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9)云行終78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騰沖市北海鄉(xiāng)盈河村村民委員會新紅村民小組。
負責人許大方,組長。
委托代理人馬培杰,云南楊守智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許流芳,男,漢族,1969年11月6日生,住云南省騰沖市。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騰沖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云南省騰沖市騰越鎮(zhèn)山源社區(qū)官廳小區(qū)81號。
法定代表人茶春橋,市長。
委托代理人謝金敏,騰沖市林業(yè)和草原局工作人員。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張安榮,云南援邊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保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陽區(qū)同仁街26號。
法定代表人楊軍,市長。
委托代理人張馨予,保山市司法局工作人員。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趙永生,保山市司法局工作人員。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原審第三人騰沖市農業(yè)農村局。住所地:云南省騰沖市騰越鎮(zhèn)滿邑社區(qū)中村小區(qū)192號。
法定代表人柴賢,局長。
委托代理人蔣成鳳,云南天之泰(騰沖)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湯麗萍,云南天之泰(騰沖)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上訴人騰沖市北海鄉(xiāng)盈河村村民委員會新紅村民小組(以下簡稱新紅村民小組)與被上訴人騰沖市人民政府、保山市人民政府、原審第三人騰沖市農業(yè)農村局土地行政確權一案,不服云南省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云05行初33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1月19日進行調查詢問。上訴人新紅村民小組負責人許大方及委托代理人馬培杰、許流芳,被上訴人騰沖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謝金敏、張安榮,被上訴人保山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趙永生,原審第三人云騰沖市農業(yè)農村局的委托代理人蔣成鳳到庭參加訴訟調查。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1983年2月,原騰沖縣人民政府在開展“林權三定”工作中,由原騰沖縣三定辦牧場組對國有芹菜塘牧場完成牧場劃定、定樁工作,確定了牧場面積29400畝(其中草場20339畝,育林地1894畝,農地2363畝,疏林地1256畝,灌木林地3548畝),涉及原洞山、打苴、小西、城關四鄉(xiāng)鎮(zhèn)的13個小鄉(xiāng),即現(xiàn)在的北海鄉(xiāng)盈河村、騰越鎮(zhèn)鳳山社區(qū)、東山社區(qū)、硯湖社區(qū)、玉璧社區(qū)(芹菜塘)、黃坡社區(qū)(吳邑)、洞山社區(qū)、沙壩社區(qū)、朝陽社區(qū)(胡家灣)、滿邑社區(qū)(季節(jié)性放牧),共栽下刻有“國有牧場界”字樣的界樁75顆,繪制了芹菜塘國有牧場地圖。該項工作結束后,經(jīng)原騰沖縣人民政府批準,原騰沖縣畜牧業(yè)辦公室于1983年4月6日至7日在原騰沖縣農業(yè)局組織召開了第一次牧場管理區(qū)代表會議,通過《國有芹菜塘牧場管理公約》(即“83”公約),并確定了牧場的主管單位為原騰沖縣農業(yè)局(即本案第三人騰沖市農業(yè)農村局),以及新紅村民小組所在的原銀河大隊張在延等九人為牧場管理委員會成員等事項,代表會議形成會議紀要。1983年5月3日,原騰沖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以騰政辦發(fā)(1983)7號《關于印發(fā)〈國有芹菜塘牧場代表會紀要〉的通知》,將《國有芹菜塘牧場代表會紀要》印發(fā),并明確發(fā)至牧場大隊、生產(chǎn)隊。2007年5月20日,騰沖市人民政府為新紅村民小組頒發(fā)了《林權證》(騰林證字〔2007〕第0000151741號),其中登記為大嶺子桃園洼的林地425.8畝(東至老騰保公路、大寨三個組集體林界,南至張家組林界,西至象鼻嶺心,北至大嶺子山嶺子心)、象鼻嶺老甸地的林地522畝(東至老騰保公路,南至大嶺子心直上到象鼻嶺心止,西至從南方止處到象鼻嶺心直往北到大閘門止沿古壕上至燕墻埂止,北至本組林界)。