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码aaaaa级一区淫妇-久久久国产乱子伦精品-日本高清一区二区三区dvd-日韩欧美成人免费观看国产

今天是:2025年09月07日 星期日

lawking.com.cn

北京律師在線

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案
北京擅長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律師,土地律師為您提供建設用地使用權法律咨詢、法律顧問服務。為您代理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調解、協調,代理您起訴或應訴...
法律咨詢服務
想要咨詢北京律師嗎?想要咨詢知名北京律師、資深北京律師、專業北京律師嗎?本站有豐富北京律師資源,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咨詢服務。本站提供付費法律...
聘請律師
想請北京律師代寫起訴狀、答辯狀、上訴狀嗎?想請北京律師審查,起草合同、章程,股東協議嗎?想請北京律師調查取證、代理案件,出庭辯護嗎?有意者,請登錄北京...

江西欽宇置業有限公司、鄱陽縣國土資源局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時間:2020年05月08日 來源: 作者: 瀏覽次數:3319   收藏[0]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贛民終26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江西欽宇置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饒市鄱陽縣鄱陽鎮鄱湖公園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112855088738X0。
法定代表人:毛凱峰,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毛春林,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建國,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鄱陽縣國土資源局。住所地:江西省上饒市鄱陽縣鄱陽鎮城北國土大廈。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136093001479338X1。
法定代表人:朱元清,該局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曉春,江西瀚中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洪田,江西贛鄱律師事務所律師。
江西欽宇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欽宇公司)因與鄱陽縣國土資源局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贛11民初174號民事判決,分別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欽宇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毛春林、魏建國,鄱陽縣國土資源局委托訴訟代理人余曉春、洪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欽宇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贛11民初字174號民事判決第一、二項,改判在原判決鄱陽縣國土資源局支付欽宇公司8,339,785.23元基礎上增加違約金至少1,000萬元;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反訴費用由鄱陽縣國土資源局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原審判決證據充分,事實清楚,實體處理錯誤,鄱陽縣國土資源局應按已支付的土地出讓金總額每日1‰支付違約金。鄱陽縣國土資源局未按照合同約定的義務交付凈地給欽宇公司的事實,雙方均無異議。欽宇公司在依法取得鄱陽縣國土資源局出讓土地時,積極籌措資金進行開發,開發后的樓盤不能完成竣工驗收,致使欽宇公司被案外人起訴償還債務,開發的樓盤被法院拍賣,但又因鄱陽縣國土資源局的違約不能完成產權登記,無法進行拍賣償還債務,欽宇公司無法達到開發銷售商品房的預期目的,應當由鄱陽縣國土資源局承擔全部責任。原審只認定欽宇公司未開發部分由鄱陽縣國土資源局承擔違約金,顯失公平。鄱陽縣國土資源局未凈地交付,既違反了合同的約定,也違反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并且影響了欽宇公司工程總體驗收,極大降低了該宗地的品質,已經構成全部違約,且導致已經開發的商品房因人防工程未建設,不能辦理產權登記證,欽宇公司為此遭受了巨大損失。二、鄱陽縣國土資源局應承擔違約金為:1.以1,000,000元基數,自2010年1月8日至2016年11月23日止,按日1‰計算;2.以3,000,000元為基數,自2010年7月14日至2016年11月23日止,按日1‰計算;3.以5,350,000元為基數,自2010年3月25日至2016年11月23日止,按日1‰計算,合計26,734,250元。原審以欽宇公司未開發被拍賣的2,387.5平方米土地價款2,952,406.3元為基數,以2010年3月25日為節點分段計算,自2010年1月8日至2010年3月24日止,由鄱陽縣國土資源局承擔違約金8,339,785.23元,判決不公。
鄱陽縣國土資源局答辯稱:原判決證據缺乏,認定事實錯誤,鄱陽縣國土資源局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欽宇公司按已支付的土地出讓金總額的每日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的請求既無合同依據,也無法律依據。首先,鄱陽縣國土資源局已按土地現狀提前交付土地,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欽宇公司在拍賣前對案涉地塊進行了現場踏勘和認可,鄱陽縣國土資源局按土地現狀交付并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證書已經完全履行了義務。何況,無論是按照法律規定還是依據拍賣文件等書面約定,作為買受人的欽宇公司應當先支付土地出讓金再使用土地,在欽宇公司未付清土地出讓金之前,鄱陽縣國土資源局并無凈地交付義務。即使案涉地塊存在一定瑕疵,欽宇公司提出的開發延期、不能竣工驗收等原因均系其自身開發能力和經濟實力所致,沒有證據證實上述情形與鄱陽縣國土資源局的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其次,原審認定鄱陽縣國土資源局按日1‰承擔違約責任錯誤。案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只約定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的按日1‰承擔違約金責任,至于提供的土地非凈地是屬于“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按照案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第三十八條的約定,提供的土地非凈地應承擔賠償直接損失的違約責任而非按日1‰承擔違約金責任。另外,鄱陽縣國土資源局交付土地后被他人占有的面積只有128平方米,并且該面積對欽宇公司的開發幾乎無影響,原審以欽宇公司未開發被拍賣的2,387.5平方米土地的價款2,952,406.3元為基數計算違約金明顯不公。
