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05)民一終字第9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大連遠東房屋開發有限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劉秉強,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于沄,遼寧大連大顯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許振國,海南金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遼寧金利房屋實業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白寶山,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葛長勝,遼寧盛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建華,遼寧人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遼寧澳金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宛吉廷,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華澤耕,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張建華,遼寧人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大連遠東房屋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東公司)與被上訴人遼寧金利房屋實業公司(以下簡稱金利公司)、遼寧澳金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澳金利公司)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5日作出(2004)遼民一房初字第9號民事判決,遠東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5年11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遠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許振國、于沄,被上訴人金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白寶山及其委托代理人葛長勝、澳金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華澤耕以及金利公司和澳金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建華,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1991年12月20日,遠東公司與案外人中國國際游艇俱樂部(以下簡稱游艇俱樂部)簽訂《共同開發金石灘合同書》(以下簡稱《開發合同書》),約定游艇俱樂部將其開發區域內的10萬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以每平方米80元的價格轉讓給遠東公司,轉讓年限49年,轉讓總價款800萬元。該合同僅載明地塊為公建區西側南海邊1、2、3組團,未標明轉讓面積的四至,并約定具體位置以規劃圖為準。1992年10月8日,游艇俱樂部與大連市土地管理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大連市土地管理局將位于金石灘國家旅游度假區內的46萬平方米土地出讓給游艇俱樂部,出讓年限為49年,出讓金每平方米20元。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未標明出讓地塊的四至,僅載明詳見附件地塊地理位置圖,而地理位置圖中圈定的綠線面積位置與游艇俱樂部轉讓給遠東公司的地塊并不在同一位置。1993年1月29日,遠東公司與金利公司簽訂《聯合開發土地有償使用協議書》(以下簡稱《聯合開發協議》),約定遠東公司將已購得使用權的金石灘游艇俱樂部會員別墅區8.6萬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給金利公司,使用期限48年,轉讓價格每平方米320元,轉讓總價款2752萬元(轉讓土地面積以雙方認定最后測量的規劃紅線內面積為準)。遠東公司應向金利公司提供轉讓地塊的土地使用證明,附圖及經過修訂并定稿的詳細規劃圖和規劃要求。協議簽訂后5日內,金利公司須向遠東公司交納定金200萬元,1993年3月末前不少于1800萬元,同年4月末前付清全部轉讓費用。如不能按期交付應付款項,金利公司除承擔遠東公司經濟損失外,遠東公司可將未交付部分的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地塊紅線內的配套費由金利公司負責,紅線外的配套費由金利公司按游艇俱樂部的要求提前交給遠東公司,遠東公司統一交給游艇俱樂部。
1993年1月31日,遠東公司為金利公司自行印制《土地使用證》一份,該《土地使用證》載明,金利公司在金石灘游艇俱樂部規劃用地范圍內共同開發游艇俱樂部會員別墅區項目,使用土地面積8.6萬平方米,使用年限49年。
為履行上述協議,金利公司向遠東公司支付了200萬元定金,并陸續支付轉讓費用1150萬元,合計付款1350萬元。其中,1993年4月30日支付的1000萬元為金利公司向案外人中國有色金屬進出口公司遼寧分公司(以下簡稱金屬公司)拆借而來,由金屬公司直接匯給遠東公司,遠東公司于1994年7月31日為金利公司出具收款憑證。