2016年10月9日,騰沖市人民政府成立國有芹菜塘牧場清理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對國有芹菜塘牧場進行清理整治。在牧場整治過程中,新紅村民小組與騰沖市農業(yè)農村局就本案爭議地權屬發(fā)生爭議。2017年7月19日,騰沖市農業(yè)農村局向騰沖市人民政府申請撤銷新紅村民小組持有的騰林證字〔2007〕第0000151741號《林權證》,并要求將林權證中記載的象鼻嶺老甸地、大嶺子桃園洼兩宗地塊合計947.8畝確權歸其管理的國有芹菜塘牧場。騰沖市人民政府經(jīng)調查并組織雙方進行現(xiàn)場勘查,確定爭議地現(xiàn)狀為有林地,主要樹種為杉木樹、西南樺、果松;爭議范圍東從國有芹菜塘牧場老保騰公路至老甸地GPS00455257E、2770384N直對小橫牛路,再順小橫牛路至大嶺子壕,又直對老保騰公路,又順公路張家組張啟學地邊,又順地邊至吳紹蒼地邊(公路邊)又順公路至桃園洼子口,南至從桃園洼子口GPS00455430E、2770145N順小路至桃園洼子心GPS00455319E、2770068N,又順嶺脊(新墳山)至茶園嶺干心,西至從茶園嶺干心順桃園洼頭、象鼻嶺嶺脊至象鼻嶺腳GPS00454626E、2770913N直對象塘邊GPS00454594E、2770970N,北至從象塘邊順堰墻埂直對GPS00454666E、2771015N順埂至GPS00454722E、2771038N,又順埂至GPS00454806E、2771029N,又順埂至61號樁GPS00454957E、2770885N,又直對60號樁GPS00454969E、2770694N,位于原國有芹菜塘牧場定樁的范圍內,涉及58號樁至61樁的界址范圍。經(jīng)調查并組織雙方舉證質證,騰沖市人民政府以國有芹菜塘牧場在1983年劃定界限、栽樁確定并通過管理公約后,新紅村民小組此后取得的自留山使用證登記的面積與爭議面積不同,村民承包經(jīng)營權證與檔案登記內容也不相符,案涉2007年林權證登記程序違法且權屬來源不清,屬錯誤登記等事實,認定爭議范圍的土地所有權應屬國有,由騰沖市農業(yè)農村局管理。新紅村民小組不服,于2018年12月18日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保山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維持的復議決定后,新紅村民小組于2019年4月23日向一審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騰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決定。騰沖市農業(yè)農村局因機構改革、職能劃轉,名稱由原來的騰沖市農業(yè)局變更而來。
一審法院認為,騰沖市人民政府具有對本案新紅村民小組與騰沖市農業(yè)農村局的林地權屬爭議作出行政裁決的法定職權,保山市人民政府具有對新紅村民小組不服騰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的復議申請進行復議的法定職權。騰沖市人民政府受理騰沖市農業(yè)農村局的確權申請后,經(jīng)調查、現(xiàn)場勘查確定了爭議范圍及面積,在組織雙方舉證質證并經(jīng)調解未果的情形下,依職權作出被訴行政處理決定;保山市人民政府在受理新紅村民小組的行政復議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依職權作出被訴行政復議決定,騰沖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被訴行政行為程序合法。新紅村民小組和騰沖市農業(yè)農村局一致確認本案爭議林地位于《國有芹菜塘牧場管理公約》《國有芹菜塘牧場代表會紀要》中確定的芹菜塘牧場的管理范圍內,并有當時的界樁記錄、地形圖等予以印證。新紅村民小組主張爭議范圍的權屬來源于清朝乾隆年間的村民買賣行為,但根據(jù)《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土地改革前有關林木、林地權屬的憑證,不得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jù)或者參考依據(jù),該主張依法不能支持;新紅村民小組以三戶村民保管的1953年土地改革時期的權屬憑證及1984年取得的自留山使用證、以及村民2003年的承包經(jīng)營權證登記表主張爭議林地屬其所有的主張,因憑證并未包含全部爭議范圍,且上述憑證均非涉案林地所有權的權屬憑證,該主張也不能成立;新紅村民小組2007年取得的林權證雖登記了涉案林地的所有權,但爭議范圍的林地已為芹菜塘牧場管理的國有土地,新紅村民小組取得登記時并未提供權屬發(fā)生變更的相關依據(jù);芹菜塘牧場雖未登記主體資格,但其主管單位也即行使管理職權的機構已經(jīng)明確為騰沖市農業(yè)農村局。騰沖市人民政府雖未在法定舉證期限內提交被訴行政行為合法的證據(jù),但騰沖市農業(yè)農村局提交的證據(jù)能夠證明被訴行政處理決定事實清楚,依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準確,保山市人民政府作出予以維持的行政復議決定并無不當。據(jù)此,判決駁回了新紅村民小組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新紅村民小組負擔。