鄱陽縣國土資源局上訴請求:1.撤銷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贛11民初17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2.改判駁回欽宇公司要求鄱陽縣國土資源局賠償其違約金損失的訴訟請求;3.改判欽宇公司支付鄱陽縣國土資源局土地出讓滯納金389.62萬元;4.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欽宇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鄱陽縣國土資源局交付土地違約,需向欽宇公司支付違約金的事實不清。1.鄱陽縣國土資源局已向欽宇公司交付了合同項下的地塊,并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欽宇公司在取得土地證后已是出讓地塊的合法的使用權人,也對出讓地塊進行了開發,應認定鄱陽縣國土資源局已將出讓的10,270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全部交付,不存在違約行為。2.欽宇公司應在2010年7月8日之前一次性繳清土地出讓金1,270萬元,但其并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繳納全部的土地出讓金,鄱陽縣國土資源局多次發出土地款催繳通知書,但欽宇公司一直未付清款項,構成違約。3.鄱陽縣國土資源局無需向欽宇公司支付違約金。雖然出讓的地塊上有128平方米的土地不是凈地,但欽宇公司在競買該地塊時已經對該地塊的情況了解清楚,鄱陽縣國土資源局依約將該地塊全部交付并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欽宇公司也對出讓地塊進行了開發并銷售了1#-6#商品房,后因資金原因未繼續開發建設,且與他人存在經濟糾紛,未開發的2,387.5平方米地塊的使用權已被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拍賣給了案外人江建紅。欽宇公司不能開發剩余土地并非鄱陽縣國土資源局造成,不存在因有障礙物未凈地交付的部分無法按期動工開發、阻礙了欽宇公司整體開發的事實,更不存在一審法院所認定的極大地降低了該宗地的品質。鄱陽縣國土資源局無違約行為,無需支付違約金。4.一審法院以2,387.5平方米出讓土地價款計算違約金及計算時間錯誤。即使出讓地塊有128平方米非凈地交付構成違約,根據欽宇公司的施工設計圖紙,出讓土地中非凈地的128平方米(緊靠紅線外朱培成的私宅,該私宅不屬于出讓土地范圍內)的位置不影響欽宇公司的開發建設,即使計算違約金,也應以非凈地的128平方米的出讓土地價款計算違約金,不能以2,387.5平方米出讓土地價款計算違約金。又因欽宇公司在2017年8月8日才由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代繳土地出讓金1,150,000元,即使計算違約金也應從2017年8月9日開始以128平方米的出讓土地價款計算違約金。因欽宇公司在2017年8月9日已對該地塊無使用權,其不是土地使用權人,不能對該地塊提出任何請求,故鄱陽縣國土資源局不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二、一審法院認定欽宇公司延遲支付土地出讓金不構成違約的事實錯誤,應改判欽宇公司支付鄱陽縣國土資源局土地出讓滯納金389.62萬元。鄱陽縣國土資源局已履行了土地交付的義務,但欽宇公司未依約繳納土地出讓金,鄱陽縣國土資源局多次發出催款通知書,欽宇公司均未提出異議,事實上欽宇公司未依約繳納出讓金的原因是其資金周轉困難,而不是因出讓地塊非凈地交付而行使抗辯權,出讓地塊的出讓金是欽宇公司未履行法院判決而被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出讓地塊中的2,387.5平方米使用權進行處理后代欽宇公司繳納。既然欽宇公司未依約繳納出讓金,根據合同約定欽宇公司應在2010年7月8日之前一次性繳清土地出讓金1,270萬元;遲延支付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繳納違約金(即滯納金),截止2017年8月8日,欽宇公司應向鄱陽縣國土資源局支付土地出讓價款滯納金共389.62萬元。
欽宇公司答辯稱:一、一審認定鄱陽縣國土資源局違約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鄱陽縣國土資源局應按照出讓地塊面積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欽宇公司雖然取得了土地使用權但因未凈地交付的部分無法按期進行整體開發,原規劃設計建設的寫字樓人防工程一直未能開工建設,從而影響整個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影響該地塊的市值和品質,導致部分建成的商品房出售價值貶低,無法達到預期的效益,開發的樓盤和房屋無法辦理產權登記,鄱陽縣國土資源局的行為已經構成嚴重違約。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第三十七條約定,應按照出讓地塊面積計算由鄱陽縣國土資源局承擔的違約金。二、鄱陽縣國土資源局的違約行為導致人防工程無法如期建設和整體建設工程不能竣工綜合驗收,商品房不能上市交易和司法拍賣無法拍賣,造成的損失應由鄱陽縣國土資源局承擔。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的順序,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要求”。本案中,鄱陽縣國土資源局未能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凈地交付,欽宇公司依照法律行使不安抗辯權,有正當理由延遲交付土地出讓金,鄱陽縣國土資源局要求支付土地出讓滯納金389.62萬元的請求,應依法予以駁回。
欽宇公司一審訴訟請求:1.判決鄱陽縣國土資源局賠償欽宇公司因鄱陽縣國土資源局違反雙方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及不能交付凈地而造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2,800萬元;2.判決鄱陽縣國土資源局賠償欽宇公司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下的地塊開發寫字樓出售預期利潤(以評估價格為準);3.本案訴訟費用由鄱陽縣國土資源局承擔。