1995年2月27日,遠東公司以書面形式向澳金利公司發出《關于催繳土地配套費的通知》,“該通知載明的通知對象為澳金利公司(原遼寧金利公司)”,主要內容為:你方已交土地款1350萬元,折合土地42187.5平方米,用地范圍外配套費每平方米220元,應交9281250元,按游艇俱樂部要求,配套費應在1995年3月底前全部付清。如你方愿意保留土地42187.5平方米,就應按規定時間付清配套費,否則土地無法保留。如用已交款1350萬元支付土地款和配套費(每平方米540元),你方應得土地2.5萬平方米。如選擇第一方案,請按時付清全部配套費,否則按第二方案劃給你方土地2.5萬平方米,并為你方辦理2.5萬平方米的土地證。
1995年3月5日,澳金利公司給遠東公司回函(雙方均未能提供澳金利公司的回函)。1995年3月10日,遠東公司給澳金利公司復函稱:1995年3月5日回函收悉,鑒于當前情況及貴公司回函意見,提出兩個辦法請貴公司選擇后告知我方:貴公司已交款1350萬元,應劃給土地2.5萬平方米,因規劃調整,位置稍有變動,有一塊土地面積為27800平方米可全部劃給你方并將土地證辦給貴公司,多出2800平方米的經濟問題以后再說。這樣,貴公司可獨立或者雙方聯合運作;另一種辦法是土地交給我方統一運作好后,退還給貴公司本金1350萬元,如運作獲利,考慮付給貴公司部分或者全部利息,如運作不好,只付本金不付利息。1995年11月17日,遠東公司給澳金利公司出具的函中稱:遠東公司于1992年分期借澳金利公司資金1350萬元,目前暫時償還不了,經雙方協商,同意此借款于1996年分四期償還:1月還400萬元,3月還500萬元,6月還300萬元,9月還150萬元。1995年11月18日,白寶山(當時為金屬公司的財務主任,并協助管理澳金利公司的財務工作)為遠東公司出具書面《資金占用說明》稱:此件為雙方利益需要,作為內部使用,我作為一方經辦人員特此說明。白寶山在一審法院于2004年3月12日審結的(2003)遼民一房終字第310號澳金利公司訴遠東公司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案件開庭審理時,當庭認證了該說明的真實性,并指出“此件”指的是1995年11月17日遠東公司為澳金利公司出具的分期還款函件。1996年8月30日,遠東公司出具《協議書》致函澳金利公司稱:遠東公司于1992年開始分期收到澳金利公司資金1350萬元,如經濟形式出現轉機,分三期于1999年7月返還完畢,如經濟形式未出現轉機,返還計劃按年度順延。
1997年4月22日,游艇俱樂部向大連金石灘國家旅游度假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度假區管委會)遞交《關于土地調整的報告》稱:游艇俱樂部獲批的1141197平方米建設規劃用地被度假區管委會占用338361平方米,被占用的土地中涉及另外三家已付價款的合作開發單位,現合作開發單位多次要求撥付土地進行開工建設。望度假區管委會歸還占用土地以利我們與合作開發單位協調運作,如不能歸還,建議將我部區域邊緣的地塊調整給我們,以保持我部項目的完整性。1997年9月24日,遠東公司與游艇俱樂部簽訂《合作開發大連金石灘土地合同書》,表明該合同為1992年10月游艇俱樂部與大連市土地局簽署《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第五條所確定可轉讓46萬平方米范圍內的轉讓合同之一。并約定游艇俱樂部將其擁有的100萬平方米總體規劃區內的7萬平方米轉讓給遠東公司,轉讓年限49年,土地轉讓金每平方米80元,配套費每平方米220元,合計每平方米轉讓價款為300元,轉讓總價款為2100萬元。
1999年3月24日,游艇俱樂部與度假區管委會簽訂《調換建設用地協議書》約定:度假區管委會占用和應補給游艇俱樂部建設用地總面積為317844平方米,度假區管委會以游艇俱樂部建設用地相鄰地調換給游艇俱樂部235217.74平方米。因度假區管委會調整了游艇俱樂部的建設用地,造成遠東公司不能向金利公司依約交付靠海邊的地塊。
1999年7月,遠東公司取得大金度國用(1999)字第00006號和第00007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權面積合計7萬平方米(該兩份土地使用證項下的土地不是遠東公司與金利公司在協議中約定的地塊)。
1999年7月2日,案外人金屬公司以澳金利公司和遠東公司為被告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澳金利公司向金屬公司拆借1000萬元資金支付給遠東公司并拖欠不還,要求判令澳金利公司和遠東公司盡快還本付息。澳金利公司認可自己拆借了金屬公司的資金。遠東公司認為其與金屬公司沒有法律關系,不應承擔還款責任。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1999)沈經初字第440號民事判決,認定金屬公司與遠東公司之間不存在借款法律關系,判決澳金利公司償還本金。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澳金利公司曾于2000年以遠東公司為被告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聯建土地開發糾紛之訴,后又于2000年4月4日,以訴訟主體有誤為由申請撤訴,2000年4月10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0)大民房初字第29號民事裁定,準許其撤訴。
2002年3月12日,澳金利公司向遠東公司公證送達由金利公司和澳金利公司共同加蓋印章的《催收欠款通知書》,內容為:債權主體是澳金利公司,并正式通知大連大顯集團有限公司和遠東公司,已經向遠東公司支付的1350萬元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款都是澳金利公司提供的,此通知可作為權利轉讓之用,澳金利公司要求遠東公司盡早還本付息。
