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初,北京朝陽區十八里店西直河村村民屈德禮將華北電網有限公司北京電力公司、西直河村委會訴上法庭,稱華北電網有限公司北京電力公司(原北京供電局)所屬變壓器和高壓線距離其房屋不足1.5米,違反了《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GB50194—93)的規定,嚴重影響其生命財產安全,并稱變壓器及高壓線釋放的藍色弧光不僅使其全家感到恐懼,而且產生的輻射也嚴重影響其全家的身心健康。據此,屈德禮要求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判令華北電網有限公司北京電力公司、西直河村委會拆除涉訴變壓器和高壓線。
曹小明律師、張艷紅律師接受華北電網有限公司北京電力公司委托,依據事實和法律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北京西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采納曹律師和張律師的代理意見,駁回了原告屈德禮訴訟請求,華北電網有限公司北京電力公司最終取得勝訴。