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一審原告)河南興隆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開封市東環北路40號。
法定代表人王懷勝,任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留群,順河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徐艷霞,順河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開封市龍亭區科技教育文化體育局。
住所地:本市西門大街283號。
法定代表人辛瑞霞,局長。
委托代理人班成名,任辦公室主任。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史俊章,龍亭區科技教育文化體育局法律顧問。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河南興隆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興隆建筑公司)因與開封市龍亭區科技教育文化體育局(以下簡稱龍亭文教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開封市龍亭區人民法院(2008)龍民初字第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9年5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查明,2002年7月22日興隆建筑公司中標準提街小學教學樓建設工程,合同中標價56.17萬元。2002年8月8日,興隆公司、龍亭文教局簽訂一份準提街小學辦公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建筑面積830平方米,合同價款561700元,優質加價款16800元,合計578500元。2002年8月15日,興隆公司、龍亭文教局(合同的甲、乙雙方)就準提街小學教學樓工程簽訂一份協議書,約定如下:1、工程讓利:本工程竣工后按有關部分審定的工程造價或雙方認定決算的基礎上讓利10%。2、本工程的稅金由甲方從工程款中扣除代交。3、乙方將分期協調其它稅款五萬元,有關優惠政策按龍亭區稅收規定辦理。4、本工程交市優良工程,不計取優良工程加價款。5、工程付款方式:基礎工程完成驗收后付工程款20萬元,主體工程完成驗收后付工程款15萬元,工程竣工驗收后付工程款10萬元,其余工程款在一月內審計決算或甲乙雙方認可的決算后支付。2002年9月18日,雙方確定認可準提街小學教學樓工程價款總計734880元,其中三層部分工程款180000元和甩項部分工程款27840元未按優惠10%計算。2005年2月6日,興隆公司的項目經理黃XX給龍亭文教局出具證明,同意工程款再讓利10000元,同日龍亭文教局付給興隆建筑公司工程款50000元。2006年元月27日,龍亭文教局通過轉賬付給興隆建筑公司工程款30000元,興隆建筑公司的項目經理黃XX給龍亭文教局出具保證書,內容為“龍亭區文教體局于2006年元月27日付給我準提街小學教學樓工程款、民工工資共計三萬元。至此,全部款項已全部結清,文教體局與我和民工無任何債務糾紛。收款人:黃XX。證明人:高建嶺,2006年元月27日”。高建嶺是興隆建筑公司的質安員。以上由黃XX收到的30000元,實際通過轉賬付給興隆建筑公司。龍亭文教局就準提街小學建設工程分別于2002年7月3日、9月29日向社保局繳納建設工程養老保險基金16100元、6300元。至2006年元月27日,龍亭文教局通過轉賬付給興隆建筑公司工程款694000元。興隆建筑公司訴請法院判令龍亭文教局給付下欠工程款40880元及利息。另查明,興隆建筑公司原名為開封興隆建筑工程公司,現變更為河南興隆建筑工程公司。
一審認為,興隆建筑公司與龍亭文教局之間簽訂的準提街小學辦公樓建設工程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就工程款給付方式、讓利、工程款決算等事項的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為有效。龍亭文教局除給興隆建筑公司工程款694000元外,就該工程向社保局繳納社保費22400元。根據開封市社保局和開封市城建局聯合下發的汴社險字【1995】第6號,汴城監字第199號文件的規定,本應由建筑施工企業向社保局繳納的建筑行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由建設單位直接向社保局繳納,建設單位依據社保局出具的專用票據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龍亭文教局向社保局繳納社保費用是社保局對建筑行業務工人員養老保險費用實施的一種征繳管理辦法,應抵作工程款。因此,龍亭文教局答辯認為繳納的社保金應抵作工程款的意見于法有據,應予支持。黃XX是興隆建筑公司的職員,又是龍亭文教育準提街小學教學樓工程的項目經理,在黃XX與龍亭文教局結算最后一筆工程款時還有興隆建筑公司的質安員高XX同往,并作為證人簽字,沒有證據和理由認為黃XX的行為是個人行為,其行為是一種職務行為。結合興隆建筑公司對工程的三層和甩項部分未進行10%的優惠結算,根據誠實信用原則,黃XX對龍亭文教局所作的承諾應認定其代表興隆建筑公司。龍亭文教局與興隆建筑公司的工程款已結清,興隆建筑公司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的規定,判決:駁回興隆建筑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20元,由興隆建筑公司承擔。
興隆建筑公司上訴稱:1、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工程款應轉賬進入上訴人賬戶,個人收取的款項,由個人負責。興隆建筑公司沒有委派黃XX去協商拖欠的工程款問題,黃XX只代表民工索要民工工資,黃XX與龍亭文教局的約定對上訴人不具約束力。2、一審認定龍亭文教局代上訴人繳納的建設工程養老保險基金及稅款應抵作工程款不合法。2002年8月15日雙方簽訂的協議第2條無效。3、一審判決三層及零星工程讓利10%違背事實及法律規定。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判,支持上訴人的訴求。
龍亭文教局答辯稱:1、雙方簽訂的兩份準提街小學教學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均由黃XX具體負責施工和進行工程決算,整個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都是由黃XX代表興隆建筑公司與答辯人協商解決,直至工程全部完工驗收。數次工程撥付款的往來手續都由黃XX辦理,興隆建筑公司未再委派過其他人辦理工程決算事宜。一審法院認定黃XX的行為系職務行為是正確的。2、根據開封市社保局和開封市城建局下發的汴社險字【1995】第6號、汴城監字第199號文件規定,答辯人按文件規定,按中標工程款總額的3.5%直接向社保局繳納建筑行業職工養老保險金,在工程決算時應抵扣工程款。關于稅金,答辯人沒有代扣代繳,與本案無關。3、準提街小學教學樓三層部分工程款18萬元和甩項部分工程款27840元結算時應扣減10%。綜上,一審認定事實清楚,判決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經審理查明一審認定的事實無誤。
本院認為,雙方于2002年8月15日、2003年5月30日所簽訂的準提街小學教學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價款,已由2003年9月18日雙方認可的準提街小學教學樓工程決算書確定下來。決算書顯示,2002年8月15日合同價款讓利后為527040元,2003年5月30日的合同價款為包括三層部分的180000元及甩項部分的27840元,以上共計734880元。興隆建筑公司認可已收到的工程款為694000元,如僅按決算書的內容計算,龍亭文教局應再向興隆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40880元。根據一審卷內有效證據所證明的事實,龍亭文教局依據開封市社保局、開封市城建局下發的汴社險字【1995】第6號、汴城監字第199號文件規定,代興隆建筑公司繳納的22400元社保費有合理依據,應抵扣工程款。
黃XX作為興隆建筑公司承建準提街小學教學樓工程的項目經理,其于2005年2月6日、2006年1月27日向龍亭文教局出具的證明興隆建筑公司同意工程款讓利10000元及認可款項已全部結清的保證書、證明,龍亭文教局沒有理由對黃XX的行為持有異議。黃XX對龍亭文教局作出的承諾系職務行為,對興隆建筑公司應具有約束力。
綜上,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適當。興隆建筑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20元,由興隆建筑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鄧 強
審 判 員 朱 冰
審 判 員 龔 新 婭
二○○九年六月十日
書 記 員 葛 瑞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