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皖民初83號
原告:阜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清河東路322號。
法定代表人:楊增泓,該局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師博,阜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法律顧問。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天超,阜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工作人員。
被告: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中市辦事處勝利北路128號。
法定代表人:游榮丁,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大楨,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超,安徽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阜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訴被告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阜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委托訴訟代理人宋天超、師博,被告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孫超、石大楨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阜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阜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支付調整容積率需補繳土地出讓價款人民幣328123367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事實理由:2003年7月23日,原告阜陽市國土資源局(現為阜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與被告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合同面積271626.5581平方米。2010年11月6日,原告阜陽市國土資源局(現為阜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與阜陽市環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現為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面積215110.6平方米。約定阜陽市環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現為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受讓位于阜陽市東至規劃東城墻路、北至河濱路、西至規劃三義街、云亭小區用地、南至人民西路國有土地使用權。后被告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實施阜陽市解放北大街舊城(棚戶區)改造項目,該項目用地位于與原告阜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出讓土地范圍內(人民路以北、河濱路以南,東城河西東組團一標段),總用地面積為52439.1㎡(含出讓用地50881㎡和未出讓黑龍潭面積1558.1㎡),土地用途為商業、居住。2015年4月3日,阜陽市城鄉規劃局就被告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實施阜陽市解放北大街舊城(棚戶區)改造二期項目中擬調整項目容積率,向原告阜陽市國士資源局出具了《關于擬調整項目容積率相關指標的預告函》(阜規函【2015】105)。2015年9月9日,阜陽市城鄉規劃局向原告阜陽市國土資源局出具了《關于抄告解放北大街舊城改造容積率調整項目有關調整情況的函》(阜規函[2015J323號),告知原告阜陽市國土資源局,被告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實施阜陽市解放北大街舊城(棚戶區)改造項目東城河西東組團一標段容積率由3.26調整為6.74,建筑密度由42.95%調整為52.92%;被告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報建地上建筑面積353445㎡,其中商業l49093㎡,住宅201724㎡,公建配套2628㎡,共計新增建筑面積182493.53㎡,安徽金地源不動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以2015年9月10日為估價基準日對被告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需補繳土地出讓價款進行評估,被告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北大街舊城改造二期項目共計新增建筑面積182493.53㎡,新容積率規劃條件下評估期日樓而地價1798元/平方米,共計補繳土地出讓金價款人民幣328123367元。后原告阜陽市國土資源局多次要求被告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補繳調整容積率需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價款,但被告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以種種理由拒絕,拒不支付。為避免國有資產流失,維護原告阜陽市國土資源局的合法權益,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如所請。