鄱陽縣國土資源局一審反訴請求:1.判令欽宇公司支付鄱陽縣國土資源局土地出讓滯納金389.62萬元;2.反訴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由欽宇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2009年12月18日,鄱陽縣國土資源局以公開拍賣的方式出讓鄱陽縣湖城一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并發布拍賣公告。2010年1月8日,案外人毛某代欽宇公司競得該地塊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并簽訂了《拍賣成交確認書》,約定該拍賣標的名稱為鄱陽縣湖城一品2號標,該地塊成交價為12,700,000元。同日,欽宇公司(受讓人)與鄱陽縣國土資源局(出讓人)簽訂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合同編號:36200904120458)。該合同第四條約定,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編號為2009-046,宗地總面積為10,270平方米,其中出讓宗地面積為10,270平方米。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宗地坐落于鄱陽縣人民南路西側、東側。第六條約定,出讓人同意在2010年1月8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第八條約定,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為12,700,000元,每平方米1,236.61元。第十條約定,受讓人同意在合同簽訂之日起180日內,一次性付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第十一條約定,受讓人應在本合同約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讓價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第三十條約定,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1‰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0日,經出讓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損失。第三十七條約定,受讓人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出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交付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1‰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0日,經受讓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其余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損失。第三十八條約定,出讓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本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或單方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土地使用年期自達到約定的土地條件之日起算。
合同簽訂后,案外人毛某代欽宇公司于2010年1月8日繳納了土地出讓金1,000,000元,欽宇公司于2010年3月25日繳納了土地出讓金5,350,000元,于2010年7月14日繳納了土地出讓金3,000,000元,于2011年8月22日繳納了土地出讓金2,200,000元,于2017年8月8日由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代繳1,150,000元。鄱陽縣國土資源局于2010年2月8日、2010年8月2日、2012年3月8日發出催款通知書。2011年10月24日,鄱陽縣人民政府向欽宇公司頒發了鄱國用(2011)第01102號《土地使用權證書》。欽宇公司于2013年4月17日取得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于2013年4月22日取得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于2013年4月26日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欽宇公司分別于2011年8月29日、2012年6月20日、2013年5月28日、2014年4月23日、2015年5月19日向鄱陽縣國土資源局提交情況報告,要求鄱陽縣國土資源局會同相關部門完成凈地交付手續。2016年10月18日,鄱陽縣國土資源局向欽宇公司發出《關于要求湖城一品(2號標)完成凈地交付的回復》,回復如下:“1.我局每年收到貴公司催交土地的函都已派員進行了現場協調;2.貴公司反映的幾處占地與未拆遷問題,我局將組織人員及相關部門按照拍賣公告承諾和履行合同約定盡快拆除到位。讓你單位早日完成整體開發項目?!?/span>
另查明,因欽宇公司與案外人存在經濟糾紛,由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饒中民一初字第34號民事判決、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贛民一終字第230號民事判決后,經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贛11執5號執行裁定確認,案外人江建紅競得欽宇公司名下的位于鄱陽縣鄱陽鎮人民南路原湖城一品2,387.5平方米地塊(產權證號為鄱國用(2011)第01102號)。2017年9月1日,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向鄱陽縣國土資源局、鄱陽縣不動產登記中心發函,請其協助將鄱國用(2011)第01102號土地使用權證中的2,387.5平方米的宗地使用權分割過戶到案外人江建紅名下。2017年11月21日,案外人江建紅向鄱陽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提交鄱陽縣不動產登記申請書,申請對鄱國用(2011)第01102號土地使用權證中的2,387.48平方米的宗地使用權進行轉移登記。同日,鄱陽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同意了案外人江建紅的申請,確認了鄱國用(2011)第01102號土地使用權證中的2,387.48平方米的宗地使用權人為案外人江建紅。該2,387.48平方米宗地中包含鄱陽縣國土資源局未向欽宇公司凈地交付的地塊。
一審法院認為,欽宇公司與鄱陽縣國土資源局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形式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按照協議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為:一、鄱陽縣國土資源局是否凈地交付,是否違約?若違約,違約金如何計算?違約損失是多少,如何承擔?二、欽宇公司延遲支付土地出讓金是否有正當理由?遲延支付土地出讓金是否應承擔滯納金,滯納金如何計算?
