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息縣八里岔鄉李塘村喻山村民組。
代表人李新國
委托代理人蔣憲凱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息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余運德
委托代理人付軍
委托代理人柳賓
原審第三人息縣八里岔鄉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馬峰
委托代理人張彬
上訴人息縣八里岔鄉李塘村喻山村民組因訴被上訴人息縣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八里岔鄉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確權糾紛一案,不服光山縣人民法院(2009)光行初字第34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息縣八里岔鄉李塘村喻山村民組代表人李新國及其委托代理人蔣憲凱,被上訴人息縣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柳賓、付軍,原審第三人息縣八里岔鄉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張彬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1975年中共息縣縣委經請示原中共信陽地委組織部同意成立中共李塘人民公社委員會(后改為中共李塘鄉委員會),當時經李塘公社黨委和李塘大隊黨支部商定,李塘人民公社的辦公地點選址在李塘大隊喻山小隊(現喻山村民組),占地位于李塘街南北路西,東鄰李塘南街,南到李塘中學公共出路北邊,西鄰喻山村民組土地,北至李塘糧管所。1975年春李塘公社在該宗地上建辦公房屋等使用至今。1976年5月李塘公社按照當時政策,就占用喻山生產隊的土地問題,給喻山生產隊辦理了基本建設占地扣稅證明并核減耕地面積173畝。1968年,息縣人民政府被撤銷,成立息縣革命委員會,1981年息縣人民政府得以恢復。2005年11月息縣人民政府對原李塘鄉政府駐地的國有土地資產進行核查登記,確認鄉政府機關辦公用地6443.83平方米, 家屬院占地2169.56平方米,合計8613.39平方米,折合12.92畝。2006年春李塘鄉建制被撤銷,并入八里岔鄉。2007年7月,喻山村民組以李塘鄉政府原占地沒有與原告簽訂協議,未予補償,也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為由,要求歸還被占用的土地。2008年4月16日息縣人民政府作出息政確(2008)1號《關于確立原李塘鄉政府土地權屬的決定》,確認原李塘鄉政府占用的土地屬國家所有。喻山村民組申請復議后,信陽市人民政府撤銷了該決定并責令息縣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2009年3月10日,息縣人民政府重新作出息政確(2009)1號《關于重新確定原李塘鄉政府土地權屬的決定》,再次確定該宗土地為國家所有,八里岔鄉政府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喻山村民組又申請復議,信陽市人民政府作出信政復決字(2009)第15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息政確(2009)1號決定。
原審認為,原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小隊的“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生產資料集體所有制,曾是我國在二十世紀六十至七十年代農村集體所有制的主要模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權利涉及到公共事業時,可以由生產大隊或者生產小隊行使,也可以由人民公社直接行使。李塘人民公社成立時,占用喻山小隊的土地建設辦公及生活用房,屬于人民公社直接行使集體所有制土地權利,符合當時的政策規定。該公社成立后即因建設占地問題核減了喻山小隊的耕地面積,減輕了相應納稅交糧的任務,并視為是對被占地集體的補償。1975年,息縣成立中共李塘人民公社委員會時,息縣人民政府已經被撤銷,李塘鄉政府用地無法形成“息縣政府”批文,但已經過中共息縣縣委同意,應當認定已經縣級組織批準。自1975年至2005年長達30年之久,該宗地一直由鄉人民政府使用至今,依照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原李塘鄉人民政府建設占用的土地依法應屬于國家所有,不再屬于農村集體所有的性質。李塘鄉撤銷建制被并入八里岔鄉后,原李塘鄉人民政府的財產權利依法應由八里岔鄉人民政府享有。李塘村喻山村民組以當年占地未經批準、未予補償為由要求在該鄉撤銷建制后“返還”占用的土地沒有政策及法律依據。被告息縣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和《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十六條之規定作出的“關于重新確定原李塘鄉政府土地權屬的決定”(息政確[2009]1號),事實清楚,證據確實,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一、維持息縣人民政府息政確(2009)1號“關于重新確定原李塘鄉政府土地權屬的決定”。二、駁回息縣八里岔鄉李塘村喻山村民組要求確認爭議土地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
息縣八里岔鄉李塘村喻山村民組上訴稱,一、一審判決認定“李塘公社成立后核減了上訴人的農業稅,視為對被占土地的補償”是錯誤的,該認定沒有任何依據。二、一審法院置法律規定的行政合法性審查于不顧,錯誤判決。三、被上訴人作出的土地確權決定缺乏法律依據,一審也沒有審查,是嚴重錯誤的。
息縣人民政府答辯稱,息縣人民政府作出的《關于重新確定原李塘鄉政府土地權屬的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一、原李塘公社占用喻山生產隊(現喻山村民組)的土地,經過當時的縣級組織批準,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二、李塘公社占用喻山村民組的土地,核減了耕地面積,扣除了農業稅,應當視為對被占地集體的補償。三、息縣人民政府2009年重新作出的確權決定,是依據新的事實和理由,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第三人息縣八里岔鄉人民政府口頭答辯稱,與息縣人民政府答辯意見相同。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事實基本一致。另查明,1987年4月4日,李塘鄉對喻山小隊(喻山村民組)進行了農業稅減免,明確約定“是八七年以前基建占地遺留問題的全部徹底的解決。”該事實由1987年4月4日李塘鄉人民政府、李塘村委會、李塘鄉財政所、李洼西隊、喻山小隊共同簽章的《李塘鄉李塘村關于喻山李洼西隊農業稅減免報告》可以證實。
本院認為,息縣人民政府有權依法對轄區內爭議土地進行確權。《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六十條》公布時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公布時止,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國家所有:1、簽訂過土地轉移等有關協議的;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使用的;3、進行過一定補償或安置勞動力的;4、接受農民集體饋贈的;5、已購買原集體所有的建筑物的;6、農民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轉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的。”1968年3月至1981年9月息縣人民政府被撤銷,成立了息縣革命委員會,1976年5月原李塘鄉人民公社成立時經過中共息縣縣委同意,應當視為經過縣級組織批準。李塘人民公社成立時,需要辦公場所及生活用房,經有關人員同意占用了喻山小隊的土地。因建設占地問題李塘人民公社核減了喻山小隊的耕地面積,減輕了相應納稅交糧的任務。并且1987年4月4日,《李塘鄉李塘村關于喻山李洼西隊農業稅減免報告》明確約定“1、喻山隊減免32.3畝……是八七年以前基建占地遺留問題的全部徹底的解決。”對因占喻山小隊土地問題有了明確的結論,即基建占地遺留問題已解決。原李塘鄉被依法撤銷并入八里岔鄉后,原李塘鄉人民政府的財產權利依法應由八里岔鄉人民政府享有。息縣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息政確(2009)1號“關于重新確定原李塘鄉政府土地權屬的決定”。息縣人民政府在對息縣八里岔鄉李塘村喻山村民組與息縣八里岔鄉爭議土地進行確權時經過調查、調解、裁決,程序合法,其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依法應予維持。綜上,上訴人息縣八里岔鄉李塘村喻山村民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息縣八里岔鄉李塘村喻山村民組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買戈良
代理審判員 陳 鑫
代理審判員 阮曉強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史訓利(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