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佟慶革,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漢族,北京市平谷區大興莊鎮白各莊村村民,住北京市平谷區大興莊鎮白各莊村中路71號。
委托代理人于戰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漢族,北京市平谷區居民,住北京市平谷區新平北路30號院5樓2單元2號。
委托代理人張忠起,北京市肯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市平谷區大興莊鎮白各莊村經濟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區大興莊鎮白各莊村。
法定代表人王久成,社長。
委托代理人寧振國,北京市方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彥,北京市億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佟慶革因與被上訴人北京市平谷區大興莊鎮白各莊村經濟合作社(以下簡稱白各莊合作社)之間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2008)平民初字第570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9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法官錢麗紅擔任審判長,法官蘆超、孫之斌組成的合議庭,于2009年6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佟慶革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戰飛、張忠起,被上訴人白各莊合作社委托代理人張彥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白各莊合作社一審起訴稱:2002年1月,白各莊合作社、佟慶革簽訂《土地經營承包合同》,白各莊合作社將北京市平谷區大興莊鎮白各莊村(以下簡稱白各莊村)新能源示范區內1號大棚承包給佟慶革經營,承包期限自2002年1月1日至2031年12月31日。2000年末,白各莊村經平谷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批準,并經白各莊村全村黨員和村民代表大會通過,開始進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白各莊村村民代表大會決議明確規定:村集體將村民承包的集體土地依法收回,整體進行新農村建設。村民承包集體土地的地上物、村民房屋及附屬建筑,根據白各莊村實際情況聘請具有權威資質的評估公司,依照法律、法規合理進行評估補償。村委會按照工程進度安排拆遷期限,凡是未按期限交回承包土地的,村委會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進行收回,對承包集體土地的地上物強制拆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負等。白各莊村新農村建設一期工程(村民新民居工程)已于2008年初進入施工階段,佟慶革承包的白各莊村新能源示范區內1號大棚位于一期工程范圍之內,對該范圍內的村民房屋及附屬建筑、承包地地上物,白各莊村委會已委托北京首佳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統一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已向被拆遷人公布,絕大多數村民對評估結果均予同意,并及時拆除了地上物,交回了承包土地。但仍有包括佟慶革在內的4名村民以大棚尚在承包經營期內,評估結果不合理等借口,拒不自行拆除承包地上的地上物,不按期交回承包地。佟慶革的行為違反了村民代表大會的決議,侵害了白各莊村的集體利益,嚴重妨礙了新農村建設的順利進行。綜上所述,為維護集體利益,保證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順利進行,故訴至法院,要求:1、依法解除雙方簽訂的土地經營承包合同;2、佟慶革立即拆除承包地上的建筑物。
佟慶革一審辯稱:佟慶革在答辯期內已向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認為此案在平谷轄區內屬案情影響重大,本案所涉標的數額重大、涉及面廣,該案不屬于基層法院受案范圍,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依法應將此案移送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佟慶革要求法院先解決程序問題,程序問題不解決,對該案不進行實質性庭審質證及答辯。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1月1日,白各莊合作社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佟慶革簽訂土地經營承包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合同的主要內容為:第一條,白各莊合作社將座落于平谷區新能源生態示范園區內1號大棚土地1.4畝發包給佟慶革經營。第二條,承包期限為30年,自2002年1月1日至2031年12月31日。第三條,佟慶革每年向白各莊合作社交納承包費280元(每畝200元)。第四條,佟慶革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三年免交承包費;佟慶革自2005年1月1日起開始交納承包費;佟慶革向白各莊合作社上交承包費的時間為每年1月10日(時間不超過10天),白各莊合作社收到承包費后出具收費憑證。第五條第七項,白各莊合作社的權利和義務:在遇到國家依法規劃征地的情況下,白各莊合作社有權收回土地,但應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給予佟慶革適當補償。第十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日起生效,雙方均不得隨意修改或解除合同。