2002年9月23日,澳金利公司再次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遠東公司與金利公司簽訂的《聯合開發協議》無效,要求遠東公司返還投資款1350萬元,并承擔占用該款期間的利息。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6日作出(2002)大民房初字第109號民事判決,認為遠東公司在簽訂合同時雖未取得土地使用權,但在起訴前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因此認定合同有效。遠東公司的三份還款協議不是真實意思表示,判決駁回澳金利公司的訴訟請求。澳金利公司及遠東公司均不服,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澳金利公司的上訴理由是一審判決認定遠東公司的三份還款協議不是真實意思表示錯誤,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支持澳金利公司的訴訟請求。遠東公司的上訴理由是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應當裁定駁回澳金利公司的起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2日作出(2003)遼民一房終字第310號民事裁定,認定在遠東公司與金利公司及澳金利公司之間沒有形成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一并轉讓的法律關系,《聯合開發協議》的主體是金利公司,合同以外的當事人無權請求認定他人之間的合同無效,故裁定駁回澳金利公司起訴。
一審法院另查明:澳金利公司是由金利公司、金屬公司和澳大利亞中澳資源有限公司合資成立的公司。1992年9月14日,金屬公司的主管公司中國有色金屬工業沈陽公司下發了中色沈辦字(1992)348號文件,決定成立中外合資企業澳金利公司。遼寧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于1992年12月14日以遼外經貿資字(1992)654號文件,批復同意由金利公司、金屬公司、遼寧意達國際投資服務公司(以下簡稱意達公司)與澳大利亞亞太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太公司)合資成立澳金利公司,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人民幣。該1000萬元總投資額中,金利公司投資350萬元,金屬公司投資300萬元,意達公司投資100萬元,亞太公司以美元現匯出資折合人民幣250萬元。澳金利公司于1993年6月17日經遼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并登記注冊。
金利公司與澳金利公司于2004年4月6日向一審法院起訴稱,金利公司是澳金利公司的大股東,金利公司于1993年1月29日代理澳金利公司與遠東公司簽訂《聯合開發協議》后,金利公司陸續向遠東公司匯入土地轉讓款1350萬元,遠東公司自制一份《土地使用證》,開具了4張白條收據交給澳金利公司,澳金利公司將1350萬元投資款計入本公司在建工程投資成本項目,4張白條收據一并掛在對應的投資項目下。由于遠東公司沒有獲得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權,曾三次以書面材料向澳金利公司承諾償還1350萬元投資款,但并未實際還款。遠東公司長期占用該款,給金利公司及澳金利公司造成利息及其他損失合計1700萬元。遠東公司應當承擔交易不當的過錯責任,請求判令遠東公司返還投資款本息合計3050萬元并承擔案件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訴訟期間,金利公司及澳金利公司在一審法院第二次開庭時增加訴訟請求,要求認定雙方于1993年1月29日簽訂的《聯合開發協議》無效。
遠東公司答辯稱,金利公司在起訴書中主張其是澳金利公司的代理人,遠東公司認為代理人無權主張實體權利,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應駁回金利公司的起訴。澳金利公司在起訴書中主張其是合同的主體,是實際投資者和付款人,而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03)遼民一房終字第310號民事裁定書,認定其無權向遠東公司主張權利并駁回澳金利公司的起訴,故本案亦應駁回澳金利公司的起訴。
遠東公司在一審法院開庭審理后補充答辯稱,金利公司作為實體權利人主張權利已過訴訟時效,雙方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要求金利公司繼續履行合同或者承擔違約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聯合開發協議》的性質為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規定:“轉讓合同的轉讓方,應當是依法辦理了土地使用權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取得土地使用證的土地使用者。未取得土地使用證的土地使用者為轉讓方與他人簽訂的合同,一般應當認定無效,但轉讓方已按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了土地,在一審訴訟期間,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補辦了土地使用權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的,可認定合同有效。”