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辯稱:請求:1、依法駁回原告阜陽市國土資源局要求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因調整容積率需補繳土地出讓金的請求;2、本案訴訟費由原告阜陽市國土資源局承擔。事實與理由:一、項目增加容積率是政府行為的需要:1、因政府文物保護的需要。阜陽解放北大街舊城改造項目(已列入安徽省2013?2017年棚改計劃)是2003年阜陽市政府赴浙江紹興的招商引資項目,阜陽市國土資源局以毛地形式出讓,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競買成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內沒有任何文物保護內容。項目第一期潁泉區范圍與2004年?2010年順利完成。項目第二、三、四期潁州區范圍用地,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全額繳納了土地出讓金后,2011年5月阜陽市文物管理所、阜陽市文廣新局連續發文,要求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在建設用地內“重新調整規劃”、增加文物保護內容,“方案要征得省、市文物部門的同意,并向社會公布”將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門的責任強加于企業頭上。該政府行為足足造成項目停滯四年,直接導致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15億元以上的經濟損失。曾經是阜陽市十大企業的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因資金鏈斷裂,項目被迫停頓。2、因政府房屋征收(拆遷)政策改變安置房增加的需要。2003年政府招商引資文件載明“對違法建筑,依法無償強制拆除”,2013年政府對項目用地內“低保戶”和“住房困難戶”實施政策照顧安置:其中低保戶按全市人均居住面積無償提供安置房,住房困難戶可以按人口購買平價安置房,項目原計劃25萬平方米安置房因政府政策調整增加到60萬平方米(實際需要65萬平方米)安置房。綜上事實,本項目調整容積率非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商業開發利潤需要,而是政府文物保護和政府安置房安置行政行為的需要。二、關于棚改項目調整容積率“收支兩條線”政府相關文件和本項目實施情況。1、阜陽市政府關于棚改項目調整容積率“收支兩條線”相關文件。為推進我市棚戶區改造工作,解決棚改項目拆遷和安置房建設資金來源,阜陽市政府出臺了一系列相關文件。明確棚改項目拆遷和安置房建設資金來源為案涉地塊的土地出讓金,對符合條件的棚改項目因容積率調整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可以按“收支兩條線”用于本項目的拆遷和安置房建設,“收支兩條線”的程序為:企業向市財政繳納土地出讓金或企業因容積率調整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市財政按文件規定撥付給項目所在地區政府,區政府用于本項目的拆遷和安置房建設。2、本項目相關實施情況和企業訴求。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分別于2013年和2014年區政府要求,以墊付拆遷資金形式交給潁州區征收辦18263萬元和19000萬元,合計37263萬元的拆遷資金;并以“收支兩條線”形式代建安置房。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案訴狀后,即向潁州區人民政府要求以轉賬形式完善政府文件所規定的程序。綜上事實,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沒有拒不支付因容積率調整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的主觀意識,更沒有造成國有資產的實質性流失,原告阜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可以協調潁州區征收辦以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墊付的拆遷資金交給市財政,市財政按文件規定按“收支兩條線”的程序撥付給潁州區政府,徹底解決本案涉及的全部問題。
原告阜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交以下證據:
證據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證明:阜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證據二、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證明:2003年7月23日,阜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2010年11月6日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受讓位于阜陽市東至規劃東城墻路、北至河濱路、西至規劃三義街、云亭小區用地、南至人民西路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215110.6平方米。
證據三、《阜陽市城鄉規劃局關于擬調整項目容積率相關指標的預告函》(阜規函[2015]105號)、《關于抄告解放北大街舊城改造容積率項目有關調整情況的函》(阜規函[2015]323號)。
證據1-證據3的證明目的: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實施阜陽市解放北大街舊城(棚戶區)改造項目東城河西東組團一標段容積率由3.26調整為6.74,建筑密度由42.95%調整為52.92%;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報建地上建筑面積353445㎡,其中商業149093㎡,住宅201724㎡,公建配套2628㎡,共計新增建筑面積182493.53㎡。
證據四、土地估價報告。
證據五、阜陽市國土資源局國有土地調整容積率補繳土地出讓金公示。
證據六、阜陽市土地管理委員會會議紀要。
證據七、關于限期繳納土地出讓金的通知。
證據八、阜陽市國土資源局調容告知書。
證據四-證據八的證明目的:(1)安徽金地源不動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以2015年9月10日為估價基準日對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需補繳土地出讓價款進行評估,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共計需補繳士地出讓價款人民幣328123367元;(2)阜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需補繳土地出讓價款進行了公示,并依法告知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并進行了催繳。
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質證意見如下:對證據一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二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能夠證明出讓合同中沒有約定文物保護的相關內容。對證據三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是證明目的有異議,該兩份證據恰恰能夠證明涉案項目的總容積率為3.39的事實,安置房建設由二十五萬調整為六十萬平方米的事實。第三個文物保護并不在出讓合同中約定的事實。對證據四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該份報告是原告方單方自行作出,對環球公司并不產生法律效力。對證據五和證據六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是該份會議紀要明確載明環球公司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前提是雙方達成補充協議。對證據七和證據八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兩組證據并不能證明環球公司有義務補繳土地出讓金。
