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三門峽市湖濱區崖底街道辦事處家王莊村民委員會第二村民組。負責人郭誠,該組組長。
委托代理人王玉梅,河南天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馬娟峽,女,1974年1O月25日出生,漢族,工人。
委托代理人史廣平,河南共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三門峽市湖濱區崖底街道辦事處家王莊村民委員會第二村民組(以下簡稱家王莊村二組)因與馬娟峽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2010)湖民一初宇第19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家王莊村二組組長郭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玉梅;被上訴人馬娟峽及其委托代理人史廣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馬娟峽與張少東原系夫妻關系,張振華(已去世)系張少東之父,均系家王莊村人。1998年1月份,張振華同家王莊村二組簽訂了一份老蘋果園承包合同,家王莊村二組將其50畝的蘋果園土地承包給張振華,年承包金3000元,2002年12月31日合同期限屆滿。2002年3月29日,張少東提出延長蘋果果園承包期限,經雙方協商一致與家王莊村二組時任組長賀桃蘭簽訂補充協議一份,約定:合同期限延長15年,即從200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合同其他條款按原合同執行。當年3月31日家王莊村委會主任王建成在該補充協議簽署意見予以同意,并加蓋了家王莊村委會公章予以確認。2004年9月5日,張少東將其承包的老蘋果園二十畝土地轉包給范國興使用,期限2017年12月31日。協議簽訂后,在該承包地上以老兵生態園為字號栽種了果樹并經營飯店。馬娟峽提供家王莊村委證明一份言明,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O日租金已交納,共計12000元;2002年1月1日后未交納租金。馬娟峽提供2002年12月30日家王莊二組向張振華出具了收款收據一份,言明:今收到張振華叁仟元(2001年12月31日至2002年12月30日)清完,收據加蓋了家王莊村委財務專用章。2004年10月18日,原家王莊村二組組長賀桃蘭向馬娟峽出具收條一份,言明:今收到果園承包費2004--2017年共十四年,承包費42000元整。2010年1月27日,張少東戶籍因死亡被注銷。家王莊村二組以張少東以家庭的形式承包的果園沒有經過其同意,私自將果園轉租給他人開辦“老兵酒家”和搞養殖改變了原土地用途且拖欠承包金為由訴至法院。
另查明:2008年3月25日,因張少東認為轉包租金過低,多次協商未果,便帶人將老兵生態園大門上鎖。老兵生態園經營者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張少東履行合同并賠償損失。2008年4月30日,本院作出(2008)湖民一初字第469號民事判決書確認該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協議,并判令雙方繼續履行合同。該判決雙方均未上訴,已發生法律效力。
原審法院認為,家王莊村二組與張少東簽訂的果園承包補充協議系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達成的協議,且經村委會主任簽名同意并加蓋了家王莊村委會公章予以確認,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背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協議,雙方均應遵照執行。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張少東生前將果園土地轉包他人用于開辦老兵生態園或養殖,未從根本上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仍屬農業生產范疇,符合現行農業政策。故家王莊村二組稱馬娟峽將果園轉租給他人改變了原土地用途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綜上所述,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且張少東生前將訴爭果園土地轉包他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已經被本院生效判決確認為有效合同,若對原承包合同予以解除勢必造成他人合法權益的損害,不利于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故家王莊村二組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果園承包合同的請求缺乏相應的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關于承包金問題,家王莊村委出具證明稱2002年1月1日后未交過租金與2002年12月30日家王莊村二組向張振華出具的收款收據(言明2001年12月31日至2002年12月30日租金清完)相矛盾,且馬娟霞對收據真實性無異議,可以認定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0日的租金已全部結清;由家王莊村二組組長賀桃蘭向馬娟霞出具的收據可以認定補充協議約定的承包期間2004年至2017年期間十四年的承包42000元已交納,故馬娟霞尚欠家王莊村二組2003年全年的承包費3000元未付,應向家王莊村二組支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 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及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一、馬娟峽支付家王莊村二組土地承包金3000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二、駁回家王莊村二組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00元,馬娟峽承擔500元,家王莊村二組承擔500元。
家王莊村二組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上訴稱:1、原家王莊村二組時任組長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延期承包合同,沒有經過上訴人的同意,也沒有經過任何審批手續,而且被上訴人也改變了土地的用途,上訴人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正當,應予解除。2、雖然當時的組長向被上訴人出具了收到被上訴人42000元的承包費,但該條據不是事實,因為承包費是一年交一次,而被上訴人一次交了14年的承包費,也不符合常理。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請求依法改判。
馬娟峽答辯稱:1、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被上訴人在承包土地后,也沒有改變土地用途,上訴人要求解除合同沒有法律依據。2、被上訴人依據合同約定全部交清了承包款,有時任組長出具的收據,上訴人現在不予認可,沒有證據證明。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維持。
本院經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2002年3月29日,家王莊村二組與張少東簽訂的土地承包補充協議,是雙方的意思表示。協議簽訂后,家王莊村二組時任組長于2004年10月18日向張少東出具收據一份,載明:“今收到果園承包費,2004年—2017年,共14年承包費肆萬貳仟元(42000.00元)。張少東按照原協議繼續對該土地承包經營。后因張少東病故,由其妻馬娟峽繼承承包合同。之后家王莊村二組以張少東改變土地用途和張少東未交承包費,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支付承包金。一審法院判決認為雙方簽訂的承包合同,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規定,合法有效,應繼續履行。家王莊村二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其認為2004年10月18日時任組長向張少東人出具了收據不是事實,因為承包費是一年交一次,而張少東一次交了14年的承包費,也不符合常理的上訴理由,因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該收據存在瑕疵,且在雙方簽訂的協議中也沒有約定承包費交款的期限,故其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家王莊村二組上訴還認為原家王莊村二組時任組長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延期承包合同,沒有經過上訴人的同意,也沒有經過任何審批手續,而且被上訴人也改變了土地的用途,要求解除合同。本院認為因該協議有時任組長和當時的村委主任的簽字,并加蓋了村委的印章,該協議中也沒有約定雙方簽訂的土地承包協議,需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協議生效的約定,且該土地張少東從1998年1月承包至訴訟之前,期間家王莊村二組也未提出異議。該土地張少東承包后雖然又將部分土地轉包給他人經營,但該轉包經營中的土地從根本上沒有改變用途。家王莊村二組要求解除土地承包協議,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納。故一審判決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三門峽市湖濱區崖底街道辦事處家王莊村民委員會第二村民組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任安生
審判員陳巍
審判員趙曜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牛曉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