年,不應再就質量問題進行鑒定。貿展公司同意卓潤德的意見,另提出:屋面漏水和電氣工程問題,因早超過保修期,已不具備質量鑒定的前提。
本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3月21日,經過招標貿展公司與蘭尉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由貿展公司對蘭尉高速公路房建工程項目B-F3合同段進行施工,工期為8個月,缺陷責任期為24個月。簽訂合同后,貿展公司與其項目經理卓潤德簽訂內部承包合同一份,將該合同約定的南區房建工程交由卓潤德承包。2005年11月10日,卓潤德施工完畢。至2005年11月18日,該工程通過了建設單位蘭尉公司、監理單位偉信公司、施工單位貿展公司以及設計單位陜西宏基建筑勘察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基公司)的驗收,結論為施工項目均符合要求。就其中停車廣場地坪部分的施工質量,施工單位貿展公司、監理單位偉信公司、勘察單位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設計研究院巖土工程分院以及設計單位宏基公司進行驗收時,亦未提出質量異議,認可質量合格。2005年11月19日,蘭考至許昌高速公路全線通車,涉案工程投入使用。
2007年9月26日,卓潤德以實際施工人身份在本院起訴蘭尉公司,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773848元及滯納金。在該案審理期間,蘭尉公司于2008年2月26日提出反訴,以卓潤德施工質量不合格為由請求賠償。本院以反訴超過舉證期限為由未予受理。蘭尉公司于2008年7月18日提起本案訴訟。
本院認為:卓潤德作為通許服務區南區房建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所承建的工程經過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等層層驗收,無論是對停車廣場等分項工程還是服務區南區的整體房建工程,驗收的結論均為合格。雙方約定工程缺陷責任期為24個月,該約定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應為有效;蘭尉公司稱曾在2007年9月18日向貿展公司工作人員送達返工通知,但其僅提供了通知書復印件,對 “魏XX”簽字的真實性并未證實,而且所謂的質量問題是其單方意見,卓潤德或者貿展公司并不認可,不能認定施工質量在約定的質量異議期內出現問題、蘭尉公司就此曾主張權利,相應的不利后果應由蘭尉公司承擔。蘭尉公司要求卓潤德在停車區廣場設計壽命內對地坪質量承擔責任,其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該規定內容為“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钡?,從文義和建筑常識來講,本案中停車區廣場地坪并非法定的地基基礎工程或者建筑的主體結構部分,故不存在由施工方在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需對其繼續承擔質量責任的問題。蘭尉公司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且使用3年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依法不應支持。
蘭尉公司希望通過鑒定來證實涉案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并堅持要求由交通系統鑒定機構按照高速公路質量標準進行鑒定。因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是房建工程,在施工階段和竣工驗收時相關單位均將停車區廣場地坪按照建筑地面工程對待,蘭尉公司對此亦無異議,在雙方因工程款發生糾紛后,蘭尉公司又提出廣場地坪應按照高速公路標準施工和驗收,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對其主張依法不應支持。蘭尉公司提交了《公路工程質量驗收評定標準》,但并沒有提交有效證據證明服務區停車廣場屬于高速公路一部分、施工和驗收應采用更為嚴格的公路工程標準,其要求由交通系統鑒定機構按照高速公路質量標準對停車廣場施工質量進行鑒定缺乏依據,故對其鑒定申請不予準許。
蘭尉公司稱廣場質量不符合約定,并提供了自行檢測廣場厚度和表面觀感的有關數據和照片,但沒有證據證實相關數據和照片均系在卓潤德施工場地內提取、拍攝,蘭尉公司也無法證實其取證時的客觀性,所以相關證據的真實性、與本案的關聯性均無法被確認,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蘭尉公司提交的偉信公司于2007年10月26日作出的《通許服務區南地平部分項目檢測評定》,落款公章顯示為“江蘇偉信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蘭考至尉氏高速B01合同段總監辦”,而本案工程在B-F3合同段(蘭尉公司在訴狀中稱為B03標段),評定時間在竣工兩年后且評定內容與竣工驗收時結論矛盾,不能證明該單位有資格作出相關評定,對該證據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蘭尉公司在使用經過驗收合格的服務區房建工程近3年后又對工程提出質量異議并主張權利,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對相關請求應予以駁回。因蘭尉公司在庭審中明確不對貿展公司主張權利,列貿展公司為第三人只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所以貿展公司不承擔本案的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駁回開封市蘭尉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對卓潤德的訴訟請求。
二、河南貿展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擔本案的民事責任。
案件受理費43900元,由開封市蘭尉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鄧 強
審 判 員 朱 冰
審 判 員 程保華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孫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