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以下證據:
證據一:環球公司營業執照,證據形式:書證,證據來源:工商行政機關,證明目的:環球公司的合法主體資格。證據二:1、阜陽市人民政府2003年招商引資文件《關于阜陽解放北大街舊城改造項目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3、土地出讓金發票及《交納出讓金登記單》。證據形式:書證,證據來源:環球公司及阜陽市人民政府,證明目的:1、涉案項目系阜陽市人民政府的招商引資項目的事實;2、環球公司已按照與阜陽市國土資源局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足額繳納了土地出讓金的事實;3、出讓合同中沒有文物保護內容的事實。證據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21本),證據形式:書證,證據來源:原告國土資源局,證明目的:在環球公司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履行完畢義務(繳納土地出讓金)后,阜陽市人民政府給環球公司頒發了涉案項目的土地使用權的事實。
證據四:1、阜陽市文物管理所《關于阜陽北關城市開發中文物保護意見的函》;2、阜文廣新2011年70號《關于上報阜陽北關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的意見和建議報告》;3、安徽省文物局[2011]279號《關于阜陽北關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的意見》;4、安徽省文物局《關于阜陽解放北大街改建項目中涉及異地保護文物點的意見》;5、潁州區文廣新局《關于墊付考古勘探經費的聯系函》。證據形式:書證,證據來源:阜陽市人民政府,證明目的:在環球公司取得涉案項目的開發建設權后,由于阜陽市人民政府要在涉案土地內實施文物保護行為,導致環球公司的項目開發建設停滯四年,由此給環球公司造成巨大損失的事實。
證據五:1、中共阜陽市委2012年第6期關于《阜城解放北大街舊城改建項目推進會專題會議紀要》;2、阜陽市人民政府第186號《專題會議紀要》;3、潁州區征收辦《解放北大街舊城改建項目一期房屋征收補償情況》;4、精忠街歷史文化街區控制性規劃圖,證據形式:書證,證據來源:阜陽市人民政府,證明目的:項目容積率的調整是因為阜陽市政府拆遷安置和文物保護的需要,其中因文物保護歷史文化街區減少合同允許建筑面積15.6023萬平方米,因政府房屋征收政策變化需要多建安置房40萬平方米。
證據六:1、阜陽市政府2015年第43號專題會議紀要《市規委會第19次會議紀要》;2、阜陽市政府辦公室2014年22號《阜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阜城棚戶區改造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3、阜陽市政府辦公室2014年第78號《阜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土地用途、容積率和劃撥土地補辦出讓手續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實施意見》;4、阜陽市國土資源局2017年第126號《關于環球解放北大街項目調整容積率補繳土地出讓金的請示》;5、阜陽市政府2017年第56號專題會議紀要《阜城解放北大街棚戶區改造項目遺留問題協調會議紀要》。證據形式:書證,證據來源:阜陽市人民政府,證明目的:1、涉案項目因容積率調整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可以按“收支兩條線”的方式用于本項目的拆遷和安置房建設,“收支兩條線”的程序為:企業向市財政繳納土地出讓金或企業因容積率調整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市財政按規定給項目所在地區政府,區政府用于本項目的拆遷和安置房建設;2、安置面積增致60萬平方米的事實。
證據七:1、潁州區征收辦《解放北大街棚戶區改造項目征遷情況一覽表》;2、潁州區征收辦出具給我公司項目征遷費用《收據》;3、我公司2018年18號《關于要求落實按“收支兩條線”原則解決項目房屋征收費用的請示》。證據形式:書證,證據來源:潁州區政府及環球公司,證明目的:1、環球公司已出資給潁州區人民政府,并由潁州區人民政府對涉案項目進行拆遷安置的事實;2、環球公司的出資應抵扣土地出讓金的事實。
證據八:1、土地出讓合同本項目出讓用地各宗地面積明細表(拆遷范圍圖);2、已辦證匯總圖;3、建設用地出讓面積與土地證面積對照表。證據形式:書證,證據來源:環球公司,證明目的:結合前面已提供的土地使用權證,可以證明土地出讓面積與實發土地面積差距較大,其中24#宗地重復出讓,重復拆遷,屬原告錯誤,要求改正。
阜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質證意見如下:證據一營業執照,沒有異議。證據二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證明目的有異議。第一,違法建筑在拆遷時不予補償是是法律的明確規定,第二,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已經繳納了原出讓合同中約定的出讓金。但是沒有交納因本次調整容積率應補繳的出讓金。證據三國有土地使用證沒有異議。證據四,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該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證據五,第一份證據會議紀要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該會議紀要要求因調整容積率而補繳的土地出讓金事宜,由國土局按有關規定辦理。對于證據五的第二份證據,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與本案沒有關聯性。解放北大街舊城改造項目的征收人是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政府征收補償款據我了解是由潁州區人民政府向被申請人支付的,原告僅僅是支付了一部分。政府的會專題會議紀要沒有異議。對于建設規劃圖,規劃圖并沒有實施。證據六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的證明目的是有異議,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就應當向原告繳納因調整容積率而產生的土地出讓價款。至于因棚戶區改造、文物保護、征收成本和文物保護的成本應該由區政府進行協商。證據七,真實性無異議,但是與本案沒有關聯性。證據八第一份證據真實性無異議,第二份、第三份證據真實性有異議,土地證匯總圖沒有相關機構作出說明。它僅僅是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打印的一張圖紙,并不是不動產登記機關出具的。證據三,僅僅是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自行統計的一份對照表,并不是法定的登記機關或者是測繪機構出具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本院認證認為,因雙方當事人對相對方所舉證據的真實性均不持異議,故對證據的真實性均予以確認,但對雙方所提證據的證明目的,將在本院認為部分詳加說理。
