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劉來成,男,40歲。
委托代理人:張峰,河南省永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靈寶市朱陽鎮梁家莊村扣元組。
負責人:張占鎖,該組組長。
訴訟代表人:光彥民,男,52歲。
訴訟代表人:鄒安治,男,44歲。
委托代理人:張建波,河南省函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劉來成與被上訴人靈寶市朱陽鎮梁家莊村扣元組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劉來成不服靈寶市人民法院(2010)靈民二初字第23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劉來成及委托代理人張峰,被上訴人靈寶市朱陽鎮梁家莊村扣元組訴訟代表人光彥民、鄒安治及委托代理人張建波參加了訴訟。
原審法院查明:1998年9月,原告劉來成之兄劉天才承包經營被告靈寶市朱陽鎮梁家莊村扣元組燕坡6.1畝及梁蓋2.8 5畝耕地,并辦理了土地承包經營證書,合同期限為3 0年,至2028年到期。2003年9月,劉天才觸電死亡,其承包經營地遂由劉雙墩耕種。2006年,梁家莊村扣元組認為劉天才死亡后,其妻子改嫁,且沒有子女,屬于自然消亡戶,應將其承包的耕地收回重新發包,遂召集群眾代表趙宏艷、鄒三軍、孫長明、李永峰,梁家莊村書記光彥民及當時任組長的劉來成協商決定:燕坡6.1畝地每畝每年150元,承包費每年900元,,由劉來成承包至2007年底,梁蓋部分土地由劉雙墩耕種免交承包費。后劉雙墩退出由劉來成經營燕坡6.1畝土地。到期后,劉來成未向梁家莊村扣元組交還承包地,并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劉天才的承包合同。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梁家莊村扣元組反訴要求劉來成交還6.1畝土地,并要求劉來成從2007年起按6畝計算,以每畝每年150元的標準向梁家莊村扣元組交納承包費至交還土地時止。庭審調解中,因雙方意見分歧較大,致本案調解不成。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劉來成之兄劉天才的燕坡6.1畝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中明確約定“對舉家外遷戶、自然消亡戶、土地長期撂荒戶以及農轉非人員的耕地要收回重新發包”,劉天才死亡后,其妻子改嫁,且無子女,其承包的耕地理應交由所在村委會重新發包。劉來成要求梁家莊村扣元組繼續履行土地承包合同,由劉來成耕種靈寶市朱陽鎮梁家莊村民委員會發包給劉天才的燕坡6.1畝土地,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梁家莊村扣元組反訴要求劉來成從2007年開始以每畝150元的價格交納燕坡6.1畝地的承包費,理由正當,應予支持。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原告劉來成將燕坡6.1畝土地退還給被告靈寶市朱陽鎮梁家莊村扣元組;二、原告劉來成從2007年起按6畝計算,以每畝每年150元的價格向被告靈寶市朱陽鎮梁家莊村扣元組交納承包費至交還土地時止; 三、駁回原告劉來成、被告靈寶市朱陽鎮梁家莊村扣元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00元,反訴費50元,由原告劉來成承擔。
宣判后,劉來成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上訴稱: 一、一審判決上訴人將燕坡6.1畝土地退還給被上訴人,是錯誤的。該土地系上訴人之兄劉天才生前承包被上訴人的責任田,2003年9月劉天才意外死亡后,尚有妻子劉海霞,2004年初劉海霞改嫁到朱陽鎮透山村現坡組,但在新的居住地并未取得承包地,顯然,劉海霞對燕坡的6.1畝土地仍享有承包經營權,上訴人只不過是代劉海霞耕種該土地而已。一審判決上訴人退還土地顯然沒有道理。更何況,劉天才生前土地上還栽植有40余棵10年生核桃樹,被上訴人如果要強行收回土地,就應該對土地上的果樹進行補償。 二、一審判決上訴人從2007年起按6畝計算,每畝每年150元價值向被上訴人交納承包費至交還土地,缺乏依據。其一該土地真正的承包經營者是劉海霞,被上訴人無權將劉海霞享有承包經營權的土地另行對外發包;其二上訴人從未與被上訴人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以每畝每年150元的價格承包該土地,上述標準完全是被上訴人強加給上訴人的單方行為,一審判決顯然偏聽了被上訴人的一面之詞,對上訴人來說實為不公! 綜上事實,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有失公正,特提出上訴,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判!