新紅村民小組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2.撤銷騰沖市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及保山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3.判令騰沖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人民政府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事實和理由:1.《國有芹菜塘牧場代表會紀要》是在人為操作及嚴重背離客觀事實的情況下形成,不具備法律效力,原騰沖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國有芹菜塘牧場代表會紀要〉的通知》及相關材料系違法形成,一審判決將《國有芹菜塘牧場代表會紀要》采納為有效證據(jù)錯誤,《騰沖市人民政府關于成立國有芹菜塘牧場清理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因依據(jù)的《國有芹菜塘牧場代表會紀要》不具備合法性,一審判決將該《通知》及相關材料作為有效證據(jù)予以采納錯誤,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2.新紅村民小組提交的《土地房產(chǎn)所有證》《社員自留山使用證》《騰沖縣農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證分戶登記表》《林權證》能夠證明爭議地屬新紅村民小組所有和使用。
被上訴人騰沖市人民政府答辯稱,1.1983年2月,原騰沖縣委政府作出決定:芹菜塘牧場屬國家所有,劃為國有牧場,該牧場供原有歷史放牧習慣的社隊放牧使用,牧場內的林木、耕地,要退歸還牧,確保畜牧業(yè)的發(fā)展。根據(jù)上述決定,原騰沖縣林權三定辦牧場組于1982年9月至1983年3月完成牧場劃定工作;1983年4月召開了第一次牧場管理區(qū)代表會議,通過了管理公約,形成會議紀要,明確了牧場的國有性質,原騰沖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將該會議紀要下發(fā)執(zhí)行,一審認定事實清楚;2.新紅村民小組提交《地契》《騰沖縣土地房產(chǎn)所有證》《社員自留山使用證》不能證明爭議地被其管理并歸其所有的事實。一審判決的法律適用正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被上訴人保山市人民政府答辯稱,1.其受理新紅村民小組的復議申請后,發(fā)送了《復議案件受理通知書》《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在書面審查的基礎上又向相關部門核實了相關證據(jù),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審結,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2.《國有芹菜塘牧場管理公約》明確了牧場的國有性質,《國有芹菜塘牧場代表會紀要》經(jīng)原騰沖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下發(fā),原騰沖縣人民政府對土地所有權進行了依法確定,《社員自留山使用證》將在國有芹菜塘牧場范圍內的爭議地登記在其中,是在確定了國有芹菜塘牧場范圍之后的行為,且面積與新紅村民小組主張的爭議地面積不符,《承包土地及定產(chǎn)情況》《騰沖縣農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證分戶登記表》有涂改痕跡,與保存的檔案登記不一致,且在爭議地所有權在確定屬于國有后形成,《林權證》申請登記時記載主要權利依據(jù)為自留山證,與自留山使用證所記載的四至、面積不符,四至無四鄰簽字,且在國有芹菜塘牧場范圍內,均不能作為證明爭議地屬新紅村民小組所有的證據(jù),騰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請求二審法院駁回新紅村民小組的上訴請求。
原審第三人騰沖市農業(yè)農村局陳述稱,“83”公約是在特定時期,合法形成的,具有約束力,本案爭議地1983年就被確定為國有,騰沖市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和保山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程序合法完備,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處理恰當,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除第25頁倒數(shù)第6行的“張在延”應為“張在廷”外,其余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中,新紅村民小組提交了盈河村村民委員會的《證明》一份、照片三張,欲證明本案爭議地屬新紅村民小組所有。