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韓松林,男。
委托代理人韓東升,男。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郭鳳仙,女。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劉二狗,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劉群,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李箱子,女。
申請再審人韓松林、郭鳳仙與被申請人劉二狗、劉群、李箱子宅基地使用權糾紛一案,韓松林、郭鳳仙不服河南省葉縣人民法院2004年9月23日作出(2004)葉民一初字第378號民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于2005年3月23日作出(2005)平民終三字第39號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05年6月27日,河南省葉縣人民法院重審后作出(2005)葉民一初字第493號民事裁定,本案中止審理。2008年2月2日該案恢復審理,并作出(2005)葉民一初字第493號民事判決,韓松林、郭鳳仙不服上訴至本院,本院二審于2009年8月16日作出(2009)平民二終字第44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韓松林、郭鳳仙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3032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對該案再審。再審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0年10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申請再審人韓松林及委托代理人韓東升、郭鳳仙到庭參加訴訟,被申請人劉二狗、劉群、李箱子經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韓松林、郭鳳仙訴稱,我們家現使用的宅基地是繼承我伯父的,由1963年葉縣人民委員會發的林權證為據,1990年因葉舞公路擴寬占去一部分,其余宅基地仍有我們使用。1991年我們在該宅基地上建起臨街樓房兩層5間,靠做生意為生。1994年葉縣仙臺鎮政府建設管理部門把靠近在我家臨街樓房以東的土地劃給劉群、李箱子,后劉二狗、劉群將我家臨街樓房以東房屋拆除,并搶走我家3袋尿素、自行車1輛、鋼筋、鋼管價值2500元,后劉群、李箱子各建起1間臨街門面房,1996年4月葉縣仙臺鎮政府撤銷了給劉群、李箱子辦“兩證”行為,并下達收回劉群、李箱子“兩證”的通知,但劉群、李箱子所建房屋至今沒有拆除。劉二狗在明知侵權的情況下,又在我家院內建起西屋平房2間。2003年7月劉二狗又強行將我家樓房一樓西頭2間鎖住。使我們有家不能歸,長期在外居住。我們認為三被告的行為已構成侵權,請求三被告停止侵害,拆除其建在我家宅基地上的建筑物,要求三被告恢復拆除我家房屋和其它附屬物,并賠償我家因此所受的經濟損失20000元。
劉二狗辯稱,二原告所訴情況不實,我建房是經葉縣仙臺鎮政府管理部門批準,有建設用地規劃證和工程建設許可證,我拆除原告家用碎磚壘的,玉米桿搭的房屋1間屬實,我將附屬物清理到原告院內。現原告所建的5間2層臨街樓房的土地是我們東北拐村的,我是在規劃給我的宅基范圍內建的,我鎖門屬實但沒有搶他的東西。綜上,我認為不構成侵權,請法院依法處理。劉群、李箱子未提出答辯意見。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原告郭鳳仙與韓松林系夫妻關系。韓松林之伯父韓發志生前有宅基地一處,位于葉縣仙臺鎮南北大街東約40米處的葉舞公路南側。1963年原葉縣人民委員會給韓發志頒發了“林權證”,證上注明宅基地長、寬、尺寸、四至為:東至公路南側,西至本人,南至趙其昌,北至公路。1988年韓發志去世后,該宅基地由原告郭鳳仙夫婦管理使用。1990年因葉舞公路仙臺鎮東西大街路面擴寬占用一部分,l991年郭鳳仙夫婦在宅基地上建起一臨街樓兩層5間,以做生意為生,1991年原仙臺鎮村鎮建設管理部門將靠近郭鳳仙家的臨街樓東山墻以東的土地規劃給被告劉群,并頒發《城鄉建設用地規劃證》和《城鄉工程建筑許可證》。后被告劉二狗、李箱子拆除了原告郭鳳仙家樓房東山墻外的附屬物,被告劉群、李箱子各建起1間臨街門面房。1996年4月葉縣仙臺鎮人民政府下達了收回二證的通知,并于2001年8月29日在平頂山日報以公告形式送達給了被告劉群,1996年6月,葉縣仙臺鎮人民政府作出了關于拆除劉群違法建房的決定,但至今被告劉群、李箱子所建臨街門面房沒有拆除。1997年原告郭鳳仙申訴要求葉縣仙臺鎮人民政府對被告劉群侵占自己的宅基地進行處理。