2006年,白各莊村經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批準,并經白各莊村全體黨員和村民代表大會通過,開始進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由白各莊村與北京市裕發房地產開發集團進行合作開發。白各莊村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并形成白各莊村黨員和村民代表大會決議,該決議規定了如下主要內容:1、村集體將村民承包的集體土地依法收回,整體進行新農村建設;村民承包集體土地的地上物、村民房屋及附屬建筑,根據白各莊村實際情況聘請具有權威資質的評估公司,依照法律、法規合理進行評估、補償。2、村委會按照工程進度安排拆遷期限,凡是未按期交回承包集體的土地,村委會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進行收回;對承包集體土地的地上物強制拆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負。
佟慶革承包的1號大棚,位于白各莊村新農村建設一期工程范圍之內,對該范圍內的村民房屋及附屬建筑、承包地地上物,白各村村民委員會已委托北京首佳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統一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也已向被拆遷人公布。北京首佳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佟慶革房屋及附屬物作價通知單中記載:房屋重置價格為 30 838元,大棚建筑面積793.5平方米,大棚價格為147 883元,附屬物價格為17 680元,以上地上物補償價格為196 401元。現佟慶革未自行拆除承包地上的地上物。
另查明,1,本期工程共涉該村37個拆遷戶,其中有33戶表示同意評估結果。絕大多數村民及時拆除了地上物,交回了承包土地。2,2008年3月6日北京市平谷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領導小組出具證明,證實白各莊村2006年被確立為平谷區新農村試點村。新農村建設形式為:在平谷區新城規劃范圍內建設村民新居,集中上樓,土地使用性質為自征自建,符合城市兩規,此項民居工程被區政府確定為2008年政府重點工程。
在庭審過程中,白各莊合作社表示,在北京首佳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房屋及附屬物作價通知單》載明的補償價格的基礎上,白各莊合作社對佟慶革承包經營的大棚(總面積793.5平方米)及所涉搬運費用,按每平方米150元的標準增加經濟補償,新增補償價款119 025元。
上述事實,有白各莊合作社提交的土地經營承包合同、關于白各莊村與北京市裕發房地產開發集團合作開發及新農村建設的情況說明、村民代表大會會議記錄、白各莊村黨員和村民代表大會決議、北京首佳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佟慶革房屋及附屬物作價通知單、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當事人陳述及庭審筆錄等證據材料在案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白各莊合作社的訴求涉及到我國的新農村建設問題。白各莊村村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明確規定:村集體有權將村民承包的集體土地依法收回,整體進行新農村建設;村委會按照工程進度安排拆遷期限,凡是未按期交回承包集體的土地,村委會有權向法院起訴,依法進行收回,對承包集體土地的地上物強制拆除。該決定所涉事項,系屬白各莊村的重大事宜,此決定的實施亦有益于該村的經濟發展。白各莊村依據北京市平谷區政府相關部門批準,并經由白各莊村全體黨員和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在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進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行為,符合我國現行政策,亦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此,白各莊合作社要求解除其與佟慶革簽訂的土地經營承包合同,于法有據,予以支持。
關于地上物補償部分。佟慶革承包的白各莊村新能源示范區內的1號大棚,地處白各莊村新農村建設一期工程施工范圍之內,佟慶革應當按照該村村民代表大會決議,騰退承包地并對地上物自行拆除和搬遷。基于騰退承包地、拆除和搬遷承包地的地上物而給佟慶革造成的損失,白各莊合作社亦應適當給予經濟補償。白各莊村已經由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對此次工程所涉包括佟慶革在內的37戶村民承包土地的地上物依據評估部門出具的評估結果進行補償,村民代表大會的上述討論決定,系屬有權決定,合法有效。此外,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白各莊合作社自愿對佟慶革承包地上的大棚以及所涉搬運費用等按每平方米150元的價格增加補償,予以準許。關于佟慶革對級別管轄問題提出的異議,已給予了答復。另外,在的庭審過程中,佟慶革自愿放棄抗辯及提供相應證據等權利,由此而產生的法律后果,歸于佟慶革自行承擔。據此,判決:一、判決生效之日起解除北京市平谷區大興莊鎮白各莊村經濟合作社與佟慶革于2002年1月1日簽訂的土地經營承包合同;二、佟慶革于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自行騰退上述土地經營承包合同所涉承包地上的地上物,將所涉承包地歸還給北京市平谷區大興莊鎮白各莊村經濟合作社;三、北京市平谷區大興莊鎮白各莊村經濟合作社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給佟慶革本案承包地所涉標的物的補償款,合計為三十一萬五千四百二十六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佟慶革不服一審法院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白各莊合作社訴訟請求。