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6)陜0112民初4005號
原告王小霞,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西安市未央區。
委托代理人趙亞蘭,陜西云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荊徐靜,陜西云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余糧,男,****年**月**日出生,漢族,陜西邁弘鋼結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現住西安市未央區。
委托代理人吳昊,男,系陜西邁弘鋼結構有限公司員工,現住該公司。
原告王小霞與被告王余糧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小霞的委托代理人趙亞蘭、荊徐靜、被告王余糧的委托代理人吳昊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其與被告于2011年3月15日簽訂了《承包土地協議書》,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從2011年3月15日前一次性交清當年承包費,以后按此標準推算,如果不能按時交清,其有權終止合同,收回土地不承擔一切經濟損失。2016年被告未按照協議約定的時間向其繳納承包費,故其根據上述協議約定現解除該協議書。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雙方所簽訂的《承包土地協議書》;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王余糧辯稱,其曾主動要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原告土地承包費,但原告拒絕收取承包費。其與原告簽訂的《土地承包協議書》中約定,甲方(王小霞)單方終止合同的,應付乙方(王余糧)一年的承包費。
經審理查明,原告王小霞與被告王余糧之間訂立了《承包土地協議書》,協議約定,甲方(王小霞)將某某村荒地15畝,提供給乙方(王余糧)使用。承包費用每畝每年1000元(大寫:壹仟元整),年合計15000元。從2011年3月15日前一次性交清當年承包費,以后按此標準推算,如不能按時交清,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土地,不承擔一切經濟損失。在合同期內,若甲方單方終止合同,應付給乙方1年承包費,若乙方單方終止合同,應付給甲方當年承包費,并終止合同。協議期為20年,從2011年3月15日至2031年3月15日。協議簽訂后,原被告依約履行。原告王小霞認為被告王余糧未向按約定在2016年3月15日前支付當年的承包費,故于2016年4月20日訴至本院,請求如前所述。庭審中,原告王小霞陳述其承包的某某村的15畝土地是屬于西安市未央區某村,其是某村村民。其與某村簽訂了某某村的15畝土地的承包合同后,又將上述土地轉包給了被告王余糧。原告王小霞在庭審中變更訴訟請求,要求確認與被告王余糧之間簽訂的《承包土地協議書》無效。
另查明,原告王小霞與西安市未央區某村所簽訂的承包合同、原告王小霞與被告王余糧所簽訂的《承包土地協議書》,均未經過鄉(鎮)人民政府批準,也沒有經過西安市未央區某村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上述事實,有承包土地協議書及當事人陳述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本案中,原告王小霞與西安市未央區某村所簽訂的承包合同、原告王小霞與被告王余糧所簽訂的《承包土地協議書》,均未經過鄉(鎮)人民政府批準,也沒有經過西安市未央區某村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因此原告王小霞與被告王余糧所簽訂的《承包土地協議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無效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的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王小霞與被告王余糧簽訂的《承包土地協議書》無效。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已預交,現由被告王余糧承擔,被告承擔部分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寶娟
人民陪審員 樊魁元
人民陪審員 馬建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于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