因為遠東公司與金利公司簽訂《聯合開發協議》時未能取得金石灘游艇俱樂部會員別墅區8.6萬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遠東公司1997年7月19日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項下的土地亦不是約定轉讓地塊的位置,所以,遠東公司并未取得雙方協議約定轉讓地塊的土地使用權,雙方所簽《聯合開發協議》應認定無效。遠東公司作為國有土地轉讓合同的轉讓方,應承擔合同無效的主要責任。金利公司在不清楚遠東公司是否取得了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就與其簽訂合同,對合同無效也應承擔一定責任。金利公司主張合同無效,要求遠東公司返還已支付的土地轉讓費1350萬元,應予支持,但金利公司要求遠東公司支付全部利息的主張,不能支持。因金利公司未能正確行使訴權,造成拖延訴訟長達12年之久,增加了利息損失,對增加的利息損失,金利公司應承擔主要責任,但因雙方在協議履行期間,遠東公司曾多次給澳金利公司出具還款計劃,也是造成澳金利公司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的原因,因此遠東公司對金利公司及澳金利公司不能正確行使訴訟權利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綜合雙方當事人的過錯及責任,遠東公司負主要責任,承擔利息損失的60%,金利公司負次要責任,承擔利息損失的40%。
關于金利公司主張其代理澳金利公司簽訂《聯合開發協議》的問題。該協議是由金利公司與遠東公司于1993年1月29日簽訂的,雖然遼寧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于1992年12月14日批復同意由金利公司、金屬公司、意達公司與亞太公司合資成立澳金利公司,但澳金利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時間為1993年6月17日,澳金利公司的主體資格應起始于其登記注冊的時間。金利公司與遠東公司簽訂協議時,澳金利公司不具有法人的主體資格,金利公司不能代替沒有主體資格的澳金利公司簽訂協議,故對金利公司提出其代澳金利公司簽訂協議的主張,不予支持。
關于澳金利公司是否有權向遠東公司主張權利的問題。澳金利公司不是合同的主體,澳金利公司在另案中向遠東公司主張權利,已經被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故澳金利公司就同一案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不予支持。
關于金利公司是否主張了自己權利的問題。金利公司與澳金利公司作為共同原告提起訴訟,金利公司在庭審陳述及書面代理意見中均表示與澳金利公司共同主張權利。雖然在起訴狀中金利公司主張是代澳金利公司簽訂合同,但從未表示放棄自己權利。當被告知金利公司代澳金利公司與遠東公司簽訂合同的主張不成立時,金利公司表示,如果法院認定合同是金利公司與遠東公司簽訂的,金利公司就明確主張自己的權利,因此,應認定金利公司在本案中已經主張了自己的權利,遠東公司提出的金利公司未實際主張自己權利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關于金利公司主張權利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遠東公司于1994年7月31日為金利公司出具收款憑證后,自1995年2月27日至1996年8月30日4次以書面形式向澳金利公司發出通知,協商或承諾償還1350萬元,其中第一次通知載明的對象為澳金利公司(原金利公司),最后一次還款承諾書,承諾還款時間為1999年7月,并表示如經濟形式未出現轉機,返還計劃按年度順延。2000年4月,澳金利公司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撤訴。2002年3月12日,金利公司及澳金利公司共同向遠東公司發出《催收欠款通知書》。2002年9月23日,澳金利公司再次提起訴訟,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2日作出終審裁定。2004年4月6日,金利公司與澳金利公司共同以遠東公司為被告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根據上述事實,金利公司于本案中主張權利并未超過訴訟時效。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解答》第7條之規定,判決:(一)遠東公司與金利公司于1993年1月29日簽訂的《聯合開發協議》無效;(二)遠東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金利公司返還1350萬元土地轉讓費,并按中國建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金利公司支付該款利息的60%(支付利息的起始時間為:200萬元自1993年1月31日起至該款給付之日止,1000萬元自1993年4月30日起至該款給付之日止,100萬元自1993年10月30日起至該款給付之日止,50萬元自1994年1月11日起至該款給付之日止);(三)駁回金利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澳金利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62510元,訴訟保全費68020元,合計230530元,由遠東公司負擔180000元,由金利公司負擔50530元,其他差旅費用5000元,由遠東公司負擔。