對于焦點一,欽宇公司認為,鄱陽縣國土資源局未完成凈地交付,導致施工停止,嚴重影響整項工程總體驗收。鄱陽縣國土資源局認為,已將出讓土地全部交付并為其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對此,該院認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第六條規定,出讓人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的土地條件是第(一)項,即要場地平整,而非第(二)項的現狀土地,也就是說,進行場地平整、以凈地交付是鄱陽縣國土資源局的合同義務。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供應土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土地閑置:(一)土地權利清晰;(二)安置補償落實到位;(三)沒有法律經濟糾紛;(四)地塊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明確;(五)具備動工開發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條件?!钡诙藯l規定:“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未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期限、條件將土地交付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條件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痹诒景钢?,欽宇公司雖然于2011年10月24日取得了案涉土地的《土地使用權證書》,但未凈地交付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從鄱陽縣國土資源局2016年10月18日向欽宇公司發出的《關于要求湖城一品(2號標)完成凈地交付的回復》中也可以看出,鄱陽縣國土資源局認可其交付的出讓土地中還存在未凈地交付的部分,即鄱陽縣國土資源局的交付違反了合同的約定,以及存在著不符合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況。鄱陽縣國土資源局雖然履行了書面的、程序上的交地手續,并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證,但是未完成實質上的凈地交付義務,致使欽宇公司雖然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但因有障礙物未凈地交付的部分無法按期動工開發,阻礙了欽宇公司進行整體開發,原設計規劃的寫字樓一直未能建設,并且影響了整項工程總體驗收,極大降低了該宗地的品質,已經構成違約?,F欽宇公司根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第三十七條約定要求鄱陽縣國土資源局支付違約金,明細如下:1.以1,000,000元為基數,自2010年1月8日至2016年11月23日止,按日1‰計算;2.以3,000,000元為基數,自2010年7月14日至2016年11月23日止,按日1‰計算;3.以5,350,000元為基數,自2010年3月25日至2016年11月23日止,按日1‰計算;4.以2,200,000元為基數,自2011年8月22日至2016年11月23日止,按日1‰計算;合計26,734,250元。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第三十七條約定違約金按日千分之一予以計算,該標準雙方當事人都認可,各自都要求按該標準計算對方的違約金,因此,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對該標準予以確認。但對鄱陽縣國土資源局是否就應承擔已經支付的全部土地價款的違約金26,734,250元,還應結合本案合同的履行情況,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潤等綜合因素予以酌定。本案中,鄱陽縣國土資源局僅有部分房屋未拆遷、幾處小塊土地未平整,欽宇公司設計規劃的寫字樓無法建設,為此閑置的土地2,387.5平方米于2017年11月21日因司法拍賣而轉移登記在案外人江建紅名下。若鄱陽縣國土資源局及時交付凈地,欽宇公司完整開發,寫字樓建成銷售后所產生的預期利潤可能,基于上述客觀事實,根據公平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酌情以欽宇公司未開發被拍賣的2,387.5平方米土地價款2,952,406.3元為基數計算違約金,欽宇公司于2010年1月8日繳納土地出讓金100萬元,于2010年3月25日繳納土地出讓金535萬元,可見,欽宇公司在2010年3月25日前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未超過2,952,406.3元,故違約金應以2010年3月25日為節點分段計算,自2010年1月8日至2010年3月24日止,以100萬為基數,自2010年3月25日至2017年11月21日止,以2,952,406.3元為基數,按日1‰計算,違約金合計為8,339,785.23元。欽宇公司要求鄱陽縣國土資源局承擔因其違約造成欽宇公司向案外人借款產生的利息損失,對此,欽宇公司未向提交充足、有效的證據證明鄱陽縣國土資源局未按約交付凈地與欽宇公司未按約向案外人還款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故對該訴請不予支持。欽宇公司還要求鄱陽縣國土資源局承擔引起違約造成的逾期可得利潤損失即未開發的寫字樓出售預期利潤1,536萬元,因對違約金的計算已經綜合考慮了欽宇公司預期利潤的因素,且一審審理中,欽宇公司未申請對預期利潤進行評估,故對該項訴請不予支持。根據雙方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第三十八條約定,出讓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本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或單方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欽宇公司認為因寫字樓中的人防工程未做,導致購房戶不能辦理產權,起訴其賠償損失,但沒有提交充足、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若期后有證據證明其損失事實,可另行主張。