1997年9月8日葉縣仙臺鎮人民政府作出了葉仙政處字(1997)1號處理決定,內容為:1、郭鳳仙與劉群爭議的土地屬葉縣仙臺鎮東北拐村所有,郭鳳仙沒有使用權;2、劉群系東北拐村村民,對其所占宅基,政府按有關規定,重新丈量,依法辦證。郭鳳仙對處理決定不服,訴至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9日作出(1997)湛行初字第250號行政判決,判決內容為:維持葉縣仙臺鎮人民政府作出的(1997)1號處理決定。后原告郭鳳仙不服,上訴于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l5日作出了(1998)平行終字第14號行政判決,判決內容:1、撤銷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法院(1997)湛行初字第250號行政判決書。2、撤銷葉縣仙臺鎮人民政府葉仙政處字(1997)l號處理決定。3、葉縣仙臺鎮人民政府在接到本判決之日起三個月內重新作出處理決定。1999年9月原告郭鳳仙向葉縣人民政府申請,要求確認爭議宅基地使用權屬。2000年11月2 8日葉縣人民政府作出葉政處(2000)3號處理決定,內容為,現爭議的位于葉縣仙臺鎮葉舞公路南側,仙臺鎮南北大街東37.6米處,面積為73.6平方米的土地所有權,歸葉縣仙臺鎮東北拐村民委員會集體所有。原告郭鳳仙不服處理決定,向平頂山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經復議,維持原葉縣人民政府(2000)3號處理決定。原告郭鳳仙不服,訴至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于2001年12月10日作出(2001)平行初字第36號行政判決書,判決內容為:撤銷葉縣人民政府2000年11月28日作出的葉政處(2000)3號處理決定。后葉縣人民政府不服判決上訴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于2002年4月23日作出(2002)豫法行終字第42號行政判決,判決內容為:駁回葉縣人民政府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2002年10月10日原告郭鳳仙與葉縣信訪局達成協議l份,協議約定:“一、甲方(葉縣信訪局)負責協調由仙臺鎮人民政府一次性給付郭鳳仙因宅基地確權而導致的各種損失及生活困難救濟款共計人民幣十萬元整;二、乙方(郭鳳仙)主張的兩間宅基地的所有權收歸仙臺鎮人民政府,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主張這兩間宅基地的權屬問題;三、乙方自本協議簽字生效之日起即停訪息訴,該案同時處理終結。乙方不得再以此為由上訪,也不得再以其他形式提出經濟賠償要求。”同時郭鳳仙又出具保證1份:“關于我家宅基地問題,我同意信訪局的協調處理意見,保證不以任何形式再要求賠償,堅決停訪息訴。另查明:1、原、被告所爭議的土地處于郭鳳仙、韓松林夫婦其伯父韓發志宅基地上建起的臨街樓房東山墻以東,系劉群、李箱子各自建起的臨街房占用的土地,2、被告劉二狗于2002年收麥后,在劉群臨街房后邊院內建起西屋平房2間。3、被告劉二狗于2003年7月11日將二原告建起的臨街樓5間2層下層西頭2間鎖住,后搬進去居住。被告劉二狗已承認該事實,現被告劉二狗占據二原告家房屋五間臨街樓一樓西頭兩間,二樓西頭四間。4、審理中二原告放棄對被告劉群的起訴,本院予以準許。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被告爭議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屬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故該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審理范圍。原告在沒有經過縣級人民政府確權的情況下,請求被告停止侵害、拆除所建房屋,證據不足,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發生爭執后,被告劉二狗將二原告家臨街樓房二層西頭兩間鎖住,后又強行搬入原告家樓中居住,致使二原告對自己的樓房不能正常管理使用,已經侵犯了二原告的合法權益,現二原告要求被告劉二狗家從原告家樓房中搬出,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訴稱被告劉二狗因建房拆除自己的房屋及附屬物,還搶走財產,并長期居住,給其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要求賠償,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以賠償5000元為宜,多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