朱陽鎮梁莊村扣元組答辯稱:一、劉海霞,非本案當事人,劉來成訴其代劉海霞耕種不能成立。1、劉海霞與劉天才不是婚姻關系,劉海霞之子王立強也非劉天才繼子關系,2001 年10 月30 日劉海霞與前夫張榜勞辦理離婚手續,2002 年年底與劉天才同居,雙方不是夫妻關系,依法不享有夫妻之間的權力義務,劉海霞之子王文強基于其母非法同居,與劉天才也不產生繼父子關系。2 、劉海霞非本案當事人,無權在二審中對本案爭議的土地提出任何權力,本案的當事人是劉來成和扣元組,原審法院的審理和判決是針對雙方當事人的請求做出的。3 、劉海霞原分的責任田在梁莊村姜曹組前夫張榜勞名下,一九九八年第二輪土地延包分給劉天才的土地與劉海霞無任何關系,依據土地承包法不能在兩地分別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兩份經營權。二、劉來成所訴的核桃樹并未栽種在本案訴訟的6.1 畝土地上,根據雙方的照片顯示,其6.1 畝土地耕種是玉米,其核桃樹在6.1 畝以外的荒地里,扣元組要收回的6.1 畝土地不影響其核桃樹的生長和收益,劉來成提出要求答辯人對其核桃樹進行賠償不能成立。三、劉來成與答辯人形成事實上的承包關系,劉來成對答辯人群眾代表提出的承包價款也無異議,故其應按每畝每年150 元向答辯人交納承包費,2006 年底群眾代表趙紅彥、鄒三軍、孫長命、李永峰、光彥民與時任組長劉來成協商決定將燕坡6.1 畝土地以每畝每年150 元共900 元由劉來成耕種到2007年底。上述事實有證人趙紅彥、鄒三軍、孫長命在一審法庭已證實,但劉來成在2007 年底拒不按約定交還6.1 畝土地和承包費,強行耕種至今。依法,劉來成應按雙方商定承包價款向答辯人支付承包款至交還土地之日止。綜上所述,上訴人劉來成故意虛構事實,制造假證據,以達到其非法侵占答辯人利益之目的,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請二審法院依法維持一審判決,駁回劉來成的無理訴求。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劉天才在梁家莊村扣元組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因劉天才觸電死亡而自然消亡。劉天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由梁家莊村扣元組收回符合法律規定。在劉天才死后,因扣元組與劉雙墩、劉來成協商對劉天才承包的土地的處理,梁家莊村扣元組實際上也已經收回了劉天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又因劉天才與劉海霞不是合法的夫妻,劉來成上訴稱劉海霞對燕坡的6.1畝土地仍享有承包經營權,其是代劉海霞耕種該土地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劉來成承包經營燕坡6.1畝土地是基于扣元組與其協商的結果,劉來成起訴要求扣元組繼續履行劉天才的土地承包合同,由其繼承劉天才土地承包權耕種燕坡6.1畝土地,無事實及法律依據。至于核桃樹,除一棵在燕坡6.1畝土地中,其余均在該地邊,扣元組并未要收回核桃樹,劉來成上訴要求對果樹進行補償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扣元組應妥善處理核桃樹對該6.1畝土地耕種的影響。綜上,上訴人的起訴及上訴請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正確,應予維持。經多次調解未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50元,由上訴人劉來成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永建
審 判 員 楊凱民
審 判 員 陳 巍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書 記 員 牛曉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