遠東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稱,一審法院審理本案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2.駁回金利公司的訴訟請求;3.訴訟費用由金利公司和澳金利公司負擔。其主要理由:(一)一審法院程序違法。首先,一審法院受理本案違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訴訟基本原則。2002年9月23日,澳金利公司以遠東公司為被告,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聯合開發協議》無效并判令遠東公司返還投資款1350萬元及占用該款期間利息600萬元。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2)大民房初字第109號民事判決,駁回澳金利公司的訴訟請求。澳金利公司不服該判決,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03)遼民一房終字第310號民事裁定駁回了澳金利公司的起訴,該裁定已發生法律效力。澳金利公司如不服該生效裁定,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解決。此后,金利公司以澳金利公司代理人身份與澳金利公司作為共同原告,又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其原被告主體、訴訟請求及理由等均與被(2003)遼民一房終字第310號民事裁定駁回起訴案件中的相關事實完全相同。據此,一審法院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對本案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其次,金利公司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金利公司遞交起訴狀至一審庭審結束,始終稱自己為澳金利公司代理人,從未以自己的名義主張過權利。(二)金利公司主張權利已過訴訟時效。金利公司從1993年至一審庭審結束前并未以自己名義向遠東公司主張過權利。遠東公司為澳金利公司出具的3份還款函,是應對方要求所為的虛假材料,目的是澳金利公司用于應付財務檢查及對付金屬公司索要欠款。白寶山給遠東公司出具《資金占用說明》,已經明確表示該還款函不能作為最后處理問題的法律依據。2002年,澳金利公司和金利公司向遠東公司送達的《催收欠款通知書》,已經明確表示債權主體不是金利公司而是澳金利公司,說明金利公司已放棄了自己的權利。(三)一審判決錯誤地將《聯合開發協議》認定為無效。一審法院認為遠東公司1999年7月19日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證》項下土地并非遠東公司與金利公司約定轉讓的地塊,據此認定遠東公司并未取得雙方約定地塊的土地使用證,與事實不符。實際上,遠東公司1999年7月19日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其項下土地就是雙方約定的土地。遠東公司與游艇俱樂部簽訂《開發合同書》時,因遼寧省大連市政府正對金石灘地區進行重新規劃,遠東公司取得地塊的準確位置當時無法確定,故雙方特別約定具體位置以最終的規劃圖為準。遠東公司與金利公司簽訂《聯合開發協議》中只約定為“金石灘中國國際游艇俱樂部會員別墅區的土地”,具體位置待遼寧省大連市政府規劃圖出來后再定。同時,遠東公司還將與游艇俱樂部簽訂的《開發合同書》復印件交給金利公司,以便讓其準確了解有關轉讓地塊的具體情況。1995年3月10日,遠東公司發函給金利公司,通報因政府規劃調整的需要,原約定地塊位置稍有變動,金利公司對此未提異議。1995年11月18日,白寶山在出具的《資金占用說明》中明確表示:“對前期合同未履行項目今后將繼續履行”,足以說明金利公司對地塊位置調整是認可的。遠東公司于一審起訴前取得了對方認可的規劃調整后的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6條規定,遠東公司與金利公司所簽《聯合開發協議》應認定有效。
金利公司和澳金利公司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遠東公司的上訴。其主要理由:(一)一審法院受理金利公司的起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2條“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之規定。金利公司與澳金利公司是一審的共同原告,在本案中都有訴權。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03)遼民一房終字第310號民事裁定并不涉及金利公司,同時該裁定書并未對澳金利公司的實體權利作出處分。本案其訴訟請求與(2003)遼民一房終字第310號案件中澳金利公司所提訴訟請求不同,此前所提訴訟請求中就本金1350萬元所主張的利息為600萬元,本案中金利公司就本金1350萬元所主張的利息為1700萬元。因此,一審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規定,并非一事再理。(二)金利公司作為簽訂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理應依法享有訴權。一審法院已查明簽訂《聯合開發協議》主體為遠東公司與金利公司,并非如遠東公司所言需要申請才能享有訴訟權利。(三)本案并未超過訴訟時效。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案件中,只要出讓土地一方沒有獲得轉讓金,或受讓一方沒有獲得土地,其訴訟時效就存在中斷的理由,金利公司與澳金利公司從未放棄過對遠東公司要求返還合同款本息的權利。(四)一審判決對《聯合開發協議》效力的認定是正確的。遠東公司1999年7月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其項下土地并非遠東公司與金利公司約定的土地,且遠東公司也未就雙方約定的土地取得合法手續。一審判決認定雙方所簽合同無效,是正確的。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解決本案糾紛,首先應正確認定金利公司和澳金利公司何者依法享有向遠東公司主張返還1350萬元本金及利息的權利。