其樓房東邊所建兩間臨街房屋,因該兩間宅基地的所有權原告方已與葉縣信訪局協商并達成協議,同意收歸葉縣仙臺鎮政府所有,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主張這兩間宅基地的權屬問題,應視為對該兩間宅基地使用權的放棄,現二原告再次要求該宅基地的使用權,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二、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劉二狗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從原告韓松林、郭鳳仙家的臨街二層五間樓房所占房屋中搬出。二、被告劉二狗賠償原告韓松林、郭鳳仙損失5000元,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三、駁回二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10元,勘驗費300元,由被告劉二狗負擔。
韓松林、郭鳳仙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請求撤銷原判,查清事實,依法改判。事實與理由:上訴人繼承伯父韓發志位于仙臺鎮北大街房產一處,1963年原葉縣人民委員會,給韓發志頒發“林權證”,該證上載明有宅基地長、寬尺寸,四至清楚。1987年韓發志去世后,該宅基地由上訴人合法繼承管理使用,從未與任何組織、個人發生過糾紛。1991年上訴人在此處建起一棟五間二層臨街門面樓房,以經營農用產品為生,生意比較紅火,之后,被上訴人害紅眼病,勾結仙臺鎮個別領導,把上訴人樓房東山墻以東,上訴人蓋有東屋平房三間的宅基地,違法劃歸被上訴人劉群一間,支持李箱子強占一間。此時,劉群之父劉二狗伙同李箱子,除扒掉上訴人的東屋三間平房之外,另在上訴人院內建起西屋平房三間,并于2003年7月11日,強占上訴人臨街樓房一樓西頭二間,二樓西頭四間,同時搶走上訴人的全部商品、帳本,其中能記得準確的,只有14圓鋼筋60根、鋼管4根,尿素三袋。他們不僅侵占房屋,搶劫東西,而且還對上訴人全家施行暴力“見人就打”,致使上訴人有家不敢歸,有地不能種,長期流浪在外,過著非人的生活。盡管經過14年訴訟,葉縣人民法院(2005)葉民一初字第493號判決,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平行終字第14號判決,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豫法行終字第42號判決,都確認了上訴人“林權證”的法律效力,并依法撤銷支持被上訴人侵權的葉縣仙臺鎮人民政府政處土字(1997) 1號處理決定,葉縣人民政府否認上訴人對爭議宅基地具有使用權的葉政處(2000)3號處理決定,而且葉縣仙臺鎮人民政府1996年4月下文,已經撤銷了在上訴人宅基地內給劉群辦理的“規劃許可證”、“建筑許可證”,同時下達了葉縣仙臺鎮人民政府葉仙政土處字(1996)2號“關于拆除劉群違法建房的決定”。2001年8月29日平頂山日報,還刊登了撤銷兩證的公告。然而,葉縣人民法院(2005)葉民一初字第493號判決仍存在以下二個問題,未依法作出公正判決。一、上訴人“林權證”四至范圍內的宅基地,歸上訴人使用,已經成為不爭的事實。可一審判決則認為,上訴人臨街樓房東山墻以東劉群、李箱子非法占用及劉二狗在上訴人院內建西屋平房兩間,非法占用上訴人“林權證”四至范圍內的宅基地使用權,“屬于權屬爭議”推給“人民政府處理”不符合法律規定。至于一審法院庭審后,調取“郭鳳仙與縣信訪局達成的協議”,不僅未經過庭審質證,就協議內容而言,上訴人在生活極度困難,走投無路之際,縣信訪局也不會“乘人之危”,以發放救濟款為交換條件,使上訴人放棄對自己宅基地的使用權。協議第二條清楚的載明“乙方(郭鳳仙)主張的兩間宅基地所有權,收歸仙臺鎮人民政府(所指的不是宅基地使用權)。二、關于因侵權造成的損失賠償問題。l、被上訴人搶走的物資損失有:14圓鋼筋60根,計價1848元,鋼管4根,計價170元,尿素3袋,討價309元,合計2327元。2、租金損失:被上訴人搶占一樓西頭門面房兩間,每年租金3000元,計算4年合計1.2萬元;二樓西頭四間每年租金4000元,計算4年合計1.6萬元;扒掉東屋平房三間,計價1.1150萬元,總計4.1477萬元,原審法院判令被上訴人只賠償損失5000元,顯失公平。請求平頂山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符合事實的公正判決。
被上訴人劉二狗、劉群、李箱子同意原審判決。
本院二審審理查明,二審認定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基本事實相一致。另外,本院二審在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申請庭外協商調解,本院做調解工作的同時,也委托一審法院做調解工作,但協商調解不成。
