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陽市君山區(qū)許市鎮(zhèn)橫山嶺村村民委員會,住所地湖南省岳陽市君山區(qū)許市鎮(zhèn)橫山嶺村。
法定代表人余金飛,男,1962年2月1 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岳陽市君山區(qū)許市鎮(zhèn)橫山嶺村x組。系該村民委員會主任。
委托代理人江立新,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漢族,xx省xx市xx區(qū)xx鎮(zhèn)xxx居委會。系xx市xx區(qū)司法局xx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賀其軍,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漢族,務農,住xxx
委托代理人豐新華,男,1950年6月16日出生,漢族,住xxx,系xx市xx區(qū)司法局退休干部。
本院于2009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岳陽市君山區(qū)許市鎮(zhèn)橫山嶺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橫山嶺村委會)與被告賀其軍土地征收補償款分配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黃天赤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易秋蘭、人民陪審員王明生組成合議庭,于2009年12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院書記員張文謙擔任法庭記錄。原告法定代表人余金飛、委托代理人江立新以及被告賀其軍、委托代理人豐新華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橫山嶺村委會訴稱,2004年元月原告橫山嶺村(原仰山村)將金雞垅林場約70畝地承包給被告賀其軍經營。因修建岳常高速公路,上述林場中的11.15畝被征收,獲得土地補償費85 297.5元、安置補助費99 513.7元,合計184 811.2元。被告賀其軍要求上述兩項補償費用全部歸其所有。原告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上述兩項費用應歸原告所有。特訴請判令確認上述補償款項屬原告所有。
原告君山區(qū)許市鎮(zhèn)橫山嶺村村民委員會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證據一、關于仰山村林場承包合同。擬證明1、合同符合農村土地承包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土地遵循法定發(fā)包程序進行招標;2、因遭遇不可抗力、國家法律、政策、環(huán)境發(fā)生重大變化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則另行協商解除合同,而且雙方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的責任。證據二、岳常高速公路建設許市段土地征用、青苗補償資金申請表。擬證明被告賀其軍已領取青苗補償資金66 900元。
被告賀其軍發(fā)表如下質證意見:對證據一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對原告的舉證目的持有異議,認為因國家征收土地,只能是終止部分合同,對未征收的土地部分還應該繼續(xù)履行。對證據二沒有異議,被告賀其軍是領取了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66 900元。
被告賀其軍辯稱,被告賀其軍是被征地的承包人,在征地前承包期間,被告賀其軍對承包地進行了改造,使其價值得到提升,故應當確認該被征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的部分歸被告賀其軍所有。被告賀其軍不需要原告進行安置,依照相關法律以及政策的規(guī)定,安置補助費應由原告支付給被告賀其軍。原告截留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行為,侵犯了被告賀其軍的合法權益,為保護土地承包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承包人的公正待遇,敬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賀其軍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材料:證據一、關于仰山村林場承包合同。擬證明1、合同書第1項,對承包范圍由明確的約定,原來承包的是林地。2、合同第6條本來表述就有瑕疵,不存在有不可抗力的國家政策、法律,而且現在原、被告還在履行合同。證據二、岳陽市君山區(qū)荊岳鐵路、岳常高速公路建設協調指揮部文件,建設協調指揮部[2009]2號君山區(qū)岳常高速公路建設協調指揮部關于印發(fā)《君山區(qū)岳常高速公路房屋拆遷、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擬證明1、在該通知第(三)項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和管理中規(guī)定,鄉(xiāng)鎮(zhèn)、村、組對被征地農戶不予調田、調畝的,林地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全部補償給土地承包經營者。2、土地補償費75%歸被征地農戶,集體提留25%。
原告發(fā)表如下質證意見:對被告提交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均無異議。但對證據二中有關被征地農戶應當理解為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
上述證據經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本院認證如下:原、被告提交的證據均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均予以采信。
經庭審調查和上述采信的證據,本院查明以下事實:
原告君山區(qū)許市鎮(zhèn)橫山嶺村村民委員會系原岳陽市君山區(qū)許市鎮(zhèn)仰山村村民委員會更名單位。被告賀其軍系湖南省岳陽市君山區(qū)xx鎮(zhèn)xx村村民。2004年1月17日原岳陽市君山區(qū)許市鎮(zhèn)仰山村村民委員會與被告賀其軍簽訂了關于仰山村林場承包合同。承包范圍為林場圍子內和老桔園,兩地面積大約70畝。雙方承包期限從2004年1月2日至2034年12月底,為期30年。雙方未約定承包地征收補償款事項。2009年因修建岳陽市至常德市的高速公路工程,國家依法征收了原告君山區(qū)許市鎮(zhèn)橫山嶺村村民委員會發(fā)包的,由被告賀..承包的上述集體土地中的11.15畝。為此,國家通過岳常高速公路指揮部向原告支付了土地補償費85297.5元,安置補償費99513.7元、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66900元。2009年11月17日被告賀..領取了11.15畝的花椒樹青苗補償費66 900元。原、被告因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歸屬發(fā)生爭議。2009年11月24日原告訴至本院要求確認上述款項歸原告所有。
本院認為:農村集體土地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具有社會保障功能。被告賀其軍關于因其所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國家給付的土地補償費應當歸被告所有的主張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規(guī)定,本院不予以支持,原告關于其發(fā)包給被告的土地被征收,國家給付的土地補償費應當確認歸原告所有的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安置補償費是國家征收集體土地后,安置被征地單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補償費用。國家通過支付安置補償費,保障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和生活來源的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因而安置補償費具有很強的人身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棄統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請求發(fā)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予支持?!笨梢?,只有放棄統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才對安置補償費有請求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即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承包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進行承包經營的,才能構成家庭承包。被告不屬于原告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不能對原告的土地進行家庭承包,故被告賀其軍不屬于安置的對象。也就是說,雖然被告賀其軍所承包的土地被征收,但被告賀其軍不存在因土地被征收而喪失基本生產資料和生活來源的事實,因此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取得對安置補償費的請求權。被告賀其軍由于其所承包的原告的土地被征收而發(fā)生的損失可以通過給付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形式得到填補。被告賀其軍關于因其所承包的原告土地被征收,國家給付的安置補償費應當歸被告所有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以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顚S?,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fā)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可見,安置補償費歸屬于安置對象。原告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屬于安置對象,故其關于確認本案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償款歸其所有的請求,本院不予以支持。本案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償費應當歸屬于原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因被征地而應當予以安置的成員。本案中沒有特定安置對象,所以本案安置補償費由原告管理和使用較為妥當。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賀其軍承包的原告岳陽市君山區(qū)許市鎮(zhèn)橫山嶺村村民委員會所有的因修建岳常高速而被征收的11.15畝土地的土地補償費85297.5元歸岳陽市君山區(qū)許市鎮(zhèn)橫山嶺村所有,安置補償費99513.7元歸原告岳陽市君山區(qū)許市鎮(zhèn)橫山嶺村村民委員會管理和使用。
本案案件受理費4000元,由被告賀其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黃 天 赤
審 判 員 易 秋 蘭
人民陪審員 王 明 生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張 文 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