對于焦點二,鄱陽縣國土資源局認為,欽宇公司未按期繳納土地出讓金,根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第三十條約定,欽宇公司每遲延一天應向鄱陽縣國土資源局支付土地出讓總價1‰的滯納金。欽宇公司認為,鄱陽縣國土資源局未按約交付凈地,故欽宇公司中止履行合同。該院認為,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痹诒景钢?,根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第六條約定,出讓人同意在2010年1月8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第十條約定,受讓人同意在合同簽訂之日起180日內,一次性付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可見,鄱陽縣國土資源局應在2010年1月8日前按約交付凈地,欽宇公司應在2010年7月8日前按約繳納土地出讓金。由于鄱陽縣國土資源局未按約交付凈地,欽宇公司有權拒絕鄱陽縣國土資源局要求其按期繳納土地出讓金的請求,欽宇公司延遲支付土地出讓金有正當理由。其次,從鄱陽縣國土資源局行為上分析,在欽宇公司未完全交付土地出讓金的情況下,于2011年10月24日為欽宇公司辦好了土地所有權證,說明鄱陽縣國土資源局同意欽宇公司延期繳納土地出讓金。故鄱陽縣國土資源局訴請欽宇公司支付因其遲延繳納土地出讓金而產生的滯納金,不予支持。為此,該院判決:一、鄱陽縣國土資源局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欽宇公司支付違約金8,339,785.23元;二、駁回欽宇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三、駁回鄱陽縣國土資源局的訴訟請求。本訴案件受理費181,800元,反訴案件受理費37,969.6元,合計219,769.6元,欽宇公司負擔65,930元,鄱陽縣國土資源局負擔153,839.6元。
欽宇公司在二審庭審中提交了兩組證據:第一組證據是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贛11執5號之四執行裁定書,擬證明欽宇公司開發的商品房無法辦理產權登記及不能上市交易的事實;第二組證據是鄱陽縣人民防空辦公室文件(鄱人防辦字〔2012〕8號)《關于同意“結建”防空地下室的批復》以及鄱陽縣人民防空辦公室防空地下室建設審批表(〔2012〕鄱人防建審03號),擬證明鄱陽縣人防辦要求欽宇公司開發的地塊須建設人防工程的事實。兩組證據組合證明因鄱陽縣國土資源局的違約行為導致人防工程無法建設由此導致開發的商品房無法辦理產權登記給欽宇公司造成損失。鄱陽縣國土資源局質證認為,認可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但對證據的關聯性以及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所涉房屋未能辦理綜合驗收、人防工程沒有建設與其無關,也不能達到欽宇公司的證明目的。本院認為,欽宇公司提交的上述兩份證據,因鄱陽縣國土資源局對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其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第一組證據的內容是欽宇公司開發的鄱湖名郡6幢1001號、1401號、1101號、1201號房產,因沒有辦理綜合驗收,不能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第二組證據的內容,是鄱陽縣人民防空辦公室審批同意欽宇公司結建950.72平方米人防工程。即使如欽宇公司所稱只能在案涉2,387.5平方米地塊建設人防工程,欽宇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因地面建筑物的存在,以致不能建設人防工程的事實。因此,上述證據,不能達到欽宇公司的證明目的。
鄱陽縣國土資源局在二審庭審中提交了《競買申請書》,擬證明競買人是毛某個人而不是欽宇公司,欽宇公司未參與拍賣而與其簽訂的合同屬無效合同。欽宇公司質證認為,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但對關聯性有異議。在本案中,因為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時,公司尚未成立,先由自然人拍賣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后再成立公司,再由公司與國土部門簽訂合同,這是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的慣例。本院認為,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且其內容涉及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法律關系的主體,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至于能否達到鄱陽縣國土資源局的證明目的,需結合本案其他證據綜合審查判斷。
庭審后,欽宇公司申請證人毛某作證,擬證明毛某代毛春林、徐莉莉競買案涉建設用地使用權。毛某陳述,其受毛春林、徐莉莉委托,參與案涉建設用地使用權競買,所交競買保證金系徐莉莉轉到其2010年1月7日辦理的農業銀行賬戶上。競買成功后,根據鄱陽縣國土資源局的要求,其在拍賣成交確認書簽名,之后的事情就不清楚。案涉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其無關,其在該地塊上沒有任何權利與義務,也沒有在此過程中獲利。鄱陽縣國土資源局質證認為,證人毛某系毛春林同胞兄弟,與本案有明顯的利害關系,證言的真實性值得懷疑,其是否受毛春林、徐莉莉委托參加競買,需要其他證據佐證。欽宇公司對毛某的證言沒有異議。本院認為,毛某證言內容與本案合同訂立的事實有關,具有關聯性,盡管毛某系欽宇公司股東、訴訟代理人毛春林同胞兄弟,其證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具有證據資格,其證明力以及能否達到欽宇公司的證明目的,需要結合本案其他證據綜合審查判斷。
欽宇公司補充提供了以下證據:戶名毛某賬號14×××17存折明細清單、由江西金球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轉款100萬元至毛某賬戶的中國農業銀行進賬單、毛某支取100萬元的取款憑條、毛某轉款100萬元給鄱陽縣財政局土地保證金代收代繳專戶的個人結算業務申請書以及江西金球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企業變更信息,擬證明毛某所交競買保證金來源于毛春林、徐莉莉為股東的江西金球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補強證明毛某代毛春林、徐莉莉競買案涉建設用地使用權。鄱陽縣國土資源局質證認為,對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且不能達到欽宇公司的證明目的。本院認為,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上述證據,表明了毛某參與競買保證金的來源,結合毛某有關參與競買過程的陳述,毛某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欽宇公司的股權結構以及鄱陽縣國土資源局事后與欽宇公司簽訂案涉合同,收取欽宇公司交納土地價款等證據,可以認定毛某系代毛春林、徐莉莉參與競買,受讓人權利義務為毛春林、徐莉莉設立的欽宇公司所承受的事實。
