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王遂章,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喜紅,男,漢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留章,男,漢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延增,男,漢族。
二被上訴人委托代理人鄭紀寶,高玉豹(實習)河南佳鑫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王遂章因與被上訴人王留章、王延增宅基地使用權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縣人民法院(2011)牟民初字第1933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原審認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本案中,原告主張本案所訴爭的宅基地使用權歸原告;二被告主張原告全家遷走后該爭議的宅基地劃給了被告王延增;原、被告雙方均沒有土地使用權證,中牟縣白沙鎮(zhèn)南寺村村民委員會既為原告出具了爭議的宅基地使用權屬于原告的證據(jù),又為二被告出具了該爭議的宅基地使用權屬于被
告王延增的證據(jù),因此,本案原、被告雙方對該宅基地的爭議系對該宅基地使用權的爭議,該爭議應當由相關政府部門處理,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駁回原告王遂章的起訴。
王遂章不服一審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土地使用權證并不是證明權屬的唯一依據(jù),上訴人是訴爭宅基地的使用權人,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是“停止侵權,返還宅基地使用權”,屬于法院的受理范圍。請求撤銷原審裁定,確認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停止侵權、返還宅基地使用權的請求屬于法院管轄范圍。
被上訴人王留章、王延增答辯稱: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的爭議屬于土地使用權糾紛,未先經(jīng)當?shù)卣幚恚婪ú粚儆诜ㄔ菏芾矸秶簧显V人全家遷居至中原油田后,早已不是村集體成員,無權擁有宅基地使用權;上訴人的起訴早已超過了訴訟時效。
本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上訴人主張擁有本案涉及的宅基地使用權,被上訴人應停止侵權,返還宅基地使用權。被上訴人則認為自己才是該宅基地的使用權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爭議焦點在宅基地使用權究竟歸誰。在相關部門沒有明確確認的情況下,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該爭議應當由相關政府部門予以確認。因此,原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人的起訴,并無不當,應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劉憲敏
審 判 員 范亞玲
審 判 員 張 曄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書 記 員 魏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