其上訴理由為:1、佟慶革與白各莊合作社簽訂了土地經營承包合同,承包期到2031年12月31日,現成為佟慶革的生活依靠;2、白各莊合作社收回土地進行開發,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是沒有合法手續的非法項目,且不給搬遷村民給予安置;3、一審法院審理程序違法,佟慶革在一審中提出管轄權異議,但一審法院并未理睬,既不發書面裁定,也不允許上訴,違反程序;4、一審法院未引用任何法律,直接判決,嚴重違法;5、《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國家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承包期內不得收回土地,同時還規定了嚴格的收回承包土地的限制條件,而白各莊合作社開展的建設項目并不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認定的解除理由,也不能成立。
白各莊合作社答辯稱:第一、白各莊合作社有權依法解除雙方簽訂的土地經營承包合同,并要求佟慶革立即騰退承包合同所涉土地上的地上物。1、白各莊合作社收回土地使用權系為了實現公共利益的需要;2、白各莊合作社村民代表大會記錄及白各莊黨員和村民代表大會決議明確規定白各莊合作社有權解除其與佟慶革簽訂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并在給予佟慶革相應經濟補償后,要求佟慶革騰退承包土地上的地上物;3、佟慶革認為白各莊合作社未經政府批準欺騙村民非法占有耕地與事實不符,白各莊合作社的新農村建設項目是經過市、區兩級政府批準的;第二、佟慶革以種種借口,拒不拆除承包地上的地上物、不按期交回承包地的行為侵害了白各莊村大多數村民的公共利益,并破壞了村民要求改善住房及生活的美好愿望。綜上,白各莊合作社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另查:1、白各莊村村莊規劃已經平谷區政府審批通過,在該規劃中,涉案爭議土地規劃系建設用地,經與相關部門聯系,白各莊村新村建設項目手續尚在辦理之中。2、經本院走訪白各莊村部分村民,村民對白各莊新村建設項目表示了解、支持、滿意。3、白各莊村新村建設項目涉及9棟村民住宅樓,現已施工8棟,由于涉案佟慶革及其他3戶村民不同意解除合同引發訴訟致該項目擱置。
上述事實,有白各莊村村莊規劃、平谷區政府區長辦公會議紀要、北京市規劃委員會調整平谷區大興莊鎮白各莊新村項目建設用地的意見、北京市平谷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白各莊新村建設項目周轉房項目核準的批復、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平谷分局關于大興莊鎮白各莊村新村建設工程征求意見的復函、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平谷分局關于白各莊村村民周轉用房占地情況說明及法院的調查筆錄、談話筆錄、開庭筆錄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白各莊村村莊規劃已經平谷區政府審批獲得通過,在該規劃中,涉案土地規劃系建設用地。在白各莊合作社與佟慶革簽訂的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白各莊村經平谷區政府批準進行新農村建設需占用佟慶革承包經營的土地,因此佟慶革與白各莊合作社簽訂的承包合同是否符合解除條件就成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本院認為,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農村土地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根據《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性應依法予以保護,發包方不得任意解除合同,但《土地承包法》還規定,發包方有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的義務;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依法獲得相應補償的權利,承包方負有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本案爭議的土地雖然現在為農業用地,但該土地已經被政府批準為建設用地,該土地一旦開始建設,即不再具備農業用地的屬性。現涉案土地已經被依法占用,作為發包方白各莊合作社有執行政府規劃的義務,佟慶革有交回土地的義務,在交回土地的同時,佟慶革有獲得補償的權利。一審法院判決白各莊合作社給付佟慶革的補償款已高于其他村民補償標準,本院對此不持異議。另平谷區政府批準白各莊村新村建設項目是基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及統籌城鄉發展的政策要求而作出的,該項目符合政策要求,亦得到大多數村民的認可,符合集體利益。一審法院對佟慶革所提管轄異議已作出答復,符合法律規定,佟慶革認為一審法院審理程序違法的上訴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綜上,佟慶革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的結果并無不當,可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條、第八條、第十四條第(四)項、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三千零一十六元,由北京市平谷區大興莊鎮白各莊村經濟合作社負擔(已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五十元,由佟慶革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錢麗紅
審 判 員 蘆 超
代理審判員 孫之斌
二 ○○ 九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員 王 敬
書 記 員 王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