(一)關于金利公司提起本案訴訟應否支持的問題。
《聯合開發協議》雖系金利公司與遠東公司所簽,但后來圍繞聯合開發所發生的往來函件、付款等一系列民事行為,主要是澳金利公司以其名義與遠東公司之間展開。
從各方履行《聯合開發協議》的實際情況看,該協議中約定的地塊位置因政府規劃變更而有所調整,遠東公司將此事告知對方后,對方并未提出異議,表明對遠東公司提供地塊有所變動之事,金利公司和澳金利公司是知道并認可的。金利公司和澳金利公司不斷地催要本金及利息并為此事專門進行公證,遠東公司多次就對方催款事宜作出愿意歸還的書面承諾,證明各方均已無意繼續履行《聯合開發協議》,并且對遠東公司向澳金利公司償還1350萬元本金及利息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遠東公司的合同義務已由向對方交付土地轉變為向對方歸還本息。
依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2002年,金利公司和澳金利公司向遠東公司送達《催收欠款通知書》,明確表示債權主體只有澳金利公司且此通知可作為權利轉讓之用,說明金利公司已經將其基于《聯合開發協議》享有的要求遠東公司還本付息的權利轉移給了澳金利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之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轉讓只需通知到債務人即可而無需征得債務人的同意。根據前面所述雙方履行《聯合開發協議》的實際情況,金利公司依法享有向遠東公司要求還本付息的權利且無需再履行其他義務,故其有權將該權利在不損害遠東公司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予以轉讓。本案中金利公司和澳金利公司就《催收欠款通知書》的內容及送達過程專門進行了公證,足以證明該轉讓行為系出于其真實意思表示,該轉讓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認可。遠東公司收到《催收欠款通知書》后未持異議,應視為當事人對《聯合開發協議》中的權利主體變更已經達成共識。公證機關為此出具了正式的具有較強公示效力的《公證書》,此權利轉讓已經完成,權利主體已由金利公司變更為澳金利公司。金利公司此后已經喪失了以自己名義作為債權人向遠東公司主張還本付息的主體資格。2004年4月6日,金利公司以自己名義向遠東公司主張其已經轉讓了的權利,遠東公司對此提出抗辯的理由成立,應予支持。
有鑒于此,金利公司主體不適格,不享有提起本糾紛之訴權,對其起訴應予駁回。
(二)關于澳金利公司提起本案訴訟應否支持的問題。
根據查明的事實,在一審法院受理本案之前,澳金利公司于2002年9月23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遠東公司與金利公司簽訂的《聯合開發協議》無效并要求遠東公司返還投資款1350萬元及相應利息。該案由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03)遼民一房終字第310號民事裁定,駁回了澳金利公司的起訴。
2004年4月6日,澳金利公司作為原告提起本案訴訟,仍然要求確認《聯合開發協議》無效并由遠東公司返還投資款1350萬元及相應利息,除了利息數額有所增加以外,與(2003)遼民一房終字第310號民事裁定駁回起訴案件的訴請和理由均相同。利息數額因時間推移而增加,并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2條規定中具備符合起訴應予受理的情形,故對澳金利公司就同一訴訟標的重復提起的本案訴訟,應當駁回其起訴。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不服,除依法通過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審理外,不得在以后的訴訟中主張與已生效判決相反的內容,亦不能就同一訴訟標的重復起訴。因此,澳金利公司如認為其有權向遠東公司主張權利,應當另循法律途徑解決。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五)項、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2004)遼民一房初字第9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遼寧金利房屋實業公司2004年4月6日對大連遠東房屋開發有限公司提出的起訴;
三、駁回遼寧澳金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2004年4月6日對大連遠東房屋開發有限公司提出的起訴。
一審案件受理費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共計100元,由遼寧金利房屋實業公司和遼寧澳金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各負擔50元。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張雅芬
代理審判員 劉銀春
代理審判員 陳朝侖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韋 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