本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7月23日,原告阜陽市國土資源局(現為阜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作為出讓人與被告紹興市環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現為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受讓人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該合同第三條約定: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規劃河濱路南側,人民西路北側、青穎公園西側、劉琦公園東側。出讓土地面積為271626.5581平方米。第七條約定: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1146.7214元,總額為人民幣叁億壹仟壹佰肆拾捌萬元(小寫311480000元)。第四十六條規定:此宗地掛牌須知、成交確認書、勘測定界圖、拆遷范圍圖、規劃控規圖及受讓人與阜陽市建委簽訂的協議書、出讓金繳納的使用明細表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10年11月6日,原告阜陽市國土資源局與被告阜陽市環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該協議第二條約定:確定的用地范圍為、東至規劃東城墻路、北至河濱路、西至規劃三義街、云亭小區用地、南至人民西路。面積215110.6平方米,合計322.665畝。該協議第四條拆遷問題約定:該宗地是現狀出讓,已交付受讓人使用,拆遷費用在不違反國家法規政策的條件下,按照阜陽市拆遷補償標準和發生的實際數額由受讓人全額承擔,自補充協議簽訂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受讓土地上拆遷量的80%,余期20%拆遷部分6個月內完成。拆遷安置原則上就地安置,由受讓人負責。該協議第六條對于提高容積率問題約定:經規劃批準調整增加容積率的部分按市場價補繳出讓金。該協議第八條約定:本補充協議與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關條款不一致處,以本協議條款為準。本補充協議一式四份,與原出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雙方各執二份。后被告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實施阜陽市解放北大街舊城(棚戶區)改造項目,該項目用地位于與原告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出讓土地范圍內(人民路以北、河濱路以南,東城河西東組團一標段),總用地面積為52439.1㎡(含出讓用地50881㎡和未出讓黑龍潭面積1558.1㎡),土地用途為商業、居住。
2015年4月3日,阜陽市城鄉規劃局就被告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實施阜陽市解放北大街舊城(棚戶區)改造二期項目中擬調整項目容積率,向原告阜陽市國士資源局出具了(阜規函【2015】105號)《關于擬調整項目容積率相關指標的預告函》。
2015年9月9日,阜陽市城鄉規劃局向原告阜陽市國土資源局出具了(阜規函【2015】323號)《關于抄告解放北大街舊城改造容積率調整項目有關調整情況的函》,告知原告阜陽市國土資源局,被告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實施阜陽市解放北大街舊城(棚戶區)改造項目東城河西東組團一標段容積率由3.26調整為6.74,建筑密度由42.95%調整為52.92%;被告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報建地上建筑面積353445㎡,其中商業l49093㎡,住宅201724㎡,公建配套2628㎡,超出批準容積率182493.53㎡。
2016年8月15日安徽金地源不動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作出(2016)金地(評)字第087號《土地估價報告》,對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阜陽市穎州區東城墻路以西、河濱路以南52439.1平方米國有商住用地容積率調整涉及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評估【阜陽市潁州區】。該估價基準日為2015年9月10日,經評估被告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因用地提高容積率需補繳土地出讓金人民幣328123367元。
2016年8月26日原告阜陽市國土資源局對被告阜陽市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因用地提高容積率需補繳土地出讓金人民幣328123367元進行了公示,《阜陽市國土資源局國有土地調整容積率補繳土地出讓金公示》第三條載明:在公示時限內,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對本公示所列內容有異議的,請在公示期限內以書面方式提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我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公示期間被告阜陽市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異議。
2016年9月26日原告阜陽市國土資源局向被告阜陽市環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送達了(2016)3號《阜陽市國土資源局調容告知書》,內容為:“依據市城鄉規劃局2015年4月3日《關于擬調整項目容積率相關指標的預告函》(阜規函【2015】105號),2015年9月9日,《關于抄告解放北大街舊城改造容積率調整項目有關調整情況的函》(阜規函【2015】323號):東城河西東組團一標段容積率由3.26調整為6.74,建筑密度由42.95%調整為52.92%,項目單位報建地上建筑面積353445㎡,其中商業l49093㎡,住宅201724㎡,公建配套2628㎡。根據市規劃局來函,你公司位于人民路以北、濱河路以南解放北大街舊城改造項目東城河西東組團一標段調整容積率補繳土地出讓金,經市政府批準同意,你公司共需補繳土地出讓金32812.3367萬元;我局已在《阜陽日報》發布公告,公告日期2016年8月26日至2016年9月4日,且公告期滿無異議。根據市政府批示精神及有關規定,我局起草了《補充協議》,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與我局簽訂《補充協議》,逾期視為自動放棄申請增容,你公司必須按原出讓合同約定進行建設,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2016年9月26日,被告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對該告知書進行了簽收。
