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超,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黃鵬,系河南省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業(yè)務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郭建領,河南平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項城市某高級中學。
法定代表人張國民,系該高級中學校長。
委托代理人張相軍,該高級中學副校長。
委托代理人張春良,該高級中學副校長。
原告河南省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項城市某高級中學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河南省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鵬、郭建領、被告項城市某高級中學的委托代理人張相軍、張春良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4年6月18日被告與項城市外國語學校簽訂本宗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協(xié)議簽訂后因被告資金困難不能支付,經(jīng)市政府、市教委協(xié)調讓我公司黃萬領用工程款購買此宗土地,用于承建新華學校高中部,故原告與被告于2004年12月6日簽訂了土地使用轉讓協(xié)議,約定被告將其位于項城市外國語學校北約23畝土地(土地證號:項土國用【2005】第239號,地號:項國土32-26-1)以16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第五工程處,支付方式為從被告欠第五工程處的工程款中扣除。協(xié)議簽訂后,第五工程處依照約定給被告出具了160萬元的收到條,沖抵被告欠第五工程處的工程款,原告履行約定后,在該宗土地上建設了學生餐廳及教學樓,因被告沒有依約將該宗土地全部交給第五工程處使用,也未協(xié)助辦理相關手續(xù)。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依法判決被告履行2004年12月6日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并承擔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2004年與原告達成協(xié)議是因為凡勛功被雙規(guī)后,查出其用有關土地建校的160000元為非法所得要收回來,當時凡已建成教學樓,我們在用著,所以我們拿1600000元交市里土地歸我們,后來又給原告協(xié)議拿1600000元把土地頂給原告。我們要求把土地給我們,因為我們老師集資的款建的房。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項城市某高級中學為甲方與原告河南省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工程處(為乙方)于2004年12月6日簽訂協(xié)議,其內容是,項城市外國語學校投資人之一凡勛功因被紀檢部門查處,將其所投股金160萬元沒收,由市二高向市紀檢會代交160萬元,將外國語學校教學樓北23畝地劃歸二高所有。甲、乙雙方就此23畝土地的使用達成如下協(xié)議:1、甲方同意將紀檢會化歸二高的23畝地轉讓給乙方作價為160萬元。2、乙方同意接收甲方的23畝地,付160萬元轉讓費,待此協(xié)議生效后,乙方對土地擁有管理權、使用權。3、乙方所付的160萬元土地轉讓費從甲方所欠乙方二號女生宿舍樓的工程款中扣除,由乙方出具相應的付款手續(xù)。4、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此協(xié)議內容,不得違約。否則,由違約一方承擔全部責任。5、此協(xié)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自簽字蓋章后生效。原告于2005年3月26日給被告出具了相關的付款手續(xù),被告至今未按協(xié)議履行規(guī)定的義務,為此,原告起訴來院,要求被告履行2004年12月6日所簽協(xié)議,并承擔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庭審中,原、被告均要求對23畝土地上的附屬物自行協(xié)商解決。
本院認為,原告河南省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項城市某高級中學地使用權轉讓糾紛一案,事實清楚。原、被告所簽協(xié)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之規(guī)定,依法應予保護,原告請求履行協(xié)議,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不按協(xié)議履行屬違約行為,對此糾紛應承擔全部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項城市某高級中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按照協(xié)議確定的內容履行完畢。
二、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費19200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 玉 龍
審 判 員 魏 國 福
審 判 員 郭 心 鳳
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曹 金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