鄱陽縣國土資源局補充提供了(饒鄱)名稱變核私字〔2011〕第00148號《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其內容是江西欽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變更為欽宇公司的核準時間為2011年9月16日,擬證明2010年1月8日欽宇公司不可能參與競買,也不可能委托他人參與競買,更不可能于2010年1月8日簽訂案涉合同,欽宇公司簽訂合同行為是無效行為。欽宇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關聯性有異議,案涉合同是變更的合同。本院認為,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可確認,作為國家機關制發的公文文書,能夠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至于欽宇公司的行為是否有效,不屬事實問題,該證據與此無關。
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欽宇公司無異議,鄱陽縣國土資源局提出四個方面的異議:一是“案外人毛某代原告(反訴被告)江西欽宇置業有限公司競得該地塊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認定沒有證據支持,因為當時欽宇公司沒有成立;二是“同日,原告(反訴被告)江西欽宇置業有限公司(受讓人)與被告(反訴原告)鄱陽縣國土資源局(出讓人)簽訂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認定錯誤,當時欽宇公司沒有成立,合同不可能在2010年1月8日簽訂;三是“第六條約定,出讓人同意在2010年1月8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的認定錯誤,因為拍賣是在2010年1月8日下午進行,在2010年1月8日前交付在事實上不可能,亦違反了相關規定;四是認定欽宇公司“分別于2011年8月29日……提交情況報告”沒有證據支持,鄱陽縣國土資源局沒有收到這些情況報告。對欽宇公司、鄱陽縣國土資源局均無異議的一審認定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查明,《鄱陽縣湖城一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須知》載明:申請人須現場踏勘拍賣地塊,一旦參與競買,即視為競買人對拍賣文件及地塊現狀無異議并全部接受,并對其競買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申請人競得土地后,擬成立新公司進行開發建設的,應在申請書中注明新公司設立意向。2010年1月8日下午,毛某代毛春林、徐莉莉競得鄱陽縣湖城一品2號標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面積約15.41畝;成交價1,270萬元),并與鄱陽縣國土資源局簽訂了《拍賣成交確認書》,其中約定:四、拍賣成交價款的支付:30日內支付50%的拍賣成交價款(含競買保證金)及全部拍賣傭金,60日內支付80%,100日內支付全部價款;六、買受人交清拍賣成交價款后,由出讓人在2010年4月30日前按凈地交付給買受人。鄱陽縣國土資源局于當日交付了案涉建設用地。
2010年3月22日,毛春林、徐莉莉出資設立江西欽宇房地產有限公司。2011年9月16日,經鄱陽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核準,江西欽宇房地產有限公司更名為欽宇公司。
欽宇公司受讓案涉地塊后,對部分土地進行了開發,建成鄱湖名郡商住樓1#—6#,總計建筑面積14,944.98平方米(其中商鋪面積3,012.97平方米),并分別于2012年6月14日、2013年5月22日辦理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余下2,387.48平方米地塊未開發,該地塊使用權因欽宇公司對外負債經司法拍賣以3,671,259元抵償給案外人江建紅,并于2017年11月21日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根據欽宇公司2011年8月29日、2012年6月20日、2013年5月28日、2014年4月23日、2015年5月19日提交的情況報告,結合鄱陽縣國土資源局的陳述,鄱陽縣國土資源局交付給欽宇公司的土地上存在三處需要拆除的地面建筑,總計面積188.72平方米:一是胡久如占地面積為75.3平方米瓦房;二是朱培成占地面積53.42平方米的茅棚(以上兩處位于面積為2387.48平方米未開發地塊西南角);三是茅園新村占地60平方米(位于已開發地塊南面圍墻紅線北側)。
欽宇公司特別授權訴訟代理人毛春林二審陳述,案涉合同落款時間為2010年1月8日,但實際簽署時間遲于該日期,因當時地面建筑尚未拆除,故將付款時限由拍賣成交確認書約定的100日變更為案涉合同約定的180日。
本院認為,毛某代毛春林、徐莉莉競買案涉建設用地使用權并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且毛某在案涉法律關系中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系代理毛春林、徐莉莉從事的法律行為。在此過程中,毛春林、徐莉莉或毛某沒有向鄱陽縣國土資源局出具委托授權書,也沒有在競買申請書載明這一內容,代理權的授予沒有通知相對人鄱陽縣國土資源局。在《拍賣成交確認書》簽署后,鄱陽縣國土資源局與欽宇公司簽訂案涉合同,將案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于欽宇公司名下,收取了欽宇公司土地使用權價款,從上述系列行為可以推斷鄱陽縣國土資源局對毛某代毛春林、徐莉莉競買案涉建設用地使用權并由毛春林、徐莉莉成立新公司開發建設的事實知悉并認可,毛某作為代理人實施的法律行為由此在授權人與相對人之間產生拘束力,欽宇公司與鄱陽縣國土資源局就案涉建設用地使用權成立受讓與出讓的法律關系,毛某簽署的《拍賣成交確認書》所載明的權利義務依法應當由欽宇公司承受。因拍賣案涉建設用地使用權時欽宇公司尚未成立,一審認定毛某代欽宇公司競買案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事實認定錯誤。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一是案涉法律行為是否有效;二是雙方是否具有違約行為;三是如何確定雙方的民事責任。茲分述如下:
欽宇公司與鄱陽縣國土資源局就案涉建設用地使用權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鄱陽縣國土資源局提出,因競買人系毛某,且欽宇公司當時未成立,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之后欽宇公司與鄱陽縣國土資源局簽訂合同,違反了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的禁止性規定,合同無效。本院認為,毛某系代理毛春林、徐莉莉競買,而毛春林、徐莉莉競得土地使用權后,再成立公司進行開發建設,為法律所允許;盡管競買當時毛春林、徐莉莉沒有向鄱陽縣國土資源局書面通知,但事后鄱陽縣國土資源局對此知悉并認可,且欽宇公司與鄱陽縣國土資源局之間的約定沒有改變拍賣價款,并未實質性地違反經營土地招、拍、掛的禁止性規定,鄱陽縣國土資源局該主張沒有事實、法律依據,不能成立。鄱陽縣國土資源局提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必須先付清全部價款再交付土地,案涉合同約定鄱陽縣國土資源局先交付土地,欽宇公司后付清土地價款,該條款無效。本院認為,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但對違反該條的行為,該法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且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過程中,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行使土地管理和監督職能,處于主導地位,即使存在違反該條的行為,亦不宜以宣告無效的方式由受讓人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因此,鄱陽縣國土資源局該主張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欽宇公司主張鄱陽縣國土資源局違反凈地交付義務,而鄱陽縣國土資源局主張欽宇公司違反付款義務。是否違反合同義務,應當先確定各方當事人在本案中的義務。確定各方當事人的義務,應當以《拍賣成交確認書》、案涉合同為依據。
對于鄱陽縣國土資源局而言,按照《拍賣成交確認書》約定,在買受人交清拍賣成交價款后,由其在2010年4月30日前按凈地交付給買受人。根據這一約定,買受人付款義務在先,出讓人交地義務在后。實際上,鄱陽縣國土資源局于《拍賣成交確認書》當日即交付了土地,提前履行了義務且為買受人受領。而案涉合同第六條約定,出讓人在2010年1月8日前將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從文字上看變更了《拍賣成交確認書》約定鄱陽縣國土資源局交付土地的時間。然而,案涉合同不是在2010年1月8日簽訂,最早應當是在2011年9月16日簽訂,在時間上屬于倒簽。從義務是法律上應受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的約束這一基本概念出發,鄱陽縣國土資源局已于2010年1月8日交付土地,之后簽訂的案涉合同約定由鄱陽縣國土資源局于2010年1月8日交付土地,不是為鄱陽縣國土資源局設定義務,而是對鄱陽縣國土資源局已交付土地事實的確認。況且,在解釋案涉該條款體現的意思表示時,不能因鄱陽縣國土資源局提前履行義務而加重其義務負擔。因此,案涉合同并沒有變更鄱陽縣國土資源局的義務,鄱陽縣國土資源局依照《拍賣成交確認書》負有在2010年4月30日前交付凈地的義務。一審法院認定鄱陽縣國土資源局負有在2010年1月8日交付宗地的義務不當。
對于欽宇公司而言,按照《拍賣成交確認書》約定,其應當自成交確認書簽訂之日起100日內(即2010年4月18日前)交清拍賣價款。案涉合同第十條約定,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80日內(即2010年7月7日前)一次性付清出讓價款。盡管合同存在倒簽的情況,但簽訂合同時欽宇公司并沒有付清土地價款,就欽宇公司延期付款雙方達成了新的協議,變更了《拍賣成交確認書》的約定。因此,欽宇公司依照案涉合同負有在2010年7月7日前一次性付清出讓價款的義務。鄱陽縣國土資源局提出,按照案涉合同第三十七條約定,欽宇公司支付出讓價款后,其才須交付土地,合同相關條款存在沖突,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在欽宇公司未付清土地出讓價款前,其并無土地交付義務。本院認為,案涉合同屬于鄱陽縣國土資源局提供的格式合同,第十條的內容是經雙方達成協議后寫入,付款時間屬非格式條款;第三十七條的內容是鄱陽縣國土資源局預先提供,付款時間屬格式條款,盡管在雙方義務履行先后問題上相關條款存在沖突,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之規定,應當適用第十條的規定。在案涉合同條款可以適用的情況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在本案沒有適用余地。因此,鄱陽縣國土資源局該主張與法律規定不符,不予支持。
鄱陽縣國土資源局負有在2010年4月30日前交付凈地給欽宇公司。盡管其在2010年1月8日已經履行了交付土地義務,但所交付的土地上尚有188.72平方米地面建筑未予拆除,未達到凈地交付的條件,屬于瑕疵履行,違反了凈地交付的約定,構成違約。
欽宇公司負有在2010年7月7日前一次性付清出讓價款的義務,但在該期限前實際付款635萬元,尚有635萬沒有給付。欽宇公司提出,鄱陽縣國土資源局未能按照合同約定交付凈地,欽宇公司依照法律行使不安抗辯權,有正當理由延遲交付土地出讓金。本院認為,鄱陽縣國土資源局未凈地交付,構成不完全履行,欽宇公司作為后履行一方,有權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欽宇公司主張其享有不安抗辯權,理解法律有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的規定,拒絕履行的范圍應當與鄱陽縣國土資源局不完全履行的范圍相對應。鄱陽縣國土資源局僅有188.72平方米地面建筑未拆除,占案涉地塊面積1.837%(188.72÷10270),欽宇公司僅能對233,373元(188.72×1,236.61)出讓款拒絕履行,對其余出讓款沒有拒絕履行權。一審法院認定欽宇公司有權拒絕鄱陽縣國土資源局全部付款請求,沒有事實依據,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欽宇公司除對有權拒絕履行相應款項的部分不構成違約外,對6,116,627元(6350000-233373)出讓款未按約支付,構成違約。一審法院以鄱陽縣國土資源局為欽宇公司辦理好土地使用權證為由,推定鄱陽縣國土資源局同意欽宇公司延期繳納土地出讓款,欽宇公司延期付款行為不構成違約。本院認為,同意欽宇公司延期繳納土地出讓款,是鄱陽縣國土資源局對其自身權利的放棄,原則上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或合同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默示的方式。本案中,鄱陽縣國土資源局在2010年2月8日、2010年8月2日、2012年3月8日向欽宇公司發出催款通知,其中2012年3月8日催款通知是在辦理好土地使用權證后發出,顯然不能推定鄱陽縣國土資源局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就有同意欽宇公司延期繳納土地出讓款的意思表示。一審法院該認定既沒有合同依據,也沒有法律根據,與本案事實不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條“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定,欽宇公司、鄱陽縣國土資源局均應當承擔各自的違約責任。