騰沖市人民政府質證認為上述證據(jù)材料不屬于新證據(jù),對其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均不認可;保山市人民政府質證認為,上述證據(jù)材料沒有關聯(lián)性,不能證明其證明目的;騰沖市農業(yè)農村局質證認為,上述證據(jù)材料不屬于新證據(jù),不認可其真實性和關聯(lián)性,不能證明新紅村民小組的證明目的。本院認為,盈河村村民委員會證明2013年、2014年因占用新紅村民小組石場并付款的內容,與新紅村民小組持有騰林證字〔2007〕第0000151741號《林權證》不矛盾(該《林權證》效力后面評述);照片僅能反映爭議地的自然狀況。《證明》和照片不能證明新紅村民小組主張的爭議地屬其所有的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各方當事人對騰沖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執(zhí)法主體資格和行政執(zhí)法程序均無異議,爭議焦點為騰沖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被訴行政行為證據(jù)是否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是否正確?
本院認為,1.各方當事人均認可本案爭議地在國有芹菜塘牧場的四至范圍內,根據(jù)原騰沖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騰政辦發(fā)(1983)7號《關于印發(fā)〈國有芹菜塘牧場代表會紀要〉的通知》(附有《國有芹菜塘牧場管理公約》),該爭議地在1983年“林業(yè)三定”時已被確定為國有。行政行為一經(jīng)作出,未被有權機關撤銷或者否定其效力就具備法律約束力,新紅村民小組認為《國有芹菜塘牧場代表會紀要》是在人為操作及嚴重背離客觀事實的情況下形成,不具備法律效力,原騰沖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國有芹菜塘牧場代表會紀要〉的通知》及相關材料系違法形成,不能作為有效證據(jù)采納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新紅村民小組提交的《地契》形成于土地改革前,根據(jù)《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九條“土地改革前有關林木、林地權屬的憑證,不得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jù)或者參考依據(jù)”規(guī)定,該份《地契》不能作為處理本案爭議的依據(jù);提交的1953年的《騰沖縣土地房產(chǎn)所有證》記載的土地的所有權在1983年“林業(yè)三定”時已由集體所有變?yōu)閲校惶峤坏摹厄v沖縣農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證分戶登記表》《林權證》載明的土地性質與騰沖市人民政府被訴處理決定確定的土地性質不一致,根據(jù)騰沖市人民政府被訴處理決定“雙方所持有的其他權屬憑證與本決定不符的,與本決定為準”,即騰沖市人民政府否定了其頒發(fā)過的、與被訴處理決定確定的爭議地屬國有不一致的權屬憑證的效力,不能再作為主張爭議地權屬的依據(jù),且爭議地在確定為國有后,由國有轉為集體所有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jù);提交的《社員自留山使用證》只載明頒發(fā)時間是1983年,不能確定月、日,同上所述,若在芹菜塘牧場確定為國有之前,其記載的土地的性質在1983年“林業(yè)三定”時已被確定為國有,若在芹菜塘牧場確定為國有之后,與被訴處理決定確定的爭議地屬國有不一致,不能再作為主張爭議地權屬的依據(jù)。因此,新紅村民小組一、二審中提交的證據(jù)均不足以證明本案爭議地屬其所有,騰沖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人民政府的被訴行政行為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一審判決駁回新紅村民小組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新紅村民小組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新紅村民小組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騰沖市北海鄉(xiāng)盈河村村民委員會新紅村民小組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慶澤
審判員 蘇靜巍
審判員 田奇慧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 楊 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