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毛。
原告陳士敏。
原告陳金鎖。
原告高玉梅。
原告劉保國。
原告陳士杰。
原告曹得水。
原告劉文勝。
委托代理人劉建民,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確山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栗明倫,縣長。
委托代理人張國法,河南國基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確山縣金地家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紅衛,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山水,河南精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毛、陳士敏、陳金鎖等八人不服被告確山縣人民政府2007年9月30日作出的《關于QSH—2007—13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的批復》(確政土〔2007〕23號),于2009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09年9月26日受理后,于2009年10月12日向被告確山縣人民政府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9年10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陳毛、陳士敏、陳金鎖等八人及委托代理人劉建民,被告確山縣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張國法,第三人確山縣金地家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紅衛及委托代理人李山水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確山縣人民政府于2007年9月30日作出《關于QSH—2007—13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的批復》(確政土〔2007〕23號)。該批復同意將位于順河路兩側7466平方米(折合11.199畝)國有土地使用權以拍賣方式公開出讓。被告確山縣人民政府于2009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1、確山縣國土資源局的《關于QSH—2007—13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的請示》;2、《土地管理法》;3、《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4、《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
原告陳毛等八人訴稱,確山縣人民政府的確政土〔2007〕23號批復中涉及的土地包括原告陳毛等八人使用的宅基地。原告陳毛等八人的宅基地作為集體性質的土地,在沒有被依法征收為國有土地前,被告確山縣人民政府無權就該塊土地作出公開出讓的批復。請求法院撤銷被告確山縣人民政府于2007年9月30日作出的《關于QSH—2007—13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的批復》(確政土〔2007〕23號)。原告提供的證據有:1、《關于QSH—2007—13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的批復》(確政土〔2007〕23號);2、陳毛等七人的宅基地使用證及陳士敏的宅基地規劃圖,證明涉案的土地是農民集體土地;3、確山縣人民政府與原告陳毛等八人在北京上訪時達成的協議;4、西平縣人民法院(2008)西行初字第6—13號行政判決書;5、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駐行終字第163號行政判決書;以上兩份判決書證明涉案的土地是集體土地。6、確山縣人民政府、第三人確山縣金地家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交的順河路示意圖,證明被訴的批復涉及的土地包括原告使用的土地。
被告確山縣人民政府辯稱,確政土〔2007〕23號批復是確山縣人民政府針對確山縣國土資源局請示的一個內部行政行為,同時該批復遵循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合法的。請求法院維持確政土〔2007〕23號批復。
第三人確山縣金地家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述稱,確政土〔2007〕23號批復是真實存在的,但該批復與第三人確山縣金地家園房地產開發公司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法院就該案件不應當將確山縣金地家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列為第三人。確山縣金地家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沒有向本院提交證據材料。
經庭審質證,本院對以下證據作如下確認:原告陳毛等八人對被告確山縣人民政府提交證據的質證意見如下:對證據1有異議,該批復涉及的土地是集體土地,確山縣國土資源局不能就集體土地向確山縣人民政府請示公開出讓;對證據2、3有異議,這些法律規定針對的是國有土地的出讓,而本案原告使用的土地是集體土地。
第三人確山縣金地家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被告確山縣人民政府提交的證據無異議。
被告確山縣人民政府對原告提交證據的質證意見如下:對證據1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認為確政土〔2007〕23號批復是內部行政行為,不具有可訴性;對證據2有異議,認為該宅基地使用證及規劃圖已不具有法律效力;對證據3有異議,認為這個協議是為了解決上訪問題所達成的,與本案無關;對證據4、5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這兩份判決已解決了本案涉及的土地問題;對證據6有異議,認為該示意圖只是草圖,不是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制定的;
第三人確山縣金地家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原告提交證據的質證意見如下:1、同意確山縣人民政府對原告證據的質證意見;2、確政土〔2007〕23號批復是內部行政行為,不是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3、爭議地現狀草圖是第三人確山縣金地家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交給法庭的,僅供法庭參考,因而,不能作為原告提交的證據。
根據庭審質證,本院對證據作如下認證: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2、3、4、5、6的真實性,本院予以認定;對確山縣人民政府提交的證據1的真實性,本院予以認定,但該請示中缺少涉及土地性質方面的材料。
經審理查明:2006年9月23日,被告確山縣人民政府為了改造順河路作出確政土(2006)18號文《關于收回順河路建設項目規劃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復》。原告陳毛等人不服,向確山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西平縣人民法院審理。西平縣人民法院(2008)西行初字第6—13號行政判決確認該批復違法。確山縣人民政府不服,提起上訴。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駐行終字第163號行政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07年9月28日,確山縣國土資源局確國土(2007)100號文向確山縣人民政府提出《關于QSH-2007-13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的請示》。2007年9月30日,確山縣人民政府給確山縣國土局作出確政土(2007)23號《關于QSH-2007-13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的批復》,同意以拍賣方式公開出讓。2007年11月2日,確山縣國土資源局與確山縣金地家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出讓成交確認書》。2007年11月8日,確山縣金地家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繳納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同日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書。2008年1月18日,確山縣金地家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取得了國有土地使用證。
本院認為,被告確山縣人民政府作出的《關于QSH—2007—13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的批復》,同意將位于順河路兩側7466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拍賣的方式公開出讓,但位于順河路兩側7466平方米的土地性質是否都屬于國有,庭審中被告確山縣人民政府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因此,被告確山縣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批復,缺乏事實依據,本院應當予以撤銷。原告陳毛等八人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1目之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被告確山縣人民政府于2007年9月30日作出的《關于QSH—2007—13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的批復》。
訴訟費50元,由被告確山縣人民政府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訴,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申 明 仁
審 判 員 王 蓉
代理審判員 梁 俊 明
二00九年十一月五日
書 記 員 李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