2016年12月26日原告阜陽市國土資源局向被告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發出《關于限期繳納土地出讓金的通知》,2016年12月28日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對該通知也予以簽收。因被告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未向原告阜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補繳土地出讓金而致本案訴訟。
本院另查明:原阜陽市國土資源局根據《阜陽市機構改革方案》,已變更為阜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2003年8月1日,紹興市環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作為發起人成立了阜陽市環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繼紹興市環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權利義務。2012年2月15日阜陽市環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將企業名稱變更為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阜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的訴訟請求和被告安徽環球房地產公司的答辯意見以及雙方的證據交換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安徽環球房地產公司是否應向原告阜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補繳土地出讓金328123367元。本院認為,原告阜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與被告安徽環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2003年7月23日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2010年11月6日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當事人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故被告安徽環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因案涉土地經規劃批準調整增加容積率的部分應按市場價依法向原告阜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補繳土地出讓金。對于補繳土地出讓金的數額328123367元,因本案訴訟期間被告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異議,本院對此予以確認。雖然阜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與被告安徽環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依據《阜陽市國土資源局國有土地調整容積率補繳土地出讓金公示》載明的內容,就補繳土地出讓金事宜簽訂補充協議,但是2016年9月26日和2016年12月26日被告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對原告阜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向其發出(2016)3號《阜陽市國土資源局調容告知書》和《關于限期繳納土地出讓金的通知》,分別予以簽收且未提出異議,應視為接受《阜陽市國土資源局國有土地調整容積率補繳土地出讓金公示》載明的內容。對于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抗辯認為,案涉土地增加容積率是由于政府文物保護和政府安置房的安置行政行為需要而調整的,并不是商業開發利潤的需要,無需補繳土地出讓金,以及即使案涉項目因容積率調整需補繳繳土地出讓金,也應該按照“收支兩條線”的方式解決,不應該由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的理由,本院認為,雙方2010年11月6日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中明確載明,經規劃局批準調整增加容積率的部分按市場價補繳出讓金?,F被告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均不能證明原告阜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其抗辯主張予以認可。故對被告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的抗辯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阜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請求被告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因調整容積率需補繳土地出讓金328123367元的訴訟請求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的抗辯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向原告阜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補繳土地出讓金人民幣32812336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682417元,由安徽環球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最高人民法院。
審判長 胡小恒
審判員 王 彪
審判員 王惠玲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江煒煒
書記員張黎娜
附:本判決依據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三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于耕地開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十六條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