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遼01民終1181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趙寶坤,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漢族,現住沈陽市遼中區。
上訴人(原審被告):褚艷榮(系趙寶坤母親),女,1947年11月6日出生,漢族,現住沈陽市遼中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趙寶磊(系趙寶坤弟弟),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漢族,現住沈陽市遼中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趙亞力(系趙寶坤姐姐),女,1968年11月9日出生,漢族,現住沈陽市遼中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趙亞萍(系趙寶坤姐姐),女,1968年5月19日出生,漢族,現住沈陽市遼中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趙亞文(系趙寶坤妹妹),女,1973年12月22日出生,漢族,身份證住址沈陽市遼中區。
上訴人趙寶坤、褚艷榮與被上訴人趙寶磊、趙亞力、趙亞萍、趙亞文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遼中區人民法院(2018)遼0115民初44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趙寶坤的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由于其他繼承人沒有占有被繼承人的承包經營權,一審法院仍將其追加為共同被告違法。2.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基本事實認定不清。3.一審法院駁回當事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法律規范適用錯誤。(2016)遼01民終7448號民事判決已經認定涉案土地由趙作杰出租給趙作成,土地承包經營權仍有趙作杰享有,故在趙作杰死后,趙寶坤作為其繼承人對上述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享有合法的繼承權。
褚艷榮的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2004年上訴人與趙作杰在所在村委會承包了遼河灘地,共計花費20萬元。由于無力承擔過高的費用便將橋南橋北各一塊分給了趙寶坤和趙寶磊,剩下的一塊好地上訴人和趙作杰租給了村外人趙作成,趙寶磊和趙寶坤是經手人,租地款12萬元,租期30年。2.2011年趙寶磊代表褚艷榮、趙作杰與村委會簽訂了承包經營權回租協議,2012年又代表褚艷榮、趙作杰與趙作成就流轉租金達成一致,且租金一直由趙寶磊領取。2016年趙作成將趙寶磊告上法庭,法院將包括褚艷榮與趙作杰160畝地共計290畝地的承包經營權判決歸趙寶磊所有。3.2018年趙寶坤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將趙寶磊起訴至法院,因上訴人并沒有占160畝地的承包經營權,故法院將上訴人追加為共同被告沒有法律依據,應將褚艷榮和趙作杰的權益依法分清。
趙寶磊辯稱:其不同意二上訴人的主張,涉案土地已經流轉給趙作成,不能夠繼承。
趙亞力、趙亞萍、趙亞文未進行答辯,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趙寶坤一審訴訟請求:請求法院依法裁判由趙寶坤繼承父親趙作杰租給趙作成160畝土地中父親趙作杰應有的80畝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六分之一,合13.33畝承包經營權,每年每畝25元,合計333.25元。
一審法院查明,褚艷榮與趙寶坤系母子關系,趙寶坤與趙寶磊、趙亞力、趙亞萍、趙亞文系兄弟姐妹關系。2004年3月1日褚艷榮丈夫趙作杰(2009年因病去世)與遼中縣養士堡鄉腰屯村民委員會簽訂土地承包合同一份,即將遼河河西灘地承包給趙作杰,合同約定:承包地面積335畝,承包期限為30年(即從2004年3月1日起至2034年3月1日止),一次性交土地承包費總計14萬元……;嗣后,趙作杰與案外人趙作成簽訂土地承包合同一份,趙作杰即將自己承包的335畝中的160畝土地轉包給案外人趙作成,轉包期限2004年至2034年,轉包費12萬元,趙寶坤與趙寶磊為經手人……。現趙寶坤認為自己對其父親趙作杰租給案外人趙作成160畝土地中的80畝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六分之一享有繼承權,故訴至一審法院,要求繼承其父親趙作杰承包給案外人趙作成160畝土地中應有的80畝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六分之一,合13.33畝承包經營權。另查明,趙作杰的繼承人有趙寶坤、褚艷榮、趙寶磊、趙亞力、趙亞萍、趙亞文,共6人。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趙寶坤要求繼承的并非是土地承包應得的收益,而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但該權利不屬于可繼承的財產。我國繼承法規定可繼承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但未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趙寶坤要求繼承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也不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且趙寶坤所主張繼承的160畝土地經營權原承包人趙作杰(即趙寶坤父親)已在生前作了處分,即將此160畝土地轉讓給案外人趙作成,并一次性收取轉讓承包費12萬元,故該土地經營權不存在遺產繼承事宜,且趙作杰轉讓案外人趙作成的土地承包合同亦經遼中縣養士堡鄉腰屯村民委員會認可,且褚艷榮、趙寶磊、趙亞力、趙亞萍、趙亞文并未實際占有趙寶坤所要求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當事人之間并不存在繼承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故趙寶坤要求繼承其父親趙作杰承包給案外人趙作成160畝土地中的80畝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六分之一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且證據不充分,故對趙寶坤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趙寶坤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趙寶坤自行負擔。
本院二審確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
另查明,趙作成、郭亞珍于2016年訴至遼中縣法院,要求確認其與趙寶磊之間于2012年簽訂的土地轉包合同無效。該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遼0122民初23號民事判決,該判決書認定本案中趙作杰承包給趙作成的160畝土地,因趙作成并非遼中縣養士堡鎮腰屯村民委員會村民,故雙方之間成立的系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法律關系,土地承包經營權仍有趙作杰享有,趙作成享有承租權。趙作成、郭亞珍上訴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遼01民終7448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趙作成不服,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作出(2016)遼01民申字922號民事裁定,駁回趙作成的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關于上訴人趙寶坤的上訴主張。本院(2016)遼01民終7448號民事判決已經認定涉案土地由趙作杰出租給趙作成,故原審法院認定涉案土地系趙作杰轉讓給案外人趙作成不當。但因涉案土地已經流轉至案外人趙作成處,由趙作成實際耕種多年,故趙寶坤訴求的承包經營權析產亦無法實現。在本院二審向趙寶坤釋明是否變更訴訟請求為對按比例主張涉案土地租金的情況下,其仍堅持原訴訟請求,故本院二審亦駁回趙寶坤的上訴請求。
關于上訴人褚艷榮提出的上訴主張。因其主張將其和趙作杰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益分清,亦屬于繼承析產范圍,故在其并未提出訴求的情況下,對褚艷榮的主張本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雖然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有瑕疵,但裁判結果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趙寶坤、褚艷榮各自負擔5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倩
審判員 相蒙
審判員 陳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書記員 李穎
本案判決依據的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四條: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雖有瑕疵,但裁判結果正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裁定中糾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予以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