鄱陽縣國土資源局違約屬瑕疵履行而不屬遲延履行,應當依照案涉合同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出讓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本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或單方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欽宇公司主張按案涉合同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由鄱陽縣國土資源局承擔違約責任,沒有事實依據。欽宇公司一審主張在案涉2,387.48平方米地塊上擬建七層寫字樓,建成后售價2,869萬元,扣除成本1,333萬元,應當獲得利潤1,536萬元。本院認為,在確定欽宇公司的損失時,應當依照可預見規則、損益相抵規則以及因果關系規則綜合判斷。首先,鄱陽縣國土資源局未凈地交付僅影響2,387.48平方米地塊的開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之規定,案涉未開發地塊價款為2,952,381.64元,從訂立合同時可預見損失來考慮,鄱陽縣國土資源局可預見的損失不應當超過2,952,381.64元。其次,案涉地塊未開發后被拍賣抵償欽宇公司債務3,671,259元,扣除該地塊的土地價款2,952,381.64元,欽宇公司獲益718,877.36元,該部分利益應當與損失相抵。第三,欽宇公司損失由雙方當事人行為共同造成。一方面,在2,387.48平方米地塊上,只有128.72平方米建筑未拆除,且位置不影響地塊的整體開發,鄱陽縣國土資源局的違約行為對案涉地塊未開發影響程度有限。另一方面,案涉地塊未開發,與欽宇公司缺乏經濟實力緊密有關。本案中,欽宇公司一半的土地價款遲延支付,在經營過程中,欽宇公司對外負債不能償還,以致案涉未開發土地被拍賣抵債。第四,欽宇公司主張鄱陽縣國土資源局賠償已開發房產不能辦理產權證的損失沒有證據證明。盡管欽宇公司提供的證據證實已開發房產沒有辦理綜合驗收,人防工程已被批復同意建設,但尚不能證明鄱陽縣國土資源局在2,387.48平方米地塊未拆除128.72平方米建筑與欽宇公司已開發房產未能辦理綜合驗收存在因果關系。第五,鄱陽縣國土資源局未拆除建筑總面積188.72平方米,欽宇公司對此支付價款為233,373元,如果按欽宇公司主張按日1‰違約金計算,則鄱陽縣國土資源局應當賠償的損失為644,109.48元(233373×2760(2010年4月30日至2017年11月21日期間天數)×1‰)。綜合未開發土地總價款2,952,381.64元、欽宇公司從拍賣未開發土地款中收益718,877.36元、鄱陽縣國土資源局未拆除建筑占地價款按日1‰計算款為644,109.48元考慮,確定鄱陽縣國土資源局賠償欽宇公司損失100萬元。
按照案涉合同第三十條之規定,欽宇公司應當自遲延支付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1‰支付違約金,合計為3,295,597.42元,具體計算如下:1.2010年7月8日至2010年7月14日(該日付款300萬元)共計7天,違約金為42,816.39元(6116627×7×1‰);2.2010年7月15日至2011年8月22日(該日付款220萬元)共計404天,違約金為1,259,117.3元(3116627×404×1‰);3.2011年8月23日至2017年8月8日(該日付款115萬元)共計2175天,違約金為1,993,663.73元(916627×2175×1‰)。
綜上,欽宇公司、鄱陽縣國土資源局在本案中均違約,依法應當承擔各自的違約責任。欽宇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鄱陽縣國土資源局的部分上訴請求成立。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另,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八條關于反訴合并審理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的規定,調整一審反訴案件受理費為18,984.8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贛11民初174號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江西欽宇置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上訴人鄱陽縣國土資源局支付違約金3,295,597.42元;
三、上訴人鄱陽縣國土資源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上訴人江西欽宇置業有限公司賠償損失100萬元;
四、駁回上訴人江西欽宇置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駁回上訴人鄱陽縣國土資源局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審受理費200,784.8元(本訴受理費181,800元,反訴受理費18,984.8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77,015.91元,合計377,800.71元,由上訴人江西欽宇置業有限公司承擔264,460.5元,上訴人鄱陽縣國土資源局承擔113,340.21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黃穎
審判員  王冬
審判員  周輝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書記員  陳娟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一百二十條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主站蜘蛛池模板: 亚洲国产一区二区三区四如| 宽影三级黄片视频大全国产| 巨乳肉感一区二区三区夜本色| 国产在线高清亚洲精品二区| 天天干天天操天天谢天天添| 特黄AAAAAAAAA毛片免费| 偷拍女厕一区二区三区| 亚洲加勒比久久88色综合| 一级欧美一区二区三区| 看特黄美女操小粉逼大片| 日韩a级片一级二级片| 国语自产精品视频在线看**| 国产一级爽快片在线观看| 亚洲欧美日韩不卡一区| 国产精品香蕉视频网站| 丨永久嫩草亚洲精品人人 | 啊啊啊啊痛死了轻点啊啊啊欧美| 亚洲欧美av一区二区三区| 香蕉久久ac一区二区三区| 色鲁97精品国产亚洲| 国产亚洲欧美日韩综合在线观看| 人妇乱系列中文字幕人妻| 日韩一区二区三区电影视频| 免费久久97精品国产自在现线| 国产av人人夜夜澡人人爽| 无码人妻精品久久久久久| 日韩性爱视频无码三级片| 91精品国产三级在线观看| 中文字幕乱码伊人三级| 高清av在线国产成人精品自拍| 香蕉婷婷久久久久久久久久久| 精品少妇人妻av蜜臀| 视频在线观看国产2026| 欧洲国产成人精品91铁牛tv | 国产激情久久久免费视频一区| 国产欧美丝袜在线二区| 日韩欧美中文字幕美利坚| 久久只有这里才是精品2020| 成人免费区一区二区三区| 亚洲不卡不码黄色大片| 国产婷婷色一区二区三区深爱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