本院二審認為,雙方爭議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屬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因此,該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韓松林、郭鳳仙主張劉二狗、劉群、李箱子應停止侵害、拆除所建房屋,對此因雙方爭議的宅基地使用權尚未經過縣級人民政府確權,因此韓松林、郭鳳仙上述主張的證據不足,對其主張原審法院不予支持適當。雙方發生爭執后,劉二狗將韓松林、郭鳳仙家臨街樓房二層西頭兩間鎖住,后又強行搬入韓松林、郭鳳仙家樓中居住,致使韓松林、郭鳳仙對自己的樓房不能正常管理使用,已經侵犯了韓松林、郭鳳仙的合法權益,現韓松林、郭鳳仙要求劉二狗家從其樓房中搬出的理由正當,原審法院予以支持適當。韓松林、郭鳳仙主張劉二狗因建房拆除自己的房屋及附屬物,還搶走財產,并長期居住,給其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其要求賠償的理由正當,原審法院酌定判決賠償5000元、多出部分不予支持適當。關于韓松林、郭鳳仙要求劉二狗、劉群拆除其樓房東邊所建兩間臨街房屋的問題,因該兩間宅基地的所有權韓松林、郭鳳仙一方已與葉縣信訪局協商并達成協議,同意收歸葉縣仙臺鎮政府所有,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主張這兩間宅基地的權屬問題,應視為對該兩間宅基地使用權的放棄,現韓松林、郭鳳仙再次要求該宅基地使用權的理由不足,原審法院不予支持適當。綜上,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清楚,處理適當,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訴訟費810元,由上訴人韓松林、郭鳳仙負擔”。
韓松林、郭鳳仙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稱,1、從2003年起,劉二狗侵占申請人房屋至今已6年之久,各項財產損失應為55477元,原審判決賠償5000元沒有依據。2、本案爭議的宅基地已經河南省葉縣人民政府確權,不存在權屬爭議,讓政府重復確權不符合法律規定。
本院再審查明的事實與一、二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再審認為,申請再審人韓松林、郭鳳仙在2004年3月31日起訴時,對于劉二狗強行侵占并鎖住其兩間房屋時,郭鳳仙承認除搶走房屋內的3袋尿素、自行車1輛、鋼筋、鋼管價值2500元外,其它物品無提供相關證據,其主張三被申請人賠償所受經濟損失共20000元,原審訴訟中原告又放棄了對劉群的起訴,原審法院根據本案當時的實際情況酌定判令被申請人劉二狗賠償經濟損失5000元適當。再審案件系根據申訴人的申訴理由,在原審訴訟請求范圍內審理,申請再審人在再審中超過原訴的訴訟請求再審不予處理。故申請再審人韓松林、郭鳳仙主張劉二狗侵占申請人房屋至今已6年之久,各項財產損失應為55477元,原審判決賠償5000元沒有依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關于本案爭議的宅基地權屬問題,政府確權后,經法院多次審理,最后經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作出判決,維持了本院(2001)平行初字第36號行政判決,即撤銷政府對該爭議宅基地確權的行政行為。2002年10月10日,申請再審人郭鳳仙與河南省葉縣人民政府職能部門信訪局協商達成協議。根據法律規定,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或集體所有,任何個人不享有土地所有權,只享有占有權或使用權。因郭鳳仙與葉縣信訪局協議約定:由葉縣仙臺鎮人民政府一次性給付郭鳳仙因宅基地確權而導致的各種損失及生活困難救濟款共計人民幣十萬元整,爭議的兩間宅基地權屬收歸政府所有,郭鳳仙承諾放棄爭議的兩間宅基地的主張權利,并保證不再以任何理由主張這兩間宅基地的權屬問題。雙方簽訂協議后政府已支付申請人郭鳳仙人民幣十萬元整,申請人郭鳳仙應履行其承諾。綜上,申請再審人韓松林、郭鳳仙主張其應享有爭議的兩間宅基地使用權的申訴理由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及處理適當,申請再審人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維持本院(2009)平民二終字第44號民事判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尹曉雯
審 判 員 武炳耀
審 判 員 楊國山
二O一O年十一月九日
書 記 員 楊譜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