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9)粵行終68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陽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廣東省陽江市東風二路60號。
法定代表人:溫湛濱,市長。
委托代理人:陳德誠,陽江市國土局海陵分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黃成獻,廣東三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陽江市粵海置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陽江市江城區嶺東登峰東路16號。
法定代表人:袁思,董事長。
上訴人陽江市人民政府因與被上訴人陽江市粵海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粵海置業公司)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17行初18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粵海置業公司1997年7月24日通過受讓方式取得陽江市閘坡鎮××小區xxx地塊,編號為xxx號xxx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用途為商住,領取了島特字(1997)字第113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2008年1月29日,海陵島試驗區土地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向粵海置業公司發出《處置閑置土地告知書》,認定粵海置業公司位于閘坡鎮小區的土地構成閑置,并告知其有申辯和陳述的權利。2008年3月3日,陽江市國土資源局海陵島分局和海陵島試驗區土地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向粵海置業公司發出海土清辦通〔2008〕4號《征收土地閑置費通知》,決定向粵海置業公司征收土地閑置費87456元。2009年4月8日,陽江市國土資源局于在《南方日報》刊登公告,向粵海置業公司催繳土地閑置費及滯納金。2010年4月1日,陽江市人民政府批示同意收回粵海置業公司位于陽江市閘坡鎮××(××)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2010年7月16日,陽江市國土資源局在南方日報刊登《陽江市人民政府收回閑置土地使用權公告》,認定粵海置業公司在公告后一直未協商處置閑置土地事宜,拒不繳交閑置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陽江市人民政府決定收回粵海置業公司位于陽江市閘坡鎮××小區XXX地塊,建設用地批準文件號為陽江市海陵島[1997]建字第37號,土地面積為2808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2018年6月28日,陽江市國土資源局復函粵海置業公司稱,經陽江市國土資源局海陵島分局核查檔案資料,2010年7月16日公告中地塊一與粵海置業公司名下的島特字國用(1997)字第113號地塊為同一地塊?;浐V脴I公司不服陽江市人民政府上述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行為,于2018年7月5日向原審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訴訟,請求:1、依法確認陽江市人民政府收回粵海置業公司位于陽江市閘坡鎮××小區xxx地塊,建設用地批準文號為陽江市海陵島[1997]建字第37號國有土地使用權這一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并判決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2、本案訴訟費用由陽江市人民政府承擔。
原審法院認為:《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1999年)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認定的閑置土地,應當通知土地使用者,擬訂該宗閑置土地處置方案,閑置土地上依法設立抵押權的,還應通知抵押權人參與處置方案的擬訂工作。處置方案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北景钢?,無證據證明陽江市人民政府按上述規定通知了粵海置業公司及擬訂了閑置土地處置方案,不符合法定程序。行政機關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政行為屬于行政處罰的范疇?!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钡谒氖粭l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被告陽江市人民政府在決定收地前,沒有告知粵海置業公司作出收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也沒有告知粵海置業公司依法享有的權利,其收回粵海置業公司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決定依法不能成立。另外,陽江市人民政府沒有根據《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的規定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亦不符合法律規定?;浐V脴I公司請求撤銷陽江市人民政府收回粵海置業公司位于陽江市閘坡鎮××小區XXX地塊,建設用地批準文號為陽江市海陵島[1997]建字第37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政行為的理由成立,依法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陽江市人民政府2010年收回粵海置業公司位于陽江市閘坡鎮××小區XXX地塊,建設用地批準文號為陽江市海陵島[1997]建字第37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政行為程序違法,依法應予撤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三)項的規定,判決:撤銷被告陽江市人民政府2010年收回陽江市粵海置業有限公司位于陽江市閘坡鎮××小區XXX地塊,建設用地批準文號為陽江市海陵島[1997]建字第37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政行為。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陽江市人民政府負擔。
上訴人陽江市人民政府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被上訴人通過轉讓方式取得位于陽江市閘坡鎮××號土地使用權,在1997年7月24日申請領取島特字國用(1997)字第113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因被上訴人沒有按法律規定的期限動工開發建設,造成土地閑置,2008年1月29日,海陵島試驗區土地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向被上訴人發出《處置閑置土地告知書》,認定被上訴人位于閘坡鎮小區的土地構成閑置,并告知其有申辯和陳述的權利。2008年2月26日,陽江市國土資源局海陵島分局和海陵島試驗區土地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作出海土清辦通[2008]48號《征收土地閑置費通知》,決定向被上訴人征收土地閑置費87456元,因被上訴人沒有按規定的期限繳納閑置費,原陽江市國土資源局于2009年4月8日在《南方日報》刊登公告,向被上訴人催繳土地閑置費及滯納金,但此后仍未見被上訴人繳交,因此,上訴人在2010年4月1日批準收回被上訴人上述土地使用權。原陽江市國土資源局據此于2010年7月16日在《南方日報》刊登《陽江市人民政府收回閑置土地使用權公告》,上訴人收回被上訴人位于閘坡鎮××號土地使用權符合《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5號)第二條及第四條的規定,該收回土地使用權行為即使程序上存在某些瑕疵,但不足以導致該行為被撤銷。原審判決撤銷上訴人收回被上訴人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是錯誤的,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糾正。請求:1、撤銷廣東省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17行初18號行政判決書,維持上訴人2010年收回被上訴人位于陽江市閘坡鎮××小區XXX地塊土地使用權的行政行為。2、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粵海置業公司二審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查,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糾紛,二審爭議的焦點是陽江市人民政府收回涉案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1999年)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認定的閑置土地,應當通知土地使用者,擬訂該宗閑置土地處置方案,閑置土地上依法設立抵押權的,還應通知抵押權人參與處置方案的擬訂工作。處置方案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北景钢?,陽江市人民政府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其按上述規定通知了粵海置業公司及擬訂了閑置土地處置方案,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涉及粵海置業公司的重大財產利益,根據正當程序原則,陽江市政府在作出收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粵海置業公司作出收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粵海公司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本案中,陽江市人民政府在決定收地前,沒有告知粵海置業公司作出收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也沒有告知粵海置業公司依法享有的權利,其收回粵海置業公司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決定違法。另外,陽江市人民政府沒有根據《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的規定送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亦不符合法律規定。原審法院確認陽江市人民政府2010年收回粵海置業公司位于陽江市閘坡鎮××地××、建設用地批準文號為陽江市海陵島[1997]建字第37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政行為程序違法并撤銷該行政行為,并無不當。
綜上,原審判決處理結果正確,本院依法應予維持。上訴人上訴請求改判的理據不足,本院依法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陽江市人民政府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徐曾滄
審判員 黃偉